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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1-12-27 15:26:02 浏览量:
一、引言
  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史,是循着“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轨迹来运行的。为什么在央行不断加强监管的同时,商业银行会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呢?究其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竞争的压力和利益的驱动。我国的金融创新与此类似,但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金融创新是处于体制转轨阶段的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与发展主题。
  二、我国金融创新所取得的成就
  1、金融组织体系的创新。1979年至今,我国打破了高度集中的银行体系,最终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这一体系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制度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证。
  2、金融市场创新。这主要包括:第一、货币市场的创新,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大额存单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等四个子市场的创新,一度出现的大额定期存单已于1996年停止发行。第二、资本市场的创新。股票市场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编制了股价指数,成立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融资渠道。
  3、金融调控手段创新。从1984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至今,逐渐形成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公开市场业务等一整套调控手段。调控效果明显。
  4、金融制度的创新。这是从制度层面对前三种创新的正式确认和综合概括,极大地促进了中国金融的发展。包括:货币制度创新:一方面,种类繁多的信用卡、资金汇划系统和网上银行已成为重要的支付手段与结算工具;另一方面,对人民币的汇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199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兑换。
  融资制度创新。创新的金融工具日益多样化,增强了筹资者和投资者的自由度,改变了原来间接金融一统天下的融资格局,使融资制度的结构得到显著改善。
  金融管理制度的创新。中国人民银行的一级分行由按行政划设置改为按经济区划设置,证券监管机构由原来的地方政府领导改为垂直领导;保监会、银监会的成立。这些监管创新措施使中国形成了与金融分业管理
  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架构。从金融管理手段看,传统的以计划性、行政指令性管理为特征的金融管理模式,正在向市场化的金融管理模式转变。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法律手段在金融管理中所占的分量越来越重,《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陆续出台和实施,为金融管理提供了必需的法律依据,央行运用法律手段监管的力度也明显加大。
  三、我国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
  20多年来,我国的金融创新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也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金融创新滞后于经济发展。一方面,金融滞后于经济导致创新层次较低。最突出的表现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过慢,融资体制与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受到大量政策性约束,机制的僵化削弱了其追逐利润的动力,金融创新只能停留在低层次上。另一方面,原有的规章制度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我国银行业在加人WTO后,对新的业务品种缺乏深人透彻的研究,制度创新相对滞后,出现了所谓的真空地带。由此不免联想到西方的金融创新与监管。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推出了“Q项条例”,规定活期存款不付息和限定定期存款的利率上限。为了稳住客户,花旗银行推出了“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使开办此类业务的客户既能享有定期存款的利息,又可以保持活期存款的流动性此举被美联储裁定为金融违规,花旗银行为此与美联储对簿公堂,官司打至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几年的反复,最终被裁定为创新而非违规,花旗银行胜诉,其它银行相继仿效,最后,美联储对“Q项条例”作了修改,可转让定期存单成为一种合规的金融工具,日后这一新业务对美国金融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由此可见,创新与监管如果能产生良性互动,其结果是央行与商业银行的“双赢”格局。而我国时下缺乏的正是这种良性互动。
  2、金融创新违背市场规律。主要表现在:(1)国有股减持。2001年6月启动的国有股减持,由于违背了市场规律而引起市场暴跌,社保基金从国有股减持中只收回了几十亿元的资金,但市场的总市值却损失了约2.6万亿元,流通市值损失了约9600多亿元。这是近年来中国股市在金融创新中以小利换大弊的典型案例。(2)国有银行上市。从长远来看,国有银行的改制上市是大势所趋。但如果国有商业银行在未进行彻底改制时就匆忙上市,则会给市场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和制度隐患。如果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不能有效消化,市场就会面临银行股资产劣化的制度隐忧;如果银行与股市的风险通道被过早打开,市场就会产生风险传递与放大的叠加效应,从而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威胁。在我国的金融体系还很不健全、防范风险的能力与水平在总体上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其利弊关系可以说是不言而喻。(3)整体上市。整体上市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做大做强的一个重要途径与方式,也是我国股市中有效防止关联交易与内幕交易的现实道路与选择。但在股权分裂的情况下,整体上市会无限放大非流通股的数量与比重,这就不可避免地会给市场的全流通带来更大的难度;整体上市还会造成流通股股东对非流通股股东的大量转移支付,由此而形成的曲线MBO也会进一步削弱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制衡能力;整体上市还会大大拓展上市公司的"圈钱"空间,并由此而进一步扭曲市场的应有功能与客观机制。
  3、监管制度落后,亟待改进。金融衍生品是金融工具的创新,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很难管制的金融产品,目前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督和管制的途径是通过资产负债表和其他会计报表进行监督来实现的。在被监督机构成为衍生品市场活跃的交易者后,这样的监管方法就显得滞后了。这是因为,衍生品交易不仅大量涉及表外业务,而且有相当部分是通过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头寸的改变和对冲来实现的。定期检查机构的头寸并不有助于了解它们真正承担的风险,杠杆系数也并不直接显示于会计报表中。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日新月异,具有最充分信息的是活跃在第一线的操作员,投资机构的管理层在信息权利上已经是次一等了,而行业或政府管制人员要充分了解这一行业的最新发展或交易实况,并制定适度的管理制度则更加不易了。监管制度必须针对实际情况,重新做出合理的安排。
  四、我国金融创新的构想
  具体地说,现阶段金融创新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产权制度创新。现代银行制度包括产权制度和内部管理体制两方面。只有产权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的措施才能落实到实处,否则,再好的规章制度也可能只是一纸空文。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关系不清,致使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管理体制缺乏依据。围绕这一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最佳选择当属实行股份制改造,即通过产权多元化将非国有经济股份甚至外资引人国有商业银行,使其在体制上与外资行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具体地说,就是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标准,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规范的公司化改造,建立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制度,企业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就是要建立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和经营者的考核制度;切实解决资本充足率过低的问题,可以考虑采用发股、减税、增利等方法来解决。
  二是业务创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这不利于抵御风险,也不利于与多能化、国际化的外资行展开平等的竞争,为此,我们应该考虑经营体制的转轨。目前,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三业实行分业经营,我们应该面对现实,认真研究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在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上的异同,引导分业稳健地向混业发展,而不能简单地视新的混业经营业务为违规,混业不能混乱。
  三是金融监管的创新。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为三家机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以达到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都能得到持续有效的监管,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经常联系机制”,由三方各指定一个综合部门负责人参加,综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为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讨论、协商提供联系渠道。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会议时,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它部委参加。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要有前瞻性。模式的选择上,应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金融创新具有复杂性及危机隐蔽性强的特点。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弊端的反应往往较迟钝,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反应灵敏,因此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需要更多的依赖于内部监管。内部监管是第一道“防火墙”,外部监管是第二道“安全网”。总之,随着金融的日益深化,特别是金融创新和开放程度的加深,金融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的概率也会相应提高,因此,适时调整金融监管以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成为金融监管的迫切任务。金融监管机构应时时掌握创新动态,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五、结论
  金融创新必须与时俱进和与势俱进。这里所说的“时”,就是市场已经变化了的客观现实;这里所说的“势”,则是指市场发展的总体趋势。虽然任何一种金融创新都会有利有弊,但市场的选择应该是以小弊换大利而不是以小利换大弊,更不能有弊无利。对于市场和市场的参与者来说,制度保障是最有力的保障,制度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这一点,是我们在市场金融创新机制的设计与安排上必须认识也必须把握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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