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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思考

时间:2022-04-05 15:27:15 浏览量:

    摘要:国家助学贷款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然而自实施以来,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本身、参与主体、外部信用环境不佳等一系列问题,致使国家助学贷款发展举步维艰。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设计,优化助学贷款信用环境,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探索有益于国家助学贷款发展的各种途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问题;对策
 
    一、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情况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据全国学生资助中心统计,1999-2008年,全国高校累计有436.1万名大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圆了自己的大学梦,累计贷款金额达337.1亿元。2003年下半年,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违约高峰。据报道,此项贷款违约率超过了20%,部分高校甚至达到30%-40%,因此,引起银行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大面积暂停。据粗略统计,列入银行黑名单的高校有100多所,约占全国高校的10%。对此,2004年6月,教育部等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在这次调整中正式提出了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8年,全国20个已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省份共计审批贷款学生23.9万人,审批贷款合同金额12.6亿元。
 
    二、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本身的局限性
 
    第一,风险补偿基金的制度设计存有漏洞,具体体现在高校、政府、银行的责任分担不合理。中央财政只负责中央部属116所高校的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基金的50%,另外50%的风险补偿基金由部属高校补足。高校为了自身利益,会尽可能少贷或不贷,以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最终不利的将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了承担50%的风险补偿基金,高校还必须设立专门的资助中心机构审查学生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与银行沟通以及发放和监督贷款使用等责任。至于这个机构的管理成本,只能由高校承担。同时,省级政府和省属高校也要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基金。由于地方普通高校都是政府拨款,这就意味着地方院校的风险补偿基金和贴息资金实际上都由地方财政埋单,这将使得地方财政更为拮据。根据《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贷款管理中心应在每年12月底根据实际放贷额的协议比例,把风险资金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这就意味着不管风险是否发生,无论风险何时发生,都给予银行风险补偿。银行在贷款风险中的风险免除,背离了商业机构的本质,也有违金融体制改革方向。
 
    第二,贷款学生占在校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的规定过于“一刀切”。由于地区之间的不均衡、中央和地方高校之间的不均衡、按学科分类的高校之间的不平衡,部分西部地区的高职高专院校和农林、民族和师范类贫困家庭学生较多,有的甚至超过了在校生的50%。随着高校扩招,随之而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也成上升趋势。因此,国家规定贷款学生占在校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不尽合理。
 
    第三,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贷款限额难以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要。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即按在校生总数的20%,以每人每年6000元确定贷款金额,且大部分地区贷款金额仅限学费而不包括生活费在内。然而东部地区部分高校和其他地区高校中的艺术等专业学生每年学费及住宿费均远远高于6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也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
 
    第四,还款期限仍然较短以及还款方式较为单一。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还贷年限为毕业后6年,并辅之以视借贷人就业状况而定的宽限期1-2年。毕业生起始收入较低,需要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仍然有一定的困难。此外,目前政策规定的统一的还款方式如按季等额还款,难以适应各种类型的贷款毕业生的需求,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五,贷款手续繁琐、时间长,许多学生望而却步。从贷款的申请到获得贷款的步骤繁多,来回办理各种繁琐手续对于外地求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来说,耗费的不仅仅是金钱,还有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加上银行对申请人的要求条件较苛刻,导致实际获得贷款学生人数占申请人数比例较少。
 
    第六,采取招标原则运作国家助学贷款,难以真正实现市场化。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中国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经办银行办理。但在中国缺乏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下,此种模式能否长期有效持续,不少学者持谨慎态度。此外,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承担为国家分忧的角色,这可能影响商业银行的独立经营。
 
    (二)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主体——银行、高校、政府之间的多方博弈导致国家助学贷款发展缓慢
 
    银行方面,收益低成本高,由于借款学生还款能力的不确定性,加之银行缺少相应的管理经验以及风险分散机制使银行遭受的潜在损失风险巨大。因此,商业银行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情况下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行发展热情不高。高校方面,高校并不属于借贷的主体,但高校不仅需要承担学生违约的部分责任,还需要承担风险补偿基金以及相应资助管理机构的成本。多种因素导致高校对国家助学贷款发展积极性不高以及与银行合作的不到位。政府方面,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一种政策性较强的贷款,需要政府承担大部分的责任。但是鉴于多方面原因,政府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探索出十分完美的方法来解决国家助学贷款的问题,因此制约了国家助学贷款发展的进度。此外,政府未按时将贴息经费拨入专用账户,也影响了银行的积极性。
 
    (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环境不佳,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问题普遍存在
 
