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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和思考

时间:2022-03-22 15:18:52 浏览量:

乡镇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和思考  

XX镇党委书记  XX

按照县编委提出的调研要求,我镇集中力量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现状、成因及预防和处理对策进行了调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各种深层次问题和矛盾逐渐显现,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大隐患。  

   一、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现状  

   1、规模不断扩大  

   群体事件参与人数越来越多。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甚至数百人。尤其是牵涉到有关政策性问题的群体事件,稍有不慎就能引起连锁反应。  

   2、表现方式日趋激烈  

   过去群体事件是以集体上访、静坐、请愿、集会等相对和平的表现方式为主,但近几年来,也出现了明显的过激化倾向。  

   3、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  

   过去,群体事件一般都是自发的,松散的。现在,有相当数量的群体事件酝酿之初就成立了组织,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骨干分子或自发组织的控制和影响。尤其是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事件往往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  

   4、处置难度较大  

    多数群体事件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行为方式,往往是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难以采取措施迅速予以处置。一旦应对不当,就会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扩大。  

    二、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及成因  

1、情绪宣泄式。这样的群体性事件,以农民对社会对政府不满导致心态失衡为内因,以政府干部执行任务时某个环节考虑欠周为诱因。这个诱因不一定要很“特殊”,可以是政府干部下乡抓计划生育与对象户的一点小摩擦引起的,也可以是执法部门执法过程某个程序与群众有争议诱发的。先是群众的围观起哄,发展到围攻漫骂政府工作人员,场面往往如干柴待火,稍不控制,马上激化。  

2、利益驱动式。这样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因政府和村干部在土地和财务等公共资源的配置上不公,侵害群众的利益引起的。这样的事件,以求得该得利益为目标,以共同利益阶层为群体,以文攻(联名上访)武胁(围攻政府)为手段,以获得应得利益为落脚点。突出表现在土地征用补偿、村集体资金使用不当等事件上。  

3、权力争夺式。这样的群体事件,通常是农村中干部与干部,干部和群众之间的日常矛盾或者选举竞争引发的。往往是权力旁落的一方为了打击并搞倒拥有实权的一方,蓄意搜集其执政期间在工作作风、土地管理、财务开支、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漏洞”和“把柄”,利用村中有一定群众威望的“有识之士”或跟其有某些恩怨的“开明老板”,煽动不明真相的广大群众到各级政府请愿静坐上访,以“逼宫”的方式要挟政府尽快派驻工作组查帐核地处理干部,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直到“改朝换代”夺得权力为止。  

4、无理取闹式。这样的群体事件,通常是群众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淡薄,政策概念和法制意识不强,习惯用上访、闹事、请愿的方式表达意见和愿望,不愿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问题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在基层群众观念中普遍存在。极个别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甚至挑动、唆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向政府施压,导致群体性治安事件不断发生。  

      三、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1、强化法制宣传,依法规范社会行为。现阶段个别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常常怀有法不责众的心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全面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其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自己的诉求如何反映等常识,依法规范社会行为。   

2、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强化社会面的控制。及时掌握群体性事件隐患,加强社会面的控制。群体性事件的潜伏期,往往是群众在明处,党委政府在暗处,事件一旦发生就会令党委政府措手不及。因此要积极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时掌握突出问题,做到对事件隐患明白了然,坚持治“早”,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防止形成事实。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公信度。重建党委政府与群众的双向信任。群体性事件的产生,说穿了也有信任缺失的原因。一方面是群众对基层组织、基层干部的不信任,造成要“闹”,要施加“压力”,要找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的心理;另一方面是极个别农村干部对群体不信任,认为上访、闹事者是“刁民”,站在管理者的角度看待问题多一些,站在上访者的角度看待问题少一些。   

4、找准根源,及时处理。处理任何群体性事件和信访案件必须找准根源,及时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是错误就要纠正,能解决的问题就要及时解决,是无理要求就要明确指出,涉及违法犯罪就要依法处理,绝不能含糊其词,模凌两可,互相推诿。要处理好解决问题与控制事态的关系;谈判教育与及时疏散人群的关系;组织人与参与群众不同心态的关系。   

5、区分性质,果断处置。严格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置。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特点、规律,采取不同的方法,果断正确处理。对纯属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该纠正的及时纠正,该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属于违法犯罪的,要讲究方法,及时果断地处置,决不手软。从正反两方面的不同处理结果,实实在在教育和感化群众。这就要求主管者既要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又要有承担责任的风度和勇气。   

6、一抓到底,不留后患。处理信访和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不留后患。许多群体性事件就是拖出来的,将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久,经济问题拖成政治问题,治安问题拖成刑事问题,个别问题拖成群体问题。许多问题同时也是处理不善造成的,解决了一时,没有解决一世,留有后患和尾巴,造成“旧病”复发,甚至“病变”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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