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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保密协议书

时间:2022-04-14 15:20:46 浏览量:

协 议 号:  

甲方: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海大道1002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与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在               项目的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定义条款。  

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或其子公司所有、或通过保密协议而得到为第三方所有的,而向另一方提供的关于技术、经营、商务等各种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画图、模型、样品、计划、设计、程序接口、程序类库及程序清单)。  

二、  不泄露和不使用条款  

1、信息接受方同意,对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或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给予保密;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将上述保密信息泄露;同意除了应用于本项目或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使用外,不使用信息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2、信息接受方同意将信息提供方的保密信息视同自己的保密信息给予同等保护,对涉及到信息提供方保密信息的,信息接受方给予足够的合理保密。但无论如何,信息接受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3、信息接受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适当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4、信息接受方同意只向需要接触或知道该保密信息的信息接受方有关人员披露,并保证任何接触信息提供方有关保密信息的信息接受方雇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同意不将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其他个人、企业或组织。信息接受方有权知晓信息提供方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为:  

   

5、信息接受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信息接受方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信息接受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  除外条款  

1、在向信息提供方提供有关政府或权威机构证明文件的情形下,信息接受方在下列情况下对该部分的保密信息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在由信息提供方将该保密信息传送给信息接受方之时或稍后,不是由于信息接受方的过错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保密信息;在由信息提供方将该保密信息传送给信息接受方之前,信息接受方不负任何保密义务地合法获得了该保密信息;由信息接受方雇员或代理人独立开发而没参考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  

2、如果信息接受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信息接受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信息接受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信息提供方,同时,信息接受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信息提供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四、  信息的收回和产权条款  

当信息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信息接受方交回保密信息时,信息接受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保密信息的文件。  

没有信息提供方的书面许可,信息接受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  

除非信息提供方明确地授权,信息接受方不能认为信息提供方授予其包含该保密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五、  保证条款  

就上述所有保密信息的精确性或可操作性,信息提供方应予保证;保证对披露或转送给信息接受方的材料不触犯任何第三方的信息占有权或所有权。

六、  违约条款  

如果发生信息接受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信息接受方应当赔偿信息提供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经济损失等。

七、  不让与条款  

    一方在没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或义务让与或转让。  

八、  通知条款  

本协议要求或容许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而且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递送:①个人亲自递送,②挂号邮寄,③传真, ④电子邮件等。  

九、  法律适用条款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形式、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由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执,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六十日内未能解决,则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裁决应为终局的,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  独立条款  

本协议任何一个条款之无效不影响本协议或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应进行修改或解释以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十一、   弃权条款  

一方应对方要求履行协议而未能履行的,不影响对方在此后任何时候要求该方履行协议的权利;违反协议某项条款任何一方的弃权并不被认为是对条款本身的放弃。  

十二、   其他  

1、本协议之附件或其他独立于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应为本协议的当然组成部分;本协议的任何副本在执行的同时视为原本。双方同意经传真签署的副本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本协议签署生效后,所有与该主题有关的双方间以前的协议、建议或任何其他交流等均以本协议为准;未经双方代表书面同意,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都是无效的。  

3、本协议的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协商结果经双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4、本协议经双方代表正式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5、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签署人:                       签署人:                

(公章)                         (公章)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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