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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能否拒付赏金?

时间:2022-04-14 15:08:23 浏览量: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通过报纸、广播、招贴等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意义,只要有人按广告完成指定行为,广告人就应给付赏金。

        悬赏广告一经发生,即可能会出现二种情况:一是知道有此广告而按广告要求完成指定行为。二是不知有此广告而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不论哪种情况,广告人都有给付赏金的义务。然其性质不一,第一种情况的广告具有要约性质,只要有人知道广告内容并按广告要求完成了指定行为,也就接受了要约提出的全部条件,即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由此而在双方之间产生合同关系,广告人应按该广告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对于第二种情况,尽管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不知道有此广告,法律却不允许任何人采取不负责的态度。法律要求广告人言必行,行必果,信守诺言,故广告人仍负有给付赏金的义务。此种义务是广告人单方许诺产生的,在性质上属于单独行为。就广告人的主观愿望来说,是公开发出要约,希望他人承诺,以实现广告的目的。

        因悬赏广告而成立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广告须向不特定人发出。二、广告内容,包括需要完成的事项、报酬标准等必须具体。三、须完成指定行为。如何判定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广告中指明的特定标准。二是广告中未指明的,应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共标准。三是广告中虽然未指明,但广告人已承认符合自己要求的,依其自认标准。有数人完成广告规定行为时,报酬应归首先完成该行为的人。数人同时完成该行为的,各自取得相等的份额。悬赏广告人在该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完成之前,可用同样的方式撤回广告。但是,如果有人依赖合同成立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进行准备,如花去了时间、劳力、费用等,广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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