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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

时间:2022-04-14 15:07:55 浏览量:
        王胜俊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司法作风和法院文化建设,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这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人民法官面对的崭新命题,是党和人民的殷切期希,是人民法官不辱使命、正确履行职责的政治基础。“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的观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政治责任感。法官的政治觉悟、道德情操、专业技能、行为规范、为民情怀,都是实现核心价值的重要力量。公正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实现公正是人民法院的奋斗目标,廉洁、为民核心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让社会看得见,感受到司法公正,在新时期如何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着手落实:

       第一,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司法的定位是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础

       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什么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我们的司法制度不是对任何司法制度的简单照搬照抄,它是几代社会主义“艺术家”借鉴古今中外的各种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要求而设立的。建设小康社会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而通过法律的调整,让整个的市场经济在一个良好有序的环境运行,无疑会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从长远的角度看运用法律公正地化解经济生活中发生地纠纷,为社会营造一个具有法律权威、又有序运行地市场经济环境,是法官这个职业地神圣使命,也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的主要任务。

        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仍然凸显。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以一心为民的司法态度,使司法走近民众,让民众走进司法,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注重释法析理,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真情化解纠纷,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不断增进基层群众的感情密切与基层的血肉联系。保障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协调发展。可以看出,法院的根本职责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司法活动在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定位,既是建设力量,又是保障力量,尤其以保障为重大历史使命。因此就要改进司法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将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坚持司法公正为立足点,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全面履行职能,坚持为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和良好法治环境。

        第二,树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权威是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观的任务

        从长远的角度看运用法律公正地化解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为社会营造一个具有法律权威、又有序运行的市场经济环境是法官这个职业地神圣使命。要想完成这个使命,树立司法权威是十分必要的。

       (一)树立司法权威的思想基础。一个理念的作用,在于得到全民的理解与尊崇,这样才能在具体的社会活动中,发自内心的落实到行动中。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时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指导思想。党员、干部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要真正树立并自觉实践“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就必须在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巡回办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审判,主动听取案发地当地群众的意见,努力把法律精神、立法目地、法律文本与当地的社会情民意、风俗习惯、群众的感受结合起来,作出法律、法理、情理上兼容的司法裁判。

        司法权威既是信仰与理念的结晶,又是制度的产物;既具有主体意志性,又体现于司法过程中。司法权威伴随着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进程不断增强,从而获得自身的价值,并显示出强大的社会调节功能。司法权威的本质就是法官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司法权威的存在意味着司法裁判是救济权利、恢复秩序和促进法律信仰形成的机制,其所具有的内在说服力与外在强制力均得到全社会的普遍支持、信仰与服从。所以树立司法权威与树立核心价值观是不相悖的。

