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我局枪支管理制度台下:
一、 全体持枪干警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中有关枪支管理的禁令。
二、 按规定由各单位实行公务用枪集中保管,制订配套制度(双人双锁、24小时守护、领退枪登记等)。
三、 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和可以实行个人保管枪支的配枪单位,完善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再由局长签字同意,然后由业务部门核发枪支。
四、 佩带枪支条件的个人,必须双证齐全(持枪证、枪证)。
五、 具备配枪条件的个人,枪支随身携带,不得将所配枪支交不具备携带、保管资格的人携带、保管。
六、 严禁出租、出借枪支。
七、 凡外出(县)办事、学习,请假休息按规定不需携带枪支的,应将枪支集中保管。
八、 严禁违规使用枪支弹药并妥善保管枪支弹药,严防被盗、丢失。
九、 枪库具备“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
十、 每年对持枪人员进行曲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