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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2-04-14 15:17:11 浏览量: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的通知》(曲府明电〔2010〕6号)精神,为切实巩固我县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成果,坚决遏制非法采矿死灰复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时间

本次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以下简称“回头看”活动)时间为2010年7月15日-2010年8月31日。

二、主要任务

(一)查缺补漏,全面彻底取缔非法采矿行为。按照市人民政府对“回头看”活动 “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空白”的要求,再次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进行逐村、逐山、逐沟、逐矿区清查。对清查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立即进行取缔。对关闭不彻底、关闭不实的矿井,重新按照标准予以爆破式或填埋式彻底处置,并逐一登记造册,于2010年8月20日前报县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5687857)。

(二)多环节治理,全面清查非法经营矿产品行为。要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严肃查处运输非法矿产品行为,建立路查路检制度,及时查处运输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加强对洗矿厂、矿产品转运站、储矿场的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矿产品的非法加工场所,重处擅自经营非法矿产品的行为。

(三)打防结合,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完善县、乡(镇)、村、组、矿主五级监控网络,形成“县级主导、乡镇主体、部门监管、村组联防、矿主联保、群众监督”的长效机制,推进“打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以“铁的心肠、铁的手段、铁的纪律、铁的措施”,严厉打击和惩处非法采矿组织者,严肃追究监管不力的责任人,有效震慑非法采矿犯罪行为。要强化宣传教育,普及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工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矿产品生产、运输、经营使用三个环节上加强综合治理,采取坚决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一)生产环节。在前期“打非”工作基础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区再进行一次拉网式、地毯式的全方位排查。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做到“发现一处、捣毁一处”;对关闭不彻底、关而不实的矿井,重新按照“六条标准”予以爆破式或填埋式彻底处置。同时,严格落实政府、部门、村企联动责任机制,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打非”长效机制,确保从源头上彻底遏制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生。

(二)运输环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门人员,在矿区通往城乡或市区的交通路口长期进行不定点每天24小时的巡回检查,堵死非法采矿者的矿产品销售和运输通道。对运输非法矿产品者,一律从重处罚。

(三)经营使用环节。各主管部门要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经营使用矿产品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发现擅自收购使用非法生产矿产品的单位,一律从重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领导。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从维护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打非”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克服松懈麻痹思想,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制定打击方案,组织并开展打击活动,确保“回头看”活动取得实效。各乡(镇)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要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县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把“打非”的《通告》、《举报奖励制度》等宣传资料张贴到城镇农村的主要街道、重要路口、公共场所和农村公示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民参与、共同打击非法采矿的浓厚氛围;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要及时报道“打非”的相关政策和动态,及时曝光非法采矿行为,形成打击非法采矿的强大声势。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发现案件线索,及时给予查处。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责任主体,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实行县、乡(镇)、村、组包保责任制,对所有非法开采点进行全面排查,把每个村非法开采矿点、废弃矿点、彻底关闭矿点、已关闭不达标矿点等情况查清楚,排查结果汇总建档并实施包保,逐个登记,建立档案,跟踪管理,严防反弹,切实将责任落实到点,落实到人,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地块。要成立专门的巡查和“打非”工作组,不间断地对非法采矿活动进行巡查检查,不留死角,建立健全巡查工作台账和巡查工作日志。同时村委会要履行对村集体土地监管的职责,禁止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用地。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全监督等部门以及各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在矿业秩序整治和安全整治方面的责任,坚决防止出现监管上的疏漏。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县“打非”工作中成立的五个督察组继续分片检查各乡(镇)“回头看”活动开展情况,具体分片负责情况仍按照《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会政办发〔2010〕36号)要求进行。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特别是因“打非”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严厉查处,追究责任。相关责任追究严格按照《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会政办发〔2010〕34号)的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强化执法。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以乡(镇)为主体,组织力量采取集中取缔的方式,对非法矿井(点)炸毁填埋。取缔非法矿点必须达到“六条标准”要求,即:遣散民工、没收设备、拆除建筑、处罚矿主、炸矿填口、恢复地貌。毁闭坑口必须达到:斜井、平硐自里向外炸毁不得少于50米,竖井由下至上全部填实夷平,达到再不具备死灰复燃的条件。对个别因地处居民区或因其他客观条件制约,难以实施炸毁和填埋的,斜井、平硐须在坑口砌筑不少于1.5米厚的混凝土砌封墙并设立明显标志,竖井须在井口打筑不少于0.5米厚的钢筋混凝土封盖并设立明显标志。对在煤层露头区私挖滥采露头煤、风化煤的须采取封山断路措施加以处置。对顶风作案、擅自组织生产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惩处,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在非法采矿问题严重的矿区公开处理一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和教育广大群众的作用。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非法采矿提供条件,不得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完善机制。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回头看”行动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的研究,着重从源头上、管理上查找原因,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打非”长效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非法采矿,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要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组、矿山企业”五级监控网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多级包保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书,将打击非法采矿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组、矿山企业,特别是要充分调动乡(镇)、村干部和矿区群众的积极性,对乡(镇)、村包保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在包保责任范围内没有出现非法采矿行为或对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的,要给予适当经济奖励;要与各类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约定矿山企业打击非法采矿的责任。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全力参与的“打非”联合执法机制,综合运用各部门的资源,依法采取各种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形成“打非”工作合力,重点矿区要加强矿山巡查监控队伍建设,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和及时打击;要加大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对矿区外来人员开展全面调查登记,全面清理矿区外来人员,并规范用工管理。

“回头看”活动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于2010年9月2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县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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