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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

时间:2022-03-18 15:15:26 浏览量:

当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状成因的调研报告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维护和促进农村的社会和谐与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围绕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如何适应新形势,应对和解决各种复杂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崭新课题。
    一、当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们各级组织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少数乡、村干部以权谋私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少数基层干部,特别是一些村干部在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时走样、变味,以权谋私、优亲厚友、仗权占地、套取资金、挥霍集体资产等现象在许多乡、村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2008年3月21日,肥东县撮镇镇大郭村吴堡片书记刘长源、文书吴保琪站在了肥东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台前。2005年他俩虚报粮食种植面积套取国家资金13308元,其中刘长源用5934元、吴保琪用5662.8元为各自,买了商业保险。2006年,他俩又采用同样的手法,虚报粮食种植面积套取国家资金15488.9元其中刘长源又用5934元、吴保琪又用了5662.8元为各自买了商业保险。余款仍由吴保琪私自保管。  

    2007年,淮北大堤加固工程颖东段,需要征用阜阳市颖东区袁寨镇范沟村潘楼、王寨等四个自然村的土地共计415.25亩,每亩分别补偿青苗费563元,土地补偿费18016元。在上级测量单位按取土区位整体测定地块后,在时任范沟村书记余锦才得安排下,由余锦才等人分别对潘楼等四个自然村进行实际分解到户测量。经测量,范沟村到户征地面积实有379亩,上级划定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相比多出36.25亩。在点写范沟村淮北大堤加固工程征地土地调查登记表时,余锦才召集村两委干部开会研究每人虚报2亩地领取青苗费和土地补偿费,参会人员都同意。 2008年6月4日 颖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余锦才等6人十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村民代表形同虚设,村务公开流于形式,党性修养的松懈,法律观念的淡溥,使李余锦才等人滑向了罪恶的深渊,走向了人民的反面,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二是借机敛财问题时有发生。当前,一部分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红白喜事借机敛财的行为成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虽然明令禁止,但一些干部仍然我行我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一问题之所以较难根治,首先是方式的隐蔽。其敛财的动机虽很明显,但方式较之贪污受贿更具有隐蔽性,不容易暴露,不容易被查处;其次是利益的损失。一些领导干部感到先期付出了,自己有事不操办,付出的就收不回来了,利益上就将受到损失。
    三是吃喝玩乐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农村干部浪费现象严重,工作中讲排场、超标准接待,工作之外的吃喝玩乐现象也时有发生,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一些干部认为吃点儿、喝点儿,没往兜里揣、没往家里拿就不算啥事,因而不加节制,甚至放任自流。      

