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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7篇

时间:2023-04-30 15:56:01 浏览量:

篇一: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

  

  X新锐浙江城乡结构的主要矛盾是市民“村民化”的向往、农民市民化的趋势以及农民产权户口化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则是破解矛盾的关键环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思考□杨博野土地是财富之母、农业之本、农民之根。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生产关系安排,是一切制度中最为基础的制度。浙江正处在新时代城乡融合发展的新起点。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成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核心任务,而宅基地制度改革则是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农民产权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制度已形成阶段性成果。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且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018年10月16日,浙江省正式发布《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式落实集体资产股权“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的静态管理思想。宅基地使用权成为农民产权制度的短板。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汇报时也明确指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建议待形成比较成熟的制度经验后再进行立法规范。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大试点中唯一没有明确修法建议的试点。虽然农户拥有权属清晰的农房所有权,但囿于我国“房地一体”的立法模式,宅基地和农房这两大农民主要财产的市场对价难以有效实现。浙江城乡融合发展呈现三个均衡特征: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实现高水平下的高均衡;二是乡村环境实现保护和建设利用均衡推进;三是新型城镇化实现多层级均衡发展。与全国其他地区不同,当前浙江城乡结构的主要矛盾是市民“村民化”的向往、农民市民化的趋势以及农民产权户口化的现实之间的矛盾,而不是提升本地农民农业生产力水平和非农就业稳定性的需求。这是城乡均衡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逆城市化回潮现象。矛盾的本质是农村产权要素与劳动力要素的结合关系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则是破解矛盾的关键环节。宅基地和农房是农民当前的主要产权,也是农村体量最大的“沉睡的资产”。据测算,2017年全省农村常住人口比2000年少了四分之一,但农村住房总面积基本与2000年持平,约为11亿平方米,为城市(镇)住房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按照25%的农房空置率、100元/平方米的年租金价格、1000元/平方米的投资标准保守估算,全省“唤醒”农房产权后预计可以带来275亿元的农民年收入、8亿元的村集体收入和2500亿元的投资。经济越薄弱的村农房空置率越高,生态环境越好,预计基本上可助推全省村集体经济实现“消薄”。在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和创新模式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改革经验,选择若干集成改革试点。核心思想是“户有所居、房地一体、三权分置、有偿流转”,改革目标是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的基础上,推动宅基地产权制度由静态安全和资源属性向动态效率和财产属性转变,推动农民由身份属性向职业属性转变。重点任务是因地施策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利,因地制宜探索利用宅基地发展多种产业,明确宅基地制度改革目标以及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权责边界。落实村集体宅基地所有权,强化村集体对农户宅基地资格权进行认定和分配、对空闲和无主宅基地收回重新利用和再分配、对超标准占用的宅基地和非本社社员使用宅基地收取有偿使用费等权利和义务。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明确资格权的身份属性、无偿属性和无期限性。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明确使用权财产属性、有偿属性和有期限性。作者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研究所62/2019年第13期·浙江经济

篇二: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

  

