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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吴忠分中心2021年度日常养护项目关键内容

时间:2021-12-28 08:28:29 浏览量: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吴忠分中心2021年度日常养护项目

关键内容

一、项目概况

吴忠分中心2021年度市场化路段日常养护内容包括《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暂行)》中要求的全部日常小修、日常保养工作,本次招标涉及9条线路,共计393.249km,分别为:

    1.G109线K1287+000-K1312+818段,共计25.818km;

    2.G110线K1300+136-K1329+350段,共计29.214km;

    3.G211线K123+825-K127+247、K132+051-K179+505段,共计50.876km;

    4.G307线K1165+448-K1206+000段,共计40.552km;

    5.G338线K1402+043-K1436+000、K1514+000-K1552+000段,共计67.138km;

    6.G344线K2136+191-K2194+310段,共计58.119km;

    7.S103线K73+534-K133+555段,共计60.021km;

    8.S307线K74+498-K95+546、K97+323-K130+486段,共计54.211km;

    9.S308线K0+000-K1+548、K127+502-K133+254段,共计7.3km。

二、对投标人的全部资格条件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三、资格审查办法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1],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资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资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资料原件。

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7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1 项至第 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评标办法全文

评标办法(双信封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1

评标

办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2021年度被宁夏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21年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官网2021年4月15日发布)文件中的信用评价等级(施工企业)为准;

(3)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情况投票确定其推荐排序。

2.1.1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等;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内容和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中有承诺函、规范投标行为承诺函、使用农民工承诺书等内容,其内容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且签字盖章齐全;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符合投标人须知3.7.3条要求(除授权书、法人身份证明需亲笔签名)。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提交,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单独密封提交了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亲笔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了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围标、串标审查: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3)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废标处理:

a.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b.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14)投标文件和提交方式要满足投标人须知之规定。

(15)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6)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符合投标人须知3.7.3条要求。

(3)投标报价中报价满足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及满足以下要求:

a、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确定具体数值;

b、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c、投标报价大写金额无错误且可唱出;

d、未提交调价函;

e、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4)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出具的证明)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照,且所有证照在正本中均为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1(包括小注)的规定。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2(包括小注)的规定。

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包括小注)的规定。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4(包括小注)的规定。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5(包括小注)的规定。

投标人的主要机械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6(包括小注)的规定。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详见“投标人须知”第1.4.3项。

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详见“投标人须知”第1.4.5项。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满足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中任意一项要求的,其投标文件不通过初步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评标价:100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字母含义

1. P为评标基准价;

2. Di为评标价:Di=投标函文字报价;

3. N为有效评标价的数量(有效评标价:除第一信封经评标委员会否决的投标人及第二信封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评标价之外,剩余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均为有效评标价);

4. K为评标基准价系数:K值取值范围为0.980、0.985、0.990、0.995、1.000共5个数值,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K值,并当场公布;

5. n1为去掉最高有效评标价的数量,n2为去掉最低有效评标价的数量。

n1、n2的取值方法:

当N<6时,n1、n2均取0;

当6≤N<10,n1、n2均取1;

当N≥10时,n1在取值区间1~M-1中现场随机抽取,n2在取值区间1~M+1中现场随机抽取,M=N/4,M去尾取整数。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二、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 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共有三种不同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以下其中一种方法作为当次招标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按已抽取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由投标人代表抽取相关计算参数。

评标基准价方法1(平均值随机系数法):有效评标价去掉n1个最高评标价和n2个最低评标价后取平均值,乘以评标基准价系数K作为评标基准价P。

评标基准价方法2(价差随机系数法):先去掉n1个最高有效评标价和n2个最低有效评标价,用剩余有效评标价中最大评标价与最小评标价之差与调整系数乘积加最小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P=(Dmax - Dmin)×Ks +Dmin

式中:Dmax为去掉n1个最高有效评标价后的最大评标价数值。

Dmin为去掉n2个最低有效评标价后的最小评标价数值。

Ks为随机调整系数:Ks=(X+Y/10)/10,其中X、Y为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两个系数,各设5个数值,分别为2、3、4、5、6。

评标基准价方法3(随机权重法):先去掉n1个最高有效评标价和n2个最低有效评标价后的平均值,用最高投标限价与平均值的权值之和作为评标基准价。

P=D平均×K1×Q1 + B上限×K2×Q2

式中:D平均为去掉n1个最高评标价和n2个最低评标价后的平均值

B上限为投标最高限价

K1、K2、Q1、Q2权重系数:

Q2=1-Q1,Q1取值范围30%~70%(本项目Q1取值的步长为1%);

K1的取值范围为:95%~100%(本项目K1取值的步长为0.5%);

K2的取值范围为(85%+E%)~(90%+E%)(本项目K2取值的步长为0.5%),其中E为0至5的自然数,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结合项目实际自行选取E值后明确K2的取值范围。本项目中:E=3

Q1值、K1值、K2值均在第二信封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Q1取值的步长不大于1%,K1和K2取值的步长不大于0.5%。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不得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必须在开标时现场计算并确定,计算数据均统一采用开标时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除开标时计算错误外,不因第二信封评审否决投标而改变,也不因招标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评标基准价确定方法中,凡涉及随机抽取工作的,应由监督部门在开标现场予以监督。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位小数

2.2.4

第二信封

评标价

10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的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E1=2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1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条款号

编列内容

1

1、评标办法

本条细化为:

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形式合理低价法。

1.1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与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后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第二个信封的开标。

1.2 第二个信封的开标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未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电子文件不予读取。

1.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形式和响应性评审,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然后按最终得分(最终得分即评标价得分加信用加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序,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两家及以上投标人在标段中的最终得分相等时,若评标价不相等,以评标价较低者优先;当两家及以上投标人在标段中的最终得分相等且评标价也相等时,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也相同时,视为串标,其投标均被否决。

1.4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条第 1 条中确定的先后排序依次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1.5 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在 3 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开标;在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1.6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有围标串标、哄抬或压低标价谋取中标的嫌疑,评标委员会有权做出废标或重新招标。

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第二个信封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第二个信封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

3.5.2条细化为:

3.5.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g.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相同错误的;

h.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编制或者打印、复印的;

i.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的;

j.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

k.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l.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账户或者同一账户资金缴纳,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账户的;

m.不同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加密锁序列号等信息相同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故意损毁、篡改特定的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时损毁、篡改特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的;

b.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的;或者泄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c.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漏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d.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e.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确定前,投标人已经开展该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作的。

(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荣誉;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评标办法前附表是对评标办法正文的补充和细化,应对照评标办法正文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前附表与正文表述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

正文内容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5.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评标结果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五、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吴忠分中心

  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开元大道675

联系人:王先生

  话:0953-2028305



[1]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者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2]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3.2 项和第3.3.3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无须按照本章第3.3.2 项和第3.3.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3.3.2 项至第3.3.5项内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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