四是对村委会干部监管相对薄弱。这是当前农村工作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个别村委会成员不受约束,甚至从实践中看根本不具备做村委会工作的素质和能力;有的村委会还与村党支部搞“两驾马车”,削弱了党的领导,存在监督“空档”。
    那么,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工作中到底是什么关系呢?答案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是《党章》第32条明确规定的。
    首先,必须澄清几种模糊认识。一是认为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村党支部无权过问,并以此为借口,排斥村党支部的领导。这种认识把基层民主极端化,是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表现。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自治活动,村委会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是我们在处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二是认为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就是体现在抓党建、管党务上,除此之外的权限都属于村委会。持这种观点的,虽然在原则上承认了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但在具体工作中不仅不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而且与村党支部争权。这种对村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在表面上肯定、实质上否定的观点和做法也是错误的,也必须纠正和克服。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作用决不仅仅局限在抓党建、管党务上,而是必须从各个方面体现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这条原则,在我们处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中,要毫不动摇。三是认为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就是包揽村里的一切事务。这种观点忽视和否定了村委会的职能作用,看不到村委会在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搞以党代政,把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理解成村里的事不论大小、巨细都要由村党支部说了算,进而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工作。这种观点和认识走向了问题的另一个极端,也是错误的。
    其次,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领导核心作用,提出全村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通过村委会的工作,把党的方针政策和村党支部的意图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协调村委会同其他组织的关系;二是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讨论议决村内的重大事情,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自觉维护和遵守,并监督考核在村民自治组织中工作的党员和干部;三是支持保证作用,支持和保证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行使职权。
    二、村级组织发生腐败的特点
    特点之一:村干部违法违纪“一把手”占比重较大,串案、窝案比较多
    主要表现为有的是村两委班子成员集体作案,少数村干部合伙作案;有的是村与村之间的村干部合伙作案,村干部与乡镇工作人员合伙作案;有的是以村干部为主的家族成员合伙作案。
    村干部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贪占、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和救灾救济、扶贫优抚等资金和物资;在工程建设发包、企业和集体山林土地承包时收受贿赂;公款私存或转借他人以获取利息,或借给亲友使用;在集体资产处置如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过程中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混乱,吃喝挥霍,随意开支等。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村,贪污数额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几千万。
    有的村干部打着“为公”的旗号,借修路、建房、农田基本建设等活动之机,搞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活动。有的借招待客人之机,“吃一报十”,重复报销。上级已明文规定村级零招待,就千方百计另辟蹊径。
     特点之三:村干部工作作风问题较为普遍,有的情节较为严重
    一些村干部借宗族势力,恃强凌弱,发展为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村霸”。有的滥用职权,在土地转让、处理纠纷、宅基地审批和计划生育指标等工作中索拿卡要,捞取好处;有的在换届选举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竞争甚至贿选;有的村干部参与赌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点之四:村干部违法违纪区域分布相对集中,地区特征明显
    村干部违法违纪多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城乡结合部、城镇化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和封闭的欠发达村。
    经济发达的村,违法违纪行为主要表现在土地、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等方面,干部工作作风问题虽然也占一定比例,但不突出。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较封闭的贫困村,那些盗砍滥伐、作风霸道、赌博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问题则相对集中。
    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直接面对着广大农民,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党心、民心。村级干部腐败的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直接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农民思想朴实,把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看作是党和政府的代言人,所以对身边的腐败现象深恶痛决,往往会导致上访、上告等现象的出现,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削弱了党和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
    二是制约了村级经济的发展。个别村干部对土地征用、林地荒山滩涂发包、工程发包以及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直接参与管理,有的村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私下几个人一商量,就把事定下来,这之中往往存在着个人的企图和利益,直接侵害了集体利益,影响村民对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的热情,制约了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是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村级组织因腐败导致村民上访,在上访、上告人数、次数越多越能引起领导重视以及乡、村干部官官相护等错误观念支配下,群众往往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虽然极个别是出于个人成见,有动机不纯的性质,但大多数反映的事实存在,更不能容忍的是个别村干部对上访群众打击报复,造成干群水火不相容的状态,为农村社会的稳定留下隐患。
    三、个别村干部违规敛财的手段
    在计划经济时期,各地农村都有一个流传很广的顺口溜儿,叫做“算盘响,换队长”,即一年结束后,就另换新的当家人。意思说的是,农村中的村干部非常难当,谁都不愿干。改革开放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无论是落后地区的农村,还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出现了争着当村干部的现象,尤其是那些城乡结合部或有资源优势的农村,村干部的吸引力更大。
    为什么一个无品无级的村干部,对一些人来说有那么大的诱惑力呢?其原因就在于这几年农村中日趋增多的村干部暴富现象。
    村干部暴富的表现,一是显性的:家里的房屋高大漂亮,高档家用电器样样俱全,平时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其他村民,交通工具、机械化农具大都具备,有自己或合伙经营的经济实体;二是隐性的,即不直接从事工业、商业等传统的盈利活动,而是搞地下金融投资、股票投入等。
