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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本强基,内外兼修

时间:2022-04-14 15:07:52 浏览量:
        德立而百善从之。德高者信立,风正者民服。作为新时期的法官,也要具备一定的“德”,才能提高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2010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首席大法官王胜俊,代表全国法官做出庄严宣示,把“公正、廉洁、为民”作为新时期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这一崭新命题的提出,对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就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根基及树立、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途径进行了探讨,以为抛砖引玉之用。

        当前,世界已进入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全球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呈现新特点,综合国力竞争和各种力量较量趋于激烈,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不断增多,司法领域日益成为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西化、分化的突破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变动,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人民法院面临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境内外因素相互交织,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司法个案与网络舆情相互交织,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同时,在人民法院内部,人民法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法官的思想、素质、能力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面临这些国内外和人民法院内部的深刻变化与严峻考验,迫切需要正确的价值观来引导人民法官的行为,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职责和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

        人生在世,总要受一定价值观的影响和支配,作为其行为的向导和思想根据。德国哲学巨擘康德曾发出感慨:“有两样东西最能深深地震撼我的心灵: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南宋理学家朱熹也说:“学之道,必先明诸心,知所往,然后力行以求至,所谓自明而诚也”。价值观,就是人内心的道德律,如同人生的指南针,引导人们的行为,不可或缺。确定一定的价值观,对于人的前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决定着一个人应该往哪个方向走,该如何走。一个国家、社会,需要有获得普遍认同的社会价值观,才得以维系和发展。同样,作为一个职业群体,也需要拥有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作为这个职业群体的纽带和精神旗帜,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促使该职业群体的全体成员为实现共同职业目标而努力奋斗。人民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司法职业群体,要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其应有功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必不可少。

        正是由于当前国内外形势,以及价值观之于人民法院和法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地提出“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明确了当代人民法官的价值坐标、行为准则和持续奋斗方向,为人民法官为什么奋斗、应当怎样奋斗提供了根本指南。

        核心价值观,是指在整个基本价值体系中居于统治地位,体现价值观本质规定的、代表人类共同理想和追求的价值观念。特定领域中的价值往往是多元的,核心价值是在多元价值体系内多种价值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统摄作用的价值,犹如一块精神磁石,将其他价值统合在一起。“公正、廉洁、为民”三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了当代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官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是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

        公正是灵魂。“法”在我国古代写作“灋”。从“水”,喻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而在西方国家,“司法”一词用“公正”(justice)来表达,法院就是实现公正的场所(court of justice)。人们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解决,目的就是寻求公道正义。法官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对个案依法进行公正裁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可以说,不管是在西方国家还是我国,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应有之义,是司法的灵魂。一个人,如果丧失了灵魂,便如同行尸走肉;同样,一个国家的司法活动,如果不公正,就成了贻害人民的毒瘤。就像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把水源败坏了。”确保司法公正,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对人民司法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必然体现。人民法官要把公正的价值观根植入脑入心,严守司法公正的法律底线,认真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努力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的统一。

        廉洁是基石。历史雄辩地证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乃是最大的腐败。目前,我国法律体系虽然日益完善,但民众守法意识、司法状况与成熟的法治社会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司法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将廉洁视为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既具有应然性,也具有现实必要性。人民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清正廉洁是能否公正履行职责的重要前提,是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基石。如果法官不廉,不公,就必然影响人民法院在公众中的公正形象,动摇人们对法院、法律,甚至是党的信任。古人云:“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这一为官箴言深刻地说明,廉洁与公正相生相连,唯有司法廉洁才能保障司法公正,唯有司法公正,才能产生司法公信。

        为民是主旨。坚持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其终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为民司法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重要体现,是人民法官重要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法官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司法权,正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司法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形式,自当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正如培根所言:“法官们应该懂得,若不以保障人民幸福为目标,法律就只是刁难人的陋规。”人民法官应始终把人民、人民利益、人民诉求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宗旨,把司法为民的情感诉求落实到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把握和适用上,实现忠于人民和忠于法律的有机统一。

        社会由个体组成,一个职业群体亦是由一个个鲜活的人所共同形成。对于法官群体而言,其基本成分就是以个体形式存在的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要发挥其应有作用,最终需要通过法官的具体行为。那么,如何才能促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广大法官又当如何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呢?笔者认为,内外兼修是关键,狠抓落实是根本。

        以教育为抓手,提高司法共识。要使“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成为法官群体的共同价值追求,除了要自上而下之外,更要自内而外。而要将司法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广大法官心中,教育手段必不可少。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这说明,教育既要注重教导、教会知识,也要注重培育,使之养成正义之心。因此,各级法院加强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要丰富教育形式,灵活运用多种方法,促使广大干警深刻把握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真正将司法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推动司法事业不断发展。

        以学习为源泉,提高司法能力。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强调,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要在提高能力上下功夫。而要提高能力,就必须加强学习,通过学习先进科学理论,研究司法实践问题,最终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各级法院要积极推动学习型法院建设,丰富学习形式,广大法院干警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精于学习,真正学习掌握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精髓,将学习成果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不断丰富调解、裁判、执行的技能和经验,全面提升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实践为根本,提高司法公信。一项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落实,永远只是空中花园,美丽却无实际意义。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真正价值在于,引导广大法官运用于司法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广大法官要将司法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法院各项工作当中,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严守拒腐防变道德底线,排除各种人情干扰和物质诱惑,清清白白做人,扎扎实实干事;强化宗旨意识,在执法办案中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尽最大努力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

        以督查为保障,提高司法效能。“决策的生命在于落实,落实的保障在于督查。”王胜俊院长的这句话一针见血地道出了监督的重要性。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加强督促检查必不可少。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五个严禁”规定,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的干警,提高执行力;拓宽监督渠道,既要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也要加强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的作用;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各项拒腐防变机制。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强化合议庭内部监督机制,统一司法尺度,压缩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空间,运用多项机制促使广大法官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

        英国学者丹尼斯·罗伊德说过:“假如大家公认正义是法律应该致力的终极目标,那么我们可以更直接地达到这个目标,而不必被不同社会中互相冲突、又不确定的价值体系所困扰。”现如今,“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正是新时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所应致力目标。我们要自觉树立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奋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建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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