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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面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应对策略

时间:2022-03-11 15:07:08 浏览量: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摘 要: 文章对新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与图书馆相关的条款作了一定的分析 ,指出其中有利于图书馆以及对于图书馆实施公共信息传播职能上进行限制的条款,并探讨 了图书馆在面对《条例》时所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图书馆;策略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9)04—0146—0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2006 年7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这 标志着在我国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新的法律环境的形成。《条例》涵盖了信息网络传播涉 及的权利限制、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及其责任限制等法律问题,  内容十分广泛,许多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图书馆相关。

信息网络传播权,既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 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条例》的许多内容不仅直接或间接地与图书馆有关 ,而且包含了我国法规中第一次专门针对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著作权的条款。图书馆界必将 掀起适应以《条例》为主构筑起来的新的数字著作权保护法律环境的讨论。广泛宣传、认真 学习、科学掌握、有效应用和切实维护《条例》, 首先我们要辨证的来看待《条例》中的 相关条款。
1 辨证分析《条例》中与图书馆相关的条款

《条例》明确规定了图书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下行使权利的方式:①合理使用。《条例 》中的第六条提出图书馆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公众集会 上的讲话,图书馆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提供以少数 民 族语言文字翻译的汉语言文字作品,图书馆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文字作品 , 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图书馆在馆舍内经由信息网络提供资源,适用合理 使 用的规定,即不需要征得作者同意,不需要支付报酬(第七条) ,而且不受作者事先声明不 许提 供的限制(第十条);图书馆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 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②法定许可。《条例 》规定了为扶助贫困设定的法定许可。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 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 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征询权利人的意见,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该项许可为地处贫困地区的图书馆共享发达地区图书馆信息资源提供 了法律保障[3]。

以上罗列的条款具体规定了图书馆在网络信息服务中应遵循的内容, 为图书馆的信息网络 服 务提供了法律应用准则, 同时它也体现了著作权的合法范围下的合理使用原则[2]。我们知道新《著作权法》没有提供给图书馆等作品使用者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法律规 则和相应程序。图书馆不得不在数字化道路上谨小慎微、步履维艰, 冒着极大的责任风险 去 试探法律的底线, 而走在“守法”与“违法”的狭小缝隙之间, 任何不经意的闪失都有可 能 落入“法网”。《条例》使部分关于图书馆数字版权问题的争论尘埃落定, 使《著作权法 》 的效力延伸到数字技术条件下的图书馆, 图书馆有了抵御版权人攻击的“武器”, 数字信 息服务从此有了一定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基础。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也对图书馆有着较大的限制。例如对图书馆自 行数字化馆藏资源并提供利用的权利就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什么样的馆藏资源图书馆可以自 行数字化并提供利用?《条例》的规定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 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第 七条) 。”有人可能觉得这个限制非常苛刻,但原本最后的草案文本只有唯一的“已经损毁 ”这个要素,其他要素都是图书馆界在最后一刻争取来的。这一规定对图书馆活动的最大影 响,就是自建资源数据库[4]。利用丰富的馆藏资源自建特色数据库,是图书馆的 一 大优势。自建数据库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利用。一提供利用,就会遇到这个规定的障碍。今后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并想提供利用,要么找过了保护期的资源,要么取得授权,在现行《条 例》的框架内,没有别的办法。


再者,条例中一些规则的复杂化也使图书馆仍然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例如同样的《条例》 第 七条合理使用权利的行使, 图书馆必须正确处理“馆内服务与馆外服务”、“已出版作品 与 未出版作品”、“本馆收藏作品与他馆收藏作品”、“数字作品与非数字作品”、“数字浏 览与数字化复制”、“作品收藏权与作品所有权”、“保本收费与赢利创收”、“合理使用 与精神权利保护”等法律关系。对这些法律界限, 图书馆员是很难准确把握的。何况, 豁 免 条款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 增加了图书馆的法律风险。比如:《条例》第七条规定, 图 书 馆合理使用的权利建立在“作品收藏权”的基础之上, 但是却没有提供在“作品收藏权” 和 “作品所有权”的主体不统一以致发生矛盾时的协调办法。又比如:《条例》第七条对什么 是“间接经济利益”, 什么是“直接经济利益”没有明确, 那么图书馆如何去把握“有偿 服务与坚持公益性”、“保本收费和创收赢利”的“度”呢?