    村干部暴富的主要途径是 “红”、“黑”、“灰”三条道。“红”就是政策之内的,遵纪守法,其他村民都可以仿照去做的。如蔬菜大棚,搞养殖业,根据当地的市场优势开公司、办企业等;“黑”就是利用自己的权势,违法敛财,如低价承包集体的耕地,搞涉农物资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而靠这两条路真正暴富的都是少数村干部,因为“红”道利润太低,“黑”道风险太大。村干部暴富较多的是走“灰”道。这样的“道”,只有村干部能走,所以能够发财。
    “灰”道的主要形式是:
    1、借机承揽国家的工程。像修公路这样的需要大量土方的工程,需要占地。当建设单位与被占地村的村干部商议时,有的村干部就提出要求参与土方运输的供应,并且要有一定的量。这种情况下,施工部门一般都愿意让村干部参与,为的是好做村民的征地工作。村干部拿到工程以后,或由本人、或让自己的亲属参与经营,因为大多是一手、二手的工程,价格比较高,用的又是自己村的地,在结算时也没有风险。因此有的村干部,拿到工程后,自己干不完,又转包给别人,从中获利。
    2、改变国家的征地政策,变现金补偿为调地安置。一般来讲,国家征地后,对于被征地的农民都实行现金补偿,每亩地一般在几千元到一两万元不等。有的村干部为了村里花钱方便,就把村里的地打乱,变补偿为调地。这样就把补偿给失地农民的钱留到了村集体,村干部用起来就方便多了。
    3、搞村集体公益事业,拿好处费。像村里修路、打井、建学校等公益事业,很少有人招标竞争,一般都是由村干部来确定施工单位,或明或暗捞取对方的好处费。
    4、上级给的不公开的奖励。这几年由于经济发展的较快,需要不断扩大城市规模,不断向农民征地,而征地又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无论是政府也好,开发商也好,都不善于也不愿意做农民的工作,做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主要靠村干部。为了尽快完成任务,有的政府部门就给有征地任务的村干部出台不成文的奖励制度,以此来调动村干部督促农民让出土地的积极性。当然,这部分是不能公开的,这也是在征地过程中,村民与村干部往往意见不一致的内在原因。
    四、个别村干部违法违纪的原因
    1、内因
    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忽视政治思想教育。有些村干部不重视学习,政治素质不高,党性观念不强,把有限的权力无限扩大,信奉“理想是空的,权力是硬的,票子是实的”、“给人办事,受人钱财”的观念,不择手段,见钱就捞,见利就钻。
    二是法律观念淡薄。一些村干部自认为不同于普通百姓,高人一等,办事说话全凭主观意愿,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不依法行政,从而不分是非界限,以至于走上违法违纪道路尚不自知。
一位村支部书记把公款借给朋友做生意,朋友还钱后,他干脆留下据为己有。当检察院因其涉嫌贪污犯罪立案侦查时,他竟理直气壮地问:“钱我都还上了,你们怎么还不让我走啊?”可以说是法律观念淡薄到了一定程度。
    三是缺乏党性原则,严重脱离群众。有些村干部党性原则不强,群众观念淡化,自身不清正,做事不公正,工作作风粗暴,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置若罔闻,抛弃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从而失去了接受思想教育和悬崖勒马的机会,走上了违法违纪道路。
    四是掌权动机不纯,缺乏宗旨意识。个别村干部选举时动机不纯,到处许诺,结帮拉票,以势力造就权力,由于动机不纯,往往会滥用职权,“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一门心思为己谋私,极易成为人民群众的对立面。
      五是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一部分村干部虽然口头上也说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工作的思想理论基础,而实际上却是处于一种“三不”状态,即:不懂、不信、不学。不懂是由于不学,不学是由于不信。有的村干部不信科学理论,而是信神、信佛、信命、信。
在这些主观因素的诱导下,一些人实施腐败和违法违纪的时候心安理得,而且越走越远,越陷越深,如同走下坡路的车子,想刹也难。那么这些村干部违法违纪时是一种什么心态呢?
    一是特权心态
    一些村干部认为手中握有人、财、物等实权,就高人一等,忘记了人民公仆的责任,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致富的筹码、捞钱的工具。
    二是眼红心态
    一部分村干部看到有人一夜暴富,过起了花天酒地的生活,于是心理失衡,眼球变红,认为他们没有我的能力强、资历深,他们能享受,我为何不能享受?于是在工作中依据自身“优势”以权谋私。
    三是侥幸心态
    明知贪污、受贿行为是犯罪,却要飞蛾扑火,原因何在?“要想富,走险路”成为许多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发财”要诀。这其中除了金钱的诱惑力外,就是他们大多心存“痛苦一阵子,舒服一辈子”、“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侥幸心理。他们在实施贪污或受贿犯罪行为时,也曾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可是面对金钱或美女,侥幸战胜了理智,以至铤而走险。
    四是吃亏心态
    一些工作几十年的老干部,为何晚节不保?就是吃亏心态在作怪。他们在退离岗位之前常自问:我辛苦了一辈子,得到了什么。他们发现无职无权的人,一个个都成为阔老板,心理很不平衡,吃亏心态使他们被“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所左右,于是萌生了趁自己还“说了算”时敛些钱物以养老的念头,滥用手中的权力,最后往往是未享荣华,反而毁了一生清白。
    五是扳本心态
    在很多人眼里,当官是“发财”的最好方式。于是在当前用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些人为了获取官位,不惜尊严、金钱,甚至倾其血本当成“赌注”用来买官。一旦“成功”,走上官位的第一反应就是考虑如何尽快将投入的血本扳回来。因此,只要有机会,他们就会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地“捞”,最终捞回的是一副冰冷的手铐。
    2、外因
    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村务公开透明度低。一些地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存在半公开、假公开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从来没有开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的地方各种民主制度虽然上了墙,印成了小册子,但村干部不落实、不执行的现象较突出。这些在客观上为村级干部违法违纪提供了条件。
    二是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200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俗称17号文件。其核心是落实农民群众“四权”,即: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并对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干部民主评议和财务审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措施,为农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提供了依据和保障。17号文件下发后,许多村干部把文件锁在抽屉里,根本不让老百姓知道。有的地方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合一”,书记、主任“一肩挑”,权力高度集中,“一言堂”现象相当严重。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本没有保障。有的地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成了“摆设”,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三是立法不明监管主体缺失。在2000年之前,司法界对村干部的身份认定存在争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是我们国家的一级行政机构,也算不上公司、企业等其他单位,所以刑法规定的一系列惩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对村干部违法违纪的行为认定并不适用,一旦案发,到底是由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存在意见分歧。这种状况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出台,才算有了结论。这个立法解释,把村干部定义为从事公务的人员,把他们的几种行为的腐败定性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犯罪。这些行为主要是:管理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救济款物,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代征、代缴税款,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但这种立法形式,并没有完全堵严村干部腐败的“大堤”,因为村委会还有很多自治管理的职能,比如出售集体财产、筹办村企业、建设村里农贸批发市场等,这些可为村干部们产生额外的“效益”,现行法律对此还是无能为力。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村干部只有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挪用、受贿行为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至于在管理村内部事务中产生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司法机关往往很难介入。
    四是个别乡、村干部拉帮结派、同流合污。他们不是相互提醒、相互警示,而是在违法违纪上共同策划,互起作用。     

