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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2004-2007年全市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时间:2021-11-11 15:54:05 浏览量:
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完成党和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历史重任,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法官队伍,现根据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我市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意见》和《法官培训条例》有关规定及院党组对此提出的总体要求,制定2004–2007年全市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004–2007年全市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结合法院队伍建设实际,全面加强法官思想政治教育,着力更新法官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法官培训制度,大规模地组织培训,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促进审判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基本原则是:
  ——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重要的是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地强化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正确处理政治思想教育和审判业务培训的关系,全面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努力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标准,实行上级调训和自主培训相结合,开展分类培训,多渠道、多途径地培训干部。
  ——坚持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培训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强化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突出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的培养,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坚持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认识干部培训、使用与工作的关系,把干部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晋升的制度。
  二、总体目标及主要任务
  总体目标:在规划期内,全面提高法官综合素质,稳步推进法官革命化、职业化建设。把全市法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普遍轮训一遍,审判员的专业知识得到更新,学历层次有新的提高。2007年全市法院本科以上学历者达70%,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以上者达15%;市中院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以上者达35%;鼓励年轻干部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培养一批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50岁以下的在职干部能熟练使用计算机;普通话水平达标。
  主要任务:按照《法官培训条例》的要求,全面开展拟任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及拟任法官的任职资格培训、法官的晋升等级资格培训、续职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加强研究生学历教育,着力培养一批专家型、复合型法官,努力开创全市法院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培训工作新格局。市中院重点抓好中层领导干部培训和法官续职培训。
  干部培训主要以在职离岗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
  (一)岗位培训
  1.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培训
  拟任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选送到国家法官学院或湖北法官学院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审判业务庭庭长、副庭长,选送到国家法官学院、湖北法官学院或其它培训机构接受一个月以上的系统培训。
  综合部门处长、副处长,选送到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接受一个月以上的系统培训。
  2.法官任职资格培训
  初任法官任职资格培训,由市中院组织举办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由市中院组织举办法官任职资格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3.晋升等级资格培训
  晋升高级法官,选送到国家法官学院参加晋升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月。计划培训200人左右。
  4.续职培训
  在职审判员由市中院组织续职资格培训,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计划培训300人左右。
  (二)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
  按照《关于加强市法院中层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采取联合办学的形式,组织对后备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系统教育培训,举办1~2期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月,计划培训50人左右。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组织后备干部出国培训、考察;选派后备干部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跟班学习或挂职;对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后备干部选派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基层法院挂职锻炼。
  (三)专家型人才培训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审判工作的需要,着力培养一批具备精深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专家型法官。在市中院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审判业务庭,分别培养一定数量在刑法学、民事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领域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型法官。在武汉重点高校建立高层次法学人才培训基地,每年有计划地选派具有潜力的优秀法官进行高层次的系统进修,培训时间为半年,鼓励他们从事相关的学术研究,为他们进行学术交流与审判专题研讨提供便利。
  (四)学历教育
  积极推进研究生学历教育,进一步提升法官队伍的学历层次。鼓励和组织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干部报考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研究生。每年选送15~20名年轻干部报考。市中院每年报考人数保持在7~10名左右,鼓励和支持年轻干部在职攻读法学博士学位。
  (五)专业技能培训
  组织干部参加计算机应用知识培训,举办11期计算机应用知识培训班,市中院力争使50岁以下的干部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举办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使用培训班,培训操作人员40名左右。
  组织开展司法警察业务技能培训,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
  组织开展干警普通话达标训练,市中院50岁以下的干警普通话水平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对书记员、司法鉴定人员、党务政工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应根据各自岗位的需要,组织专门培训。
  (六)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适时举办法律法规专题讲座,邀请博士、法律专家授课。每年举办系列专题讲座不少于4次,不断更新法官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
  大规模培训干部,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人才兴院战略的重要举措。市、区两级法院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政治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责,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综合管理的职能作用。教育培训部门具体抓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中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归口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年度工作计划,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政策引导
  要将各类干部培训情况纳入干部本人学习档案,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市中院各部门每年要安排五分之一的干部参加培训。审判人员参加脱产培训,其工作目标任务相应核减;在职干部参加法律硕士或研究生学历教育、参加博士学位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或学位证书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凡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严格管理
  进一步强化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管理,充分调动各部门重视培训和干部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健全和落实以“述学”、“评学”、“考学”为主要内容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把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和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进审判工作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考察和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在职干部学习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凡组织脱产培训在一周以上的,都要建立干部培训登记表,培训情况存入干部本人学习档案。严格按程序和规定申报、审批各类培训班,凡举办一个月以上的干部培训班,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干部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无故不完成调训任务的单位或部门和不服从调训安排的干部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四)提高培训质量
  积极创造条件办好市中院干部培训基地,逐步建立开放型的干部教育培训格局。要改进教学方式,充分挖掘培训潜力,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和“试题库”。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五)保证经费投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培训任务的增加,要相应地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并积极争取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对重大和急需的培训项目,要给予优先保证和重点扶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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