所以,《条例》的出台,一方面为图书馆执行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环境,使 图书馆有法可依,有助于图书馆履行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职能。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 看到,由于版权立法价值取向的传统定位以及权利人集团在版权制度中所处的强势地位,  很 容易使立法机关为其左右,原本《条例(草案)》中有益于图书馆的条款在出版商等的强烈 反对下没有获得通过,所以,图书馆界应该在积极遵守《条例》的同时,采取一些应对《条 例》的对策。
2 图书馆应对《条例》挑战的对策
2.1 积极遵循《条例》, 重视并完善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合理使用制度

《条例》颁布后,我们需要认真清理图书馆的网络服务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相关的事 项,研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图书馆活动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认真负责地执行《条例》 ,建 立起服从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业自律机制,展现图书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公共机构的形 象。《条例》以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 在不低于相关国际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  对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合理使用的适当限制。图书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应该延及到公益性图书 馆局域网信息传播、公益性图书馆对学校教学所需教学资料的复制与网络传播、公益性图书 馆建设信息导航系统链接网络资源与网络传播、公益性图书馆采取网络传输方式进行限量馆 际互借、公益性图书馆出于合法的、非侵权目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5]的目的相 一致。因此图书馆在切实遵循《条例》的基础上, 还要重视并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从制度 的完善中来切实保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真正保护。
2.2 灵活运用《条例》,积极扩展图书馆信息网络服务的空间

在法律的允许下,图书馆界应该最大限度地扩大信息网络的服务空间,充分利用其为图书馆 提供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条例》中首先要体现的是扩大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豁免范围 。这在国外有很多立法前例的, 如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 允许非营利性图书馆对 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复制, 允许非营利性图书馆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澳大利亚的《1999  年版权法修正案》规定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可以使用新的传播技术就像使用现有技术那样向 公众提供作品。当然这一点在我国的《条例》中就有具体体现。这并不是说图书馆可以不受 著作权约束随意使用作品, 而是指图书馆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可免除一定的著作权义 务 [6]。通过对该权利的适当限制, 平衡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与社会公众三方面的利 益, 为信息资源的便捷传播利用消除障碍, 激励科学、技术、文化作品的创作, 促进社 会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还有在条例的第七条“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 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 买 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濒临损毁”,“ 存 储格式过时”,“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等在实际中并没有明显的可操作性,可鉴别性,因 此图书馆在进行某些作品的数字化时,可以多关注这方面的内容。
2.3 参与版权问题的讨论,为图书馆争取更大的利益空间

出版界及数据开发商在对待以图书馆为代表的公众利益问题上,往往一致“枪口对 外”,主张限制合理使用,共同指责图书馆侵权。图书馆要摆脱这种不利被动的局面,唯一 的 出路就是积极参加版权问题讨论,登上立法舞台,与他们直接交锋,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争 取 更大的利益空间,《网络信息保护条例》的正式出台,图书馆界力主的馆内合理使用权及有 限的自行数字化部分馆藏作品的权利实现了,馆外的法定许可权基本丧失了。第七条规定图 书馆可以复制的作品,只限于“濒临损毁”,而且出版界、数字开发商们还力主去掉,认为 “ 濒临损毁”无可操作、可鉴别性。经过图书馆界的反复努力,才修改为目前的样子。同样, 出 版界数据开发商对条例也是不满意的,他们力主的禁止临时复制同样未获通过,这是图书馆 界“制衡”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专门就图书馆的问题开了一次专题会议,法制办一 位司长说,国家立法为一个具体的问题开专题会议,不敢说绝无仅有,至少也是极为罕见。 国 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法制办的汇报中也专门谈了图书馆的问题。和条例同时发布的国务院 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其中也专门说到了图书馆的问题。凡此种种说明了什么? 说明对图 书馆界的呼声和行动至少不能再置之不理[7]。
2.4 普及法律教育,重视馆员的法律素养

保护版权对图书馆并不是一个新的课题。然而在现今,大多数图书馆馆员对于信息 网络传播权并无多少较深刻的认识,所以必须不断提高图书馆员的知识产权素养。数字版权 保护是图书馆现代化、信息化进程中独有的话题,版权保护新的特点和规律性要求对这项工 作必须要有新认识、新观念、新措施。具有良好的该种素质的图书馆员, 不仅能较好地适 应 法律环境, 而且能够敏锐地感知、发现和认真探讨新出现的版权问题, 采取符合法律规范 的解决办法[8]。所以图书馆界应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 结合实践,
特别是结合近年来图书馆在版权利用方面的经验教训, 通过多种形式与途径大力开展以宣 传、学习、贯彻《著作权法》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普法教育。
[参考文献]
[1] 蒋永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合理使用[J].图书馆与信息服务,200 6,(7):14~17.
[2] 范海燕.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J].中州学刊, 2006,(4):74~76 .
[3] 汪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权利研究[J].学术论坛,2007,(4):40 ~42.
[4] 李国新.图书馆的网络服务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J].图书馆工作 与研究,2007,(4):31~33.
[5] 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EB/OL].http://www.cs ls.org.cn/statut-e.htm.2006,10.
[6] 冯心明.信息网络传播权集体管理立法价值[J].情报科学,2006,(8):35~3 6.
[7] 黄雪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给图书馆的启示[J].四川图书馆学报 ,2007,(2):72~75.
[8] 王国丽.试论图书馆应对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法律环境挑战的对策[J]. 现代情报,2007,(4):8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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