五是负面信息的涌入。村干部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一些村干部,经常面对城市里的一些奢华生活,经常与银行、建筑、政府的审批部门等一些经济违法案件高发领域的人打交道,看到的多是开宝马、坐奔驰、吃海鲜、泡小姐的现象,难免产生向他们的生活方式“靠拢”的思想意识,因此,敛财的各种措施,包括合法的、违法的、擦政策边的就都用上了,至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他们不去过多的考虑。     

五、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几点措施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固,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此,我们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1、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通过教育促进农村干部勤政思廉  

教育是一项治本工程,加强农村干部的思想教育,是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利用当前已经建立起来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把先进性教育与加强农村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结合起来,大力开展“八荣八耻”教育。尤其是要加强对村干部的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遵守党章教育,特别是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道德观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要把法纪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纳入村干部培训计划,开展岗位廉政培训。通过经常性的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使广大农村党员干部明确行为规范,知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2、创新基层政权运行机制,通过机制规范农村干部依制守廉
    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当前,要着重围绕  “钱怎么花”、“地怎么管”、“事怎么办”、“人怎么选”和“路怎么走”的问题,建立健全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完善处理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坚持和完善乡镇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制度,健全党组织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议事和民主监督制度,提高基层干部依制守廉的自觉性。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通过广泛监督积极促廉推荐访问: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