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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刑讯逼供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2-03-25 15:19:04 浏览量:

对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刑讯逼供问题的思考

   

    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完善,司法工作越来越规范,但在公安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违法违规操作的问题,这其中“刑讯逼供”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以逼供信的方式获取口供的行为仍然在一定程度的存在。由于口供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在认定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获取口供最主要的方法,它在侦查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获得口供是每个侦查人员极力追求的目标,一些侦查人员为了获得口供,在方法上的不当,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问题的发生。下面,笔者就刑讯逼供的成因、对策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的成因及现状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有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口供是具有一级证据价值的证据这一点得到许多人的认可。其实,即使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其陈述是真是假的纯理论性划分,单单将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与自己已经取得证据进行比较,也会有助于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展开。更主要的是,与其他证明手段相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具有许多附带的价值。例如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的供述可以清楚明白地提示其犯罪的目的和犯罪过程中的细节;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尊重客观事实的口供可以减轻起诉人员、审判人员的压力,有助于侦查破案;还可以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假。然而就侦查而言,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最大附带价值莫过于发现其他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

    在刑事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被视为侦破“窝案”、“串案”的行之有效的手段,这就使得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中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鉴于口供在侦查活动中的作用,侦查人员非常重视对口供的获取,也正是由于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审讯人员已经形成一种内心确认,即被审讯对象就是犯罪嫌疑人,所以一旦审讯中出现受审人不配合审讯,而审讯人不能正确对受审人进行认识的情况,刑讯逼供就可能难以避免。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屡禁不止的顽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社会和人为等方面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刑讯逼供的历史原因

    刑讯逼供是奴隶封建社会的产物,是“文化大革命”中极“左”的毒瘤的反映,是旧官僚作风和特权思想的具体化。

    1、奴隶社会的渊源

    奴隶社会时期社会生产力低下,这决定着一切社会活动的低级性,诉讼活动也不例外。那时实行“控辩式”的诉讼方式,与之相适应的是“审视证据制度”。而那时用来定案的主要证据是人的供述。在控辩双方争执而无法定案的情况下,当权者往往采取靠“神的力量”或“神的旨意”来结案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在各国形式不同,但大都是以摧残人身为依据的。如:水刑、火刑、爆晒等等。就其利于原告的一方面来说,相对于被告可以说是刑讯逼供,因为这种方式实质是一种考验人的耐力,是一种变相的体罚。大多数人对这种体罚方式的忍耐有一个程度,但他们会在受不了的这种“神的旨意”的情况下供认犯罪。因此可以说刑讯逼供的源头自奴隶社会就有,它是生产力低下社会不文明的必然产物。

    2、封建社会促进刑讯逼供的发展

    在封建社会中,作为剥削阶级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刑讯逼供一直作为公开的、合法的审讯方法,历代相传。封建社会中口供被看作是一切证据之王。获得口供在某种程度上就等于破了案。各级官员为获得口供而采取各种手段,只要能证明犯罪,不管用什么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刑讯逼供便合法化了。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对刑讯逼供做了明确的规定,实行“纠问式”诉讼,确认刑讯逼供的合法化。具体讲,司法官吏的职责就是千方百计逼使被告人“招供”。所谓“罪从供定,无供不定案”正是封建官吏轻证据,重口供的真实写照,这种做法在人们头脑中留下浓重的影印,以至于影响到解放前。

    3、刑讯逼供是极“左”毒瘤的反映

    特别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刑讯逼供泛滥,国家和人民遭受了一次大的灾难。四人帮还总结出一套逼、供、信的“典型经验”,概括出来是:第一“办案要立足于有,着眼于是”。这其实是纯粹的“有罪推定”。与我们今天的“无罪推定”是背道而驰的。第二“没有证据怎么办?从犯罪嫌疑人嘴里掏,何必舍近求远到别处去调查”。即只轻信口供,只凭主观的臆断。公开否认调查研究。第三“棒子低下出材料,后半夜出战果”即公开鼓吹刑讯逼供,严刑拷打和车轮战,疲劳战。第四“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即鼓吹不要其他证据,只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就可定案。

    4、刑讯逼供是旧官僚作风和特权思想的反映

    在我国政法机关中,有些执法人员不能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他们不是掌权为民,以权为民,执法为民,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利要特权,抖威风,以权自居,居高临下,在“工作忙,任务重”的情况下又无其他的办法,便采取了逼供信的错误做法,这也是法制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的表现。

    (二)刑讯逼供的社会原因

    随着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的进步和大量高科技手段被运用于刑事案件中,警察机构的装备日益改善,取证能力大大增强,但警察装备的改善和取证能力的增强却赶不上犯罪手段的翻新。犯罪分子在与警察的周旋中也在不断总结经验,反侦查伎俩逐渐增多。有些案件中,起初侦查人员不想对嫌疑人刑讯逼供,但是由于物质条件和主观条件的约束,导致其拿不出有利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加之嫌疑人不愿供述,时间一紧有些侦查人员便使用刑讯逼供。

