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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辉,映,护,民,生

时间:2022-02-13 15:11:00 浏览量: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住,推进建设和谐社会”。这一论述是在深入分析各族人民的新期待、新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的,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体利益和现实需要。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力军,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落实到工作实践中去,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必须有新举措,这既是人民群众的现实要求,也是审判机关的应尽之责。
    一、顺应人民需求,更新执法观念,关注民生。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只有服务人民的需要,代表人民的利益,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正确行使权力,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怎样执法,怎样服务”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不仅要求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还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不仅要求法官公正、清廉,还期待法官和蔼、亲民。人民群众对审判机关寄予了更高的期望,审判机关必须充分履行审判权,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为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服务;积极参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服务。进一步加强执行能力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更好地服务民生,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效统一。
    二、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稳固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是民生要求的必然选择,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人民内部矛盾增多的阶段性特征,牢固树立维护社会稳定就是巩固民生成果的重要性认识,进一步提高防控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的能力。一是认真贯彻“当严则严,宜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及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贩卖毒品等严重刑事犯罪,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以震慑和遏制重大恶性犯罪,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对一般性过失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社会危害不是特别严重,应指明出路,帮助悔过自新,宜从轻的依法从轻,尽量减少不和谐因素。二是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随着社会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动,因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持续增多,已成为影响民生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要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前提下,不断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努力探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用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能接受”的便民利民方法,增强解决问题的实效性,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服务人民群众,巩固民生成果。三是大力推进平安建设。开展平安建设是司法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稳固民生的重要载体。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做到“六个防止”,即防止发生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防止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防止发生暴力恐怖事件;防止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的火灾、交通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防止非正常进京上访和集体到省上访事件,为服务和谐社会和稳固民生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追求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保障民生。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是审判机关永恒的主题和神圣职责,是社会主义民生价值的保障。审判机关在履行审判职能,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做到二者并重;坚决清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按照扎实管用、简便易行和规范化、稳定性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程序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从而建立起完善的执法工作体系。二是要处理好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没有一定的办案数量,体现不出审判工作的力度,要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消极办案的现象;但没有质量的数量只能是浪费司法资源,必须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多办案,办好案。三是要处理好诉讼时效与提高效率的关系。法律规定了办案期限,这是对某一审理程序最长的时限规定,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要在期限届满时审结,而应该按照及时高效的原则,防止一切不必要的拖延,能及时审结的要及时审结,提高执法效率。四是处理好司法权威与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坚持公正执法,努力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把自己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人民群众来评议我们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在审判工作中,坚持把情理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理服人、以情服人、以法服人,牢固树立亲民观念,心中装着人民,感情贴近人民,工作深入群众,紧密联系群众,拓宽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巡回办案、巡回调解,及时为困难群体提供上门法律服务,对辖区的低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经常上门问寒问暖,关心他们的疾苦,协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设身处地感受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所怨,做到思想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作风上亲民,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生,就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就能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四、体察社情民意,树立法院形象,服务民生。建立畅通的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重视民意,服务民生。在审判实践中人民群众最关心什么?希望什么?人民群众对哪些方面意见最多、最不满意?民生建设中的热点、难点、焦点是什么?都要认真地开展调查研究,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从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对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要及时地给予最方便、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要针对性的进一步制定便民诉讼措施,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环节加强诉讼指导工作,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加大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力度,到农村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建立诉讼“绿色通道”,对涉及下岗职工、孤寡老人、农民工、残疾人等社会低收入和弱势群体的案件,妥善处理,减免他们的诉讼费,努力为他们排扰解难。在审理阶段,要强化诉讼调解,努力通过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增进社会和谐;要保证办案质量,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上诉、申诉与上访;在执行阶段,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提高案件的有效执结率,进一步完善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法院每一名人民干警还要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淡化权力意识,强化服务观念,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坚决克服官僚主义、衙门作风等不良倾向,努力提高为民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努力塑造司法公正形象,司法廉洁形象,司法民主形象和司法文明形象,树立以民为本,亲民爱民的执法作风,真正让人民群众体验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真正实现“和谐社会人人有责,社会和谐人人共享”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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