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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婚姻登记问题调研思考

时间:2022-01-13 16:22:22 浏览量: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随着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在实际登记管理中出现一些违规登记,如:假龄登记。在农村不少人在结婚登记时因男女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借用其他人身份证、户口办理,至使婚姻登记档案缺乏真识性。虽然也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等相关证件,但是有些公民结婚后不主动前往公安部门更新户口档案信息,那么已婚者的户口簿上将继续显示“未婚”,信息将失去其真实性,而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其真伪。这样一来,登记者的婚姻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阐述,会产生有人钻空子的现象。另外是管理混乱。由于原来在农村婚姻登记管理中,还存在着登记档案管理混乱的现象。如婚姻登记资料丢失、毁损,婚姻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和结果错误。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婚姻家庭秩序,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建设和谐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造成以上各种情形主要原因有:一是法律法规不严谨。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公安部关于对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中均认可对于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应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仅作参考。使得婚姻登记部门对其婚姻状况的审查形同虚设。二是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种种瑕疵,婚姻登记过程中,常常出现婚姻当事人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对异地的另一方的婚育情况不了解,也依其申请作出了婚姻登记行为,甚至有无此人都难以审查,导致非本人登记和假证件登记时有发生。三是管理业务分散。确认婚姻状况的婚姻登记由民政机关负责,户籍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结婚登记与户籍管理未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多数公民登记结婚后不知或不愿再到公安机关申报婚姻状况的变更,虽有的民政局一般只在户口簿上加盖结或离婚章,未能及时与户政管理机关备案,有的虽已备案,但只在本县内发送,未能达到全国联网。导致当事人婚姻状况不明。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加大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的守法。其次,建立婚姻登记机关之间的信息互联网络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共享平台应当作为婚姻登记制度改革的首要内容。应解决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的协调工作,实现民政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婚姻登记与户籍部门共建网络信息化管理档案,婚育情况及时在信息化档案中记载,加快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再次加强身份证的动态管理,身份证实行信息化管理,身份证卡面包含有姓名等可视信息,卡内芯片还包含从业状况、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诚信和违法行为记录等机读信息,使身份证具有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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