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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看我国农业发展前景

时间:2021-12-22 15:12:54 浏览量: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欧盟农业保护和发展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然而,共同农业政策的主要措施是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在其实施之初就带来很多问题,最大问题就是沉重的财政负担。本文从共同农业政策本身出发,分析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1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基本内容
自1962年起,欧盟根据农产品的分类,陆续建立起了多个农产品的共同市场组织,他们覆盖了大部分产品,占大约最终产量的90%。欧盟实行农产品共同价格制度,这是保证农产品在欧盟内部自由流通的基础。在共同价格制度下,成员国农产品市场价格可以在共同价格限定范围内波动,一旦超出范围,价格支持机制会发生作用,使之复归到允许波动的范围。共同农业政策的资金支持来源于“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指导部分用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所需资金,约占5%左右;保证部分用来支持有关农业市场管理的所有或部分措施。CAP通过保护内部市场价格(市场干预价)、进口差价税、限量生产、以及出口补贴等形式对生产给予强大支持。EEC内部是个独立的市场,实行共同定价,农产品可以自由流通;而对来自EEC以外的进口产品则征收统一的关税。当农产品价格低到一定水平时,CAP允许进行价格干预,通过购入农产品来提高市场价格。对过量生产的农产品,或是定期销毁,或是通过出口补贴以低价出口。2003年欧盟对共同农业政策进行了改革,从单纯关注农业发展转移到农业和农村发展,形成了农业发展和农村发展两大政策支柱。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手段也从过去的以价格支持为主,转向价格支持、直接补贴、“交叉达标”规定、农村发展等多手段相互协同的“一揽子”支持体系。
2   共同农业政策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2.1   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在“黄箱政策”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投入增长空间,而且“黄箱”补贴对提高农业竞争力有直接的作用,我国应充分利用入世承诺的“黄箱”政策保护国内农业,可以借鉴共同农业政策中的干预价格体系,结合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在WTO黄箱政策微量允许标准范围内加大价格支持力度,尽快研究建立我国重要农产品的价格支持政策。
欧盟部长理事会每年会制定农产品价格(包括目标价格、干预价格或者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当共同市场上的农产品价格下降至干预价格时,各国干预中心有义务以干预价格收购农产品。在农产品集中上市的季节,欧盟向生产者和商人发放补贴,由他们负责把农产品储存一段时间再上市。共同农业政策中利用财政补贴来调节市场农产品的供应量、稳定市场价格的措施对中国有借鉴意义。我国可以在WTO黄箱政策微量允许标准范围内加大价格支持力度,资金支持转向粮棉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者,充分利用“黄箱政策”中保留的政策支持空间,当粮棉等大宗的重要农产品价格过低时,首先在微量允许范围内,确定最低市场价格;其次与农民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按照市场价分时间段收购,推动市场价格,在保证农民收入和农产品供应两方面实现平衡。
欧盟对外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进口关税制度,并实行出口补贴制度,建立“补偿总额”,保证欧盟成员国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价格竞争能力,以防止共同市场以外的第三国农产品对欧盟农业生产者的冲击。为防止进口农产品冲击国内市场,我国要设计合理、实用的关税配额与关税结构,对最低市场准入量的规定,根据国内供求的长期发展趋势,科学规划和动态调整。
2.2   世贸组织规则对绿箱政策的农业补贴并不限制,我国应当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允许的“绿箱政策”。调整农业补贴重点,从流通领域转向与改善生产环境、生产基本条件相关的农业公共产品和农村基础性公共设施支持;从隐蔽的暗补方式转向公开的明补方式,直接补贴农民。
2.2.1   我国应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质量标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针对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农业资源匮乏、农户生产规模较小、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等特点,继续把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这不仅可以有效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势,而且也符合农业的多边贸易规则。
2.2.2   农民是农业的首要生产要素,我国应注重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成熟的市场主体。欧盟国家的农业教育占农业预算总额的20%~25%,各国都在培训新一代农民,以适应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和正在兴起的基因农业的需求。我国应当利用财政政策进行农民再培训教育,提高农民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信息意识,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尽快缩小我国农民与先进国家的差距。同时,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也会随之增多,进行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必由之路,各级财政应当大幅增加对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培训投入和服务投入,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2.2.3    农业综合竞争力的较量最终是科技的竞争,欧盟利用财政政策在农业科研、开发和推广方面的投入逐年增加。而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水平较低,财政对农业科技支持偏少,我国应大力加强农业优良品种、生物工程、防疫治病、储运加工工艺及农用生产资料科研的专项投入,加强农业技术应用推广体系、农业技术和科研产品社会化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水平。同时,我国应重视加强农业院校的技术人才培养和现有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增强农业的科技含量。
2.2.4   我国应当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建立直接补贴制度。在逐步增加农业国内支持总量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农业国内支持结构。逐步减少财政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巨额补贴,加大对农村发展和农民的直接收入补贴。保护农民的积极性,稳定并提高粮食生产,保证农民合理稳定的收入预期。所谓农业直接收入补贴,是指政府为了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或减少政策调整给农民收入带来的损失而对农民进行的直接转移支付,它是相对于价格支持等间接补贴而言的。目前我国对农民的直接收入支持有限,农业财政资金的投入主要以间接支持为主。直接补贴是没有争议的“绿箱”政策,不受世贸组织规则的约束。欧盟对农业直接补贴的力度非常大,按照种植面积和产量进行直接补贴。2004年欧盟逐步把对农业挂钩的直接补贴改为脱钩的直接补贴,但仍然保留挂钩的直接补贴。而我国对农产品的补贴多用于流通环节,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我国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农业特别是粮食供求形势变化,逐步将对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改为对生产者直接补贴。既可以采取挂钩的直接补贴办法,即把补贴与农民粮食生产挂钩,也可适时采取脱钩的直接补贴,实施类似欧盟“交叉达标”规定的附加性原则,即直接补贴应附加保护耕地生产能力、保护环境、保障食品安全等条件,以确保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否则削减或不予补贴。另外,还可采取专项生产补贴政策,继续对农产品良种推广给予直接补贴,增加退耕还林、草原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性补贴。但是,由于我国农民数量庞大,财政实力有限,在政府与农民之间缺少有效的中介组织,实施大额度、大范围的直接补贴,在我国条件尚不成熟。我国只能随着国家财政实力的增强,农民比例的下降,分阶段、分地区、分人群逐步增加对农民的直接补贴。
2.2.5   农业补贴领域应从单一的生产支持转向生产和生态支持并举。共同农业政策对防疫检测、农业环境建设的投入巨大,欧盟东扩后,将环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牲畜及植物健康等涉及环境安全的内容都列入各国农业投资范围,规定对违反农业环境政策的国家给予严厉的处罚。我国人多地少,而且长期以来重开发、轻保护,使农业生态环境每况愈下,迫切需要进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政府不仅要投资搞好大中型农田基本建设,还要大力开发、推广绿色种植、养殖技术,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农产品有害物质快速简便检测技术,农业区域生态环境污染预测及日常监管技术,农业污水及固体废弃物净化处理技术,进口物资病虫害检测技术,农业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技术等;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农药残留检测体系,农业环境监控网络体系,农业环保技术市场体系等,确保农业安全。
2.3   在加快建立完善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体系的同时,我国应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农业政策审议和监督机制。高效的政策审议机制是共同农业政策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应通过农业政策评价体系,对全国及各地农业政策进行评价,不断修正政策中存在的不足,监督政策的落实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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