    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过程中,银行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合约关系,合约形成的前后,以及合约的双方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国家助学贷款市场中,签约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发生高风险借款者即贫困学生群体赶走低风险借款者的逆向选择;银行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签约之后,银行无法直接了解学生对贷款的具体使用情况,如若学生未用到正道,使还款可能性变小,银行将面临由于道德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信息不对称,信用环境不佳,个人信用体系薄弱,国家助学贷款发展的外部环境还很不成熟,从而加大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也抑制了金融机构开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热情。
 
    三、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设计
 
    第一,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应该适当减少高校现有风险负担,其承担的风险补偿基金比例也应随之减少,同时政府也应给予高校资助中心管理成本以适当补贴。银行作为商业机构,在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同时有利润可得,因此有责任参与风险补偿基金比例的分担。在风险补偿基金总额的划拨上,应该综合考察银行实际放贷额与实际回收额的比例进行划拨,不能完全免除银行的风险分担责任。
 
    第二,不同地区、高校、学科之间贷款学生占在校生比例应当灵活调整,个体学生贷款额度应有弹性。部分西部地区的高职高专院校和农林、民族和师范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政策上应予适当的倾斜,贷款学生占在校生比例应该适当增加,同时,部分东部地区的中央部属学校和经济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对较少,贷款学生比例可适当减少,以免出现浪费名额的现象。每个学生具体贷款额度由学校按照学费、住宿费、学杂费、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困难程度确定。如此弹性,使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高等教育的参与中,在量上能够扩大,质上也能提高。
 
    第三,合理规定还款时间以及还款方式,以适应各类型毕业生还款需求,减少违约风险。如在还款时间上,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还款方式上,采用偿还比例渐增的还款方式,还可鼓励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下成立专门负责回收助学贷款的中介组织等。
 
    第四,适当简化贷款申请程序,提高过程效率。银行应该从国家助学贷款的特殊性考虑,尽量简化整个程序过程的手续,压缩审核成本,减少申请学生由于对具体要求不清所引起的来回奔波、反复修改的浪费时间精力的情况。
 
    第五,仍然以政府主导为主要运作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公开招标或者进行学生贷款证券化的探索。
 
    第六,完善助学贷款减免的政策,如代偿制度,现有的助学贷款明确规定,即对毕业后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贷款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二)多方努力,齐头并进共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
 
    在现有国家政策支持条件下,银行应该提高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把助学贷款发放作为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培养银行未来的优质客户,加大助学贷款的投放力度;高校应该发挥媒介作用,加强与银行合作的主动性。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大学生诚信教育,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协助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工作;政府应该更加努力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出台更多助学政策,制定并且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与高校的主动性,总结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经验,不断从政策上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三)优化助学贷款信用环境
 
    第一,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的征信系统建设经验,建立省级乃至全国的学生征信系统,把贷款学生档案详细录入,作为学生在校考核、毕业评定和以后就业的终身档案,社会各界建立监督诚信行为机制,如人事录用时,把诚信情况纳入道德考核范围,让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银行建立借款学生个人信息库,在银行内部形成个人信用制度的初步框架,从而建立起统一、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和便捷的信用信息网络系统,也有利于利用强大的银行网点系统进行贷款跟踪催收。
 
    第二,加大诚信贷款宣传力度,让助学贷款政策真正深入人心。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助学贷款政策进行大力宣传,让社会各界明白国家政策,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尤其是高校应大力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第三,加强相关法律配套支持。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的支持和约束,制定和完善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从而为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正常开展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
 
    (四)大力发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使其作为助学贷款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首先,生源地金融单位对学生及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资信情况比较了解,发放能够做到心中有数,使得此项业务有足够的条件快速发展。其次,学生毕业后,能够随时了解学生的去向,有利于助学贷款到期的清收回笼,确保国家信贷资金安全。此外,还便于学生父母掌握学生的贷款情况和使用情况,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大力发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使其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有益补充,能够进一步完善国家高校资助体系,使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参考文献:
 
    1、张晨,柯昌万.436万大学生受惠国家助学贷款[N].中国教育报,2009-04-30.
    2、张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问题的信息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8).
    3、谢洋.国家助学贷款10年惠及436万大学生[N].中国青年报,2009-05-01.
    4、崔丽,李斌.新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将建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N].中新新闻报,2004-07-26.
    5、常红晓.国家助学贷款招标运行[J].财经,2004(17).
    6、范先佐.教育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7、李文利.从稀缺走向充足———高等教育的需求与供给研究[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杨敏茜,女,1989年8月出生,四川峨眉人,四川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07级1班学生,自本科一年级起担任四川师范大学学工部资助中心老师助理,协助处理国家助学贷款等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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