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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到村级任职干部管理规定

时间:2021-12-08 15:08:5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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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选派到村级任职干部的管理,使选派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发挥作用,为下派村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确保选派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县委《关于从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中选派干部到村级任职的实施意见》(龙发〔2005〕1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选派到村级任职干部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选派干部的职责任务、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
第三条    选派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选派干部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各乡(镇)党委、下派村负责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派出单位履行联系指导、支持帮扶、教育管理、激励保障等职责,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对选派干部的跟踪管理。各级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村镇建设对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选派干部挂职期间要着力抓好道路硬化、村镇绿化、家庭净化等建设,做好改水、改厕、改厩工作和垃圾、污水处理工作,搞好公益性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第五条    发展新产业。要充分发挥各村、社的比较优势,按照“一个思路、一个产业、一套实用技术、一套扶持措施”的办法,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发展步伐,尽快培植发展壮大富民、富村的支柱产业。主要抓好以泡核桃为主的林果业、以猪牛羊为主的畜牧业、烤烟产业、茶叶产业四大富民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    组建新经济组织。农村新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生产经营或有共同经济需要的各个经济主体,按照“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原则建立的合作经济组织。选派干部要围绕支柱产业的培植,围绕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发展和培养农村能人为突破口,大力发展各种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联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围绕“新品种、新技术、新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良种繁育、农资供应、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和农产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培育专业化的经济服务组织。按照“先运行、后规划”的原则,建立健全一批民办、民营、民管的核桃、茶叶、畜牧等产业协会。创建龙头企业带动型、“能人大户”领办型、涉农部门协办型、农民经纪人创办型等各种模式的经济协会,推行标准化生产,注重品种经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    形成新风尚。要以创建文明村为载体,整体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党员的带动作用和辐射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农民素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提高农村科技致富本领。要在充分了解掌握农村党员和群众需求的基础上,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实施技能培训,提高创业技能。同时,要认真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组织农民开展“除陋习、树新风”活动,反对封建迷信和宗教宗派势力,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要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困难农民救助体系,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使农民群众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正常开展,农民就医、上学方便,病残孤寡农民生产生活有保障。
第八条    树立班子新形象。一要协助建好班子,帮助村级党组织做好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村级班子带领农民发展经济、增收致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协助做好以推进依法治村为主要内容的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重点建设好村“两委”领导班子,尤其要注意培养政治素质好、乐于奉献、能够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群众公认的村党(总支)支部书记的合适人选。二要带好队伍,制定科学的党员发展规划,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搞好党员阵地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素质,大力推广农村适用技术,积极培养乡土人才,把农民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党员致富能手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村干部。按照中央、省、州县党委的要求认真协助村党(总支)支部书记组织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和第三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三要实施乡村干部“素质教育工程”,加强对乡镇、村干部的培训,重点办好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培训班,着力提高村干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素质。四要巩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用好用活集体经济收入。五要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规范议事程序和决策办法,严格执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排查和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做到按章办事,依法治村,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将选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每年度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选派干部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要结合选派干部的实际需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党的基本理论、农村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农业实用技术、党务知识、村务管理知识、农村工作领导方法等。选派干部要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加强自学,结合下派地区的工作实际,每季度至少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每年至少写一篇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并上报县委选派办公室。
第十条    每年至少对选派干部进行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为5天左右。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取集中学习、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参观考察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要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选派干部培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选派干部应加强自身学习,自我教育。不仅要向书本学习,更要注重在实践中学习,注重向农村中的老党员、老干部学习,努力掌握做好农村工作、为民服务的知识和本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选派干部以各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管理为主,选派单位协助管理。选派干部要将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中,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并通过加强自身修养,增强自我约束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    选派干部驻村任职期间,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工资和各种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保留编制、职务和职数,不影响其正常调资、晋级、职称评定,其工作岗位不安排他人继任,工作职责由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承担。派出单位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500元,用于购买必要的生活用品。按实际住勤天数给予选派干部每人每天5.00元的生活补助费,每月报销一次往返车费(包车费不在报销之列)。所需经费由财政安排,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每月月底由下派干部根据出勤情况到县委组织部报销。选派干部在原单位的公务费可用于村上工作,回原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建立选派工作例会制度。县委选派到村级任职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选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工作任务。乡(镇)党委每季度要听取一次选派干部的工作和思想汇报。选派干部派出单位要帮助选派干部解决困难,做好工作。各乡镇党委要明确一名副书记具体负责选派干部的管理,指导选派干部开展工作,协调好选派干部与村级班子成员的关系,为选派干部排忧解难。
第十六条    建立选派干部工作日志、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负责选派干部的考勤工作,选派干部可根据工作、家庭等实际情况,每月回家休息8天,处理有关事务,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含外出工作日,法定节日除外)。需要外出协调工作的,应向乡(镇)党委报告并同意,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无论请假天数多少,经乡镇党委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村党支部书记负责选派干部的考勤工作,每月月底由负责联系选派干部的乡(镇)党务副书记审核考勤簿后,选派干部凭考勤簿到县委组织部报销生活补助费。县委选派办统一印制选派干部《工作日志》和《考勤表》,选派干部要将每天工作情况登记在册,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考勤表》由选派干部本人填写,选派村党支部书记和乡(镇)党务副书记签字,乡(镇)党委审核加注意见后,于每月30日前报送县委选派办。县委选派办定期或不定期对选派干部驻村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派出单位和其它单位不准把选派干部抽回原单位工作,选派干部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违反者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本人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要加强对选派干部的工作指导,帮助制定科学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要经常对选派村进行抽查,了解选派干部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乡(镇)党委书记和选派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选派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对选派干部的管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派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部署任务。
第二十条    选派干部日常生活由本人自理,吃住在村。乡镇以及选派干部原单位要帮助解决选派干部生活中的困难。
第二十一条    选派干部到村工作,要带头遵守乡、村的有关制度,不搞特殊化,不准大吃大喝,并严格遵守“公务员八条禁令”及其它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设立选派干部工作情况专刊,重点反映全县选派到村级任职干部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经验。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下派干部中的先进人物、先进典型,推进选派干部工作。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选派干部的考核。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平时考核结合检查和中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选派干部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单列,按选派干部总数的30%安排(不占派出单位及县乡指标),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派出单位参与,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具体负责,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作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应按照程序及时调整,由原派出单位重新选派。任期考核:选派干部驻村任职结束前,乡(镇)党委会同派出单位,对选派干部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含在岗情况)、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    乡(镇)党委应根据选派干部所任职村的具体实际制定选派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度责任目标。对选派干部的职责、完成的任务和所达到的标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与选派干部签订目标责任书,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选派干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选派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选派干部任职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选派期间工作实绩突出的,将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经组织部门考核优秀的,优先提拔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选派办(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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