    再者,正是由于口供带有的一些附加作用,使得一些侦查人员在破案的前提下更加千方百计的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使刑讯逼供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可能。有些侦查人员为了追求附加价值,又由于条件的约束,便会走上刑讯逼供之路。

    另外,刑讯逼供也有其存在的环境,使其周围人受到影响,也走上刑讯逼供之路,这样一层层的影响下去,刑讯逼供的存在有了生命线。

    (三)人为因素

    1、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怕艰苦、图省事的思想的支配。有些办案人员不愿做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为了扩大“战果”,急于破案、定案。把取得口供看作是收集证据的“捷径”,认为这种破案方法“管用”、“收效快”,于是“以审代侦”、“以审代查”。

    2、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低。有些办案人员不学法,当然不懂法,更谈不上依法行事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他们不善于运用法律政策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而热衷于刑讯逼供。

    3、对刑讯逼供的人和事处理不力。一些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对刑讯逼供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以刑讯逼供是“工作上的失误”、“因公犯罪”、“好心办坏事”等借口不及时查处,有的领导考虑司法机关人员成年累月辛辛苦苦,为破案动手动脚,是出于好心,情有可原,出了问题应由领导挑担子,尽量袒护、包庇、说情,看是爱护司法人员,实是害了他们。

    4、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这主要表现有:首先,少数侦查人员办案过程中还存在着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思想。刑事诉讼的过程是一个证明的过程,也就是依法收集各种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但我们少数的侦查人员受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余毒的影响,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比较重视刑事案件的收集而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保全,造成不能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从而导致案件证据不足,给认定案情带来困难。其次,一些侦查人员对刑事证据学的理论掌握不够,一部分人对如何依法取证还没有一个全面地理解和把握,依法意识不强,以至在实际侦查取证工作中经常出现程序违法错误。再次,在一些侦查人员的头脑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思想仍然存在。一些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比较重视实体法上的东西,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对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不够重视,甚至在个别人员看来,程序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这就必然导致一些人不依法办事,违法取证。

    二、对根治刑讯逼供治理的几点对策

    刑讯逼供往往造成冤假错案,使一些无辜的人受到人身的摧残,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必须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我们认为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根治刑讯逼供。

    (一)认识到讯问制度的缺陷,要进一步完善讯问制度。第一,明确侦查讯问的条件。通过明确侦查讯问的条件,尤其是证据条件,有助于节制实践中“由供到证”的做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应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作为实施讯问的前提条件。第二,强化侦查羁押制度。如果羁押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如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其有权向检查机关提出书面司法建议并对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提出控告。第三,进一步明确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某些方面是平等的。侦查人员只是在某一案件中与犯罪嫌疑热发生关系,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是为了解决案件的需要,除此之外侦查人员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第四,公安机关要建立各种工作规范和制度,以促使侦查人员不断提高证据意识。如建立具体的刑事案件的证据规格以及相关的责任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等,从而促使侦查人员不断提高证据意识。

    (二)加强侦查程序的合法化,杜绝刑讯逼供。首先,排除非法取得证据的使用,强调依法取证。对那些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其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严格各个环节的审批手续,不准以任何借口先审后侦、以审代侦。再次,执法机关要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以严格处理。决不包庇和宽待违法人员。最后,侦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按法定的程序办事,做到时时不违法,事事不犯法。

    (三)加强对侦查人员素质的培养。一方面,侦查人员要牢固树立“证据第一”的思想。新的刑事诉讼法围绕证据作了多处重要的修改,其基本的精神集中到一点:就是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是左右案件的决定因素,全部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提起诉讼、审批、执行,都是围绕证据这个中心进行的。侦查人员要掌握刑事证据学,提高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要认真学好证据理论,尽快从以往习惯型经验的办案模式中走出来,自觉增强证据意识,逐渐提高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教育。使侦查人员充分认识到刑讯逼供是剥削阶级意识的毒瘤,是封建的审讯方法,是唯心主义、形而上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反应,是专横霸道、弄虚作假作风的表现,也是理论政策水平低下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差、本领和能力弱的表现。

    总之,刑讯逼供是剥削阶级的审讯方式,是极不文明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危害极大,影响极坏。刑讯逼供虽然是一种顽症,久治不愈,但是只要我们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大力推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对症下药,刑讯逼供还是能根治的。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无论从事侦查或预审,检查或审批,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废止刑讯逼供这种野蛮做法,依法行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诸法律,讲究对策,攻心为上,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掌握好司法机关的方式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服口服,认罪伏法。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确保司法机关公正、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为人民群众多办事,办好事,重塑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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