       (二)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捷径。法律只有被公正、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有和一体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这样当民众遇到纠纷时才能首选司法解决,而不是尽量避之。司法权威是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要坚持以公正树权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的职能作用,维护公平,伸张正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孔子曰“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因此,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关键在于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民众整体理念的提升与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关系。树立“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首先就要保证法官能够独立审判。而法官的独立审判,不能仅仅依靠法官自身素质的整体提高,它需要社会整体的配合。当今法律至上成为安排“法—权”关系的基本原则,法律在公共权力面前取得了独立的和最高的权威地位,一切公共机构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一切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合法性,无论是具体的政府官员,还是政府本身,违法行使公共权力都会引起法律责任。行政官员的命令、小集团利益的冲突,在不同程度上都对法官行使独立审判权造成影响。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对社会的影响力较之其他群体为重。因此,应正面发挥其特殊的影响力,决不能让独立审判只成为一句口号。通过各个阶层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具体实施,带动整体理念的提高,使社会各界视法官的独立审判如雷池,才能保证司法的结果与民众对法的信仰形成良性的互动。二是法官的职业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关系。任何一个职业都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法官这个法律职业也是如此。目前我国对法官的社会评价体制还是套用公务员的管理体制,即不管几级法官都得和公务员的相应等级配合,人大的任命依附于组织部门的管理,人大任命的审判职务与法官的行政级别脱离。这样法官的级别指数严格受到当地干部指数的限制,法官在《法官法》中享受的职业优势根本得不到体现。因此独立的法官管理机制的建立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避免《法官法》成为法官管理的“白条”。三是法官的职业评价与经济评价的关系。法律职业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法官职业更应该具有超脱狭隘的自身利益的职业特点,而现实社会中法官又不能脱离现实生活孤立存在,故而制度设计应当保证提供给法官的待遇条件,使其足以超脱自身利益局限。如果法官尚为自己的生计命运费心劳神时,其必然不能安心于追求公正。四是司法权威与涉诉信访的关系。搞经济建设,需要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如果企业之间、民众之间整天纠缠在无休止的讼争中,对社会资源是最大的浪费。民众对个人利益的理解各有偏差,这种理解如果不采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评价,就难以让当事者接受对自己不利的结果。正是这种理解的偏差,造成当事者为了寻求自己心中的平衡而到处上访告状。因此在全民法治理念提升的基础上,借助司法的权威作用,将当事者的理念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标准中,才是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的最佳途径。从而让社会更加和谐,使社会资源都能投入到经济建设这个重要任务上。 

        第三,发挥司法在建设小康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是树立“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的目标

        服务大局是审判机关的基本的要求。大局是历史的、发展的,服务大局目标任务和基本内容也随着大局本身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服务大局是履行职能的根本目的,履行职能是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服务大局,必须立足本职,把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密切结合起来。实践中就是要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必须从具体的、局部的工作着手,立足抓好当前,促进长远发展,保障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具体实践中要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绝不能为了某个地方、部门、单位的局部利益,置全局利益和法制统一于不顾,搞执法特殊化,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妨碍和影响大局;坚持以大局统领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驱动,确保服从服务于整个法治实践目标与党和国家大局。

        二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对此,要把握好三点:首先,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和服务大局,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坚决防止和纠正单纯业务观点,孤立看待审判工作,割裂审判工作与改革发展、与党和国家大局关系,脱离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大局、脱离保障服务目标孤立地抓审判工作的错误思想和作法。其次,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能离开法定的职能去“服务”大局。坚决防止借口服务大局把什么事都包揽过来,甚至干一些明显超出法定职能的事、超出本职工作的事。同时要善于通过灵活的工作方式,保持职能要求与党委、政府在政法工作服务大局方面的工作要求相一致,确保正确服务大局而不是最终妨碍大局。再次,要防止和纠正把服务大局单纯理解成只讲服从,忽视审判工作和法治实践自身规律、原则和发展创新,消极被动,无所作为,不敢理直气壮地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全面正确发挥作用,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三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建立一个法治的社会秩序,这个目标最终要体现在社会效果上。为此要坚持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任何只求某种单一的执法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其他效果的观念和行为都是错误的;坚持依法办事,并力求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具体执法活动首先以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标准,同时要讲政治,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坚决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造成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人民群众不满意、党委政府不满意。同时也要坚决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以牺牲法治为代价。 

        纵上所述,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有一个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小康社会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乘风破浪的前提。因此,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去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小康社会的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法院要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加大对经济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职务犯罪,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权力的合法行使。依法、及时审理买卖、借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促使合同主体双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维护良好的经济关系和金融秩序,为建设诚信社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出贡献。认真负责地处理破产还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优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促进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实现企业破产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以上具体工作促进司法权威的树立,使法院成为民众寻求纠纷解决的终点,避免民众把精力用在缠诉上,浪费社会公共资源,营造全民一心搞建设的欣欣向荣的新局面。

        因此,只有树立“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司法公正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官的辛勤劳动才能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如果每一名法官把核心价值观成为自己自觉的行动,就一定能够让全社会看到法治行进的足迹,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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