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4]5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8
【实施日期】2014.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
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4〕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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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确保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宁政发〔201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自治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自治区属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主要用于优化国有企业布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为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区属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草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所监管(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对所监管(属)国有企业出资参股、控股并进行监管,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机构。
第七条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自治区财政,纳入自治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收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所监管(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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