  扩?农村宅基地权能的改?内容包括什么赋予农村宅基地更多权能,是宅基地制度改?的主要?标,也是改??临的?要问题,对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宅基地有偿使?和有偿退出机制等都有重?影响。根据农村宅基地改?试点?作相关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属于突破现?法律规定、扩?农村宅基地权能的改?主要有三项:?是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探索宅基地权益的实现?式和途径。相关试点指导意见进?步提出农民住房财产权设?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权与住房所有权?并抵押,并明确了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明确农民宅基地可以按照?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出租等?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受让、承租?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三是村庄内部退出的闲置宅基地,探索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并留?再分配宅基地,按照规划通过?地整治后,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使?。在这三项改?内容中,第?项赋予农户宅基地有条件抵押权,突破了民法典关于宅基地不得抵押的规定,最具实质意义;第三项主要是对近年来开展的城乡建设?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的确认,?定程度上赋予了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使?权的处分权,但不少地?也认为节余指标限定在县域范围内使?抑制了市场潜?。第?项仅是对法律未明确禁?的宅基地转让、出租?为作了允许的规定,且规定“受让、承租?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这在不少??看来“实质上是倒退”,因为即使现?法律也未规定宅基地出租要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试点实践中所反映的农村宅基地权能问题,确实值得深?研究。在许多农村地区,宅基地和住房仍然是农民安??命的最后保障,如果允许?由处分和?由流转,务?农民?旦在城市?法??,就会流离失所,带来社会问题。同时,?量城市??到农村购地购房,也会加剧宅基地供需?盾,加?农民宅基地保障和耕地保护、粮?安全的压?。但在发达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已??弱化,经营要素功能则不断凸显,宅基地流转隐形市场?量存在。显然,只看重宅基地的福利保障功能,或者只看重宅基地的资产资本功能,都不符合现阶段农村实际,也不符合?多数农民利益,应当顺势?为、因地制宜赋予农村宅基地更多权能。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为农村宅基地?益物权的实现提供了重要?式和途径,是农村?地制度改?的重?创新。《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抵押试点意见》),对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建设和抵押价值评估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国?资源部门应抓紧推进相关?作,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创造有利条件。?前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还没有实质启动,如何保障农户基本住房权利和化解宅基地抵押权实现风险尚未形成清晰的思路,是制约试点?作的主要因素。关于如何保障农户基本住房权利,《抵押试点意见》提出,“因借款?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式处置抵押物”,并且“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保证农户基本住房权利,是由宅基地的福利属性和保障功能所决定的,但这与?融机构的商业化运作之间确实存在?定?盾,需要寻求有别于商品住宅的抵押物处置?式。有?个办法可供选择:?是采取集体经济组织担保、多户联保的?式,?旦农户个体发?偿贷困难时由集体出?扶助,确保农户不致失去基本住房,同时承贷银?也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发达国家农地?融业务也?都采取类似合作组织作为平台,它具有聚合?地和互助?持、降低交易成本等优点。这种?式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较健全,集体经济相对发达,?前我国许多农村尚不具备条件,但可以作为发展的?向。?是由地?政府提供担保,可以起到集体经济组织担保同样的作?。缺点是易形成过度激励,导致担保风险转嫁?地?政府。三是由政府出资成?农房抵押机构,?旦需要实现抵押权,银?可将该农房卖给抵押机构,抵押机构再将房?租给农户居住。此办法可避免对农房抵押的过度激励,但需政府提供初期启动资?。当然,不管采取什么办法,严格抵押贷款条件都是必不可少的。

  关于如何化解宅基地抵押权实现风险,《抵押试点意见》要求,“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能顺利实现抵押权”,且“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合法权益”。将保证农户基本住房作为前提,加之农业投资赢利率低,回报期长,都增加了宅基地抵押权实现的风险,导致?融机构望?却步。化解宅基地抵押权实现风险,???需要建?保证农户基本住房的机制,另???需要有针对性制定农业农村投资的保护和?持政策,两者都需要做好与农村?地制度改?的衔接和协调。例如,符合宅基地转让出租和有偿使?等改?条件的宅基地,?般?农户基本住房不保之顾虑,可优先列为抵押贷款对象。再如,实施农村?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地综合开发和?矿废弃地复垦利?等项?,?般有稳定可观的收益,可优先列?抵押贷款?途。甚?可以考虑发?农村?地(包括农?地、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和宅基地)抵押债券,既可以分散贷款银?的资产风险,?可以在出现贷款偿还危机时,采取贷款延期与扶持农村?地整治项?相结合等?式,?项?收益或?地增值?持还贷,尽量避免直接处置抵押?地。

篇三: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

  

  乡村振兴战略规制下的农村宅基地改革

  乡村振兴战略是国家层面的重大战略,旨在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人民全面发展四个方面的目标。其中,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关键领域是农村宅基地改革。宅基地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要素,是农村居民基本的居住、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场所,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将推动农村土地制度的全面变革,为农村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宅基地制度的历史演变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有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中国农村自古以来的传统习俗。它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坊巷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成为农村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50年代,随着国家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集体化运动的兴起,宅基地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巩固。它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法律制度,被写入了《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政策文件。

  二、宅基地制度面临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宅基地制度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宅基地规模过小。目前,中国农村的宅基地平均面积不足500平方米,无法满足农村居民对居住、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需要。

  (二)宅基地转让难度大。目前,宅基地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进行流转,而是主要依靠农民之间的自愿协商和政府的审批与备案。这种严格规制的宅基地交易方式,不仅导致宅基地的流转效率低下,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三)宅基地资产无法流动化。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能变更为个人所有。这样一来,农民不能将自己的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质押给银行,从而无法获得融资支持。这使得农民的资产负债表出现明显的不平衡。

  (四)宅基地用途单一。由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被赋予了宅基地的承包人,所以宅基地只能用于居住和生产,无法开发成为其他用途的土地,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等。

  三、宅基地改革的主要内容

  为了解决宅基地制度面临的问题,我国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启动了宅基地改革试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二)放宽宅基地流转制度。允许农民将宅基地转让或者租赁给他人,拓展宅基地的市场流通,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

  (三)建立宅基地产权市场。为了推动宅基地的规模流转和资产流动化,建立宅基地的产权市场系统,实现宅基地的产权证券化和市场化。

  (四)拓展宅基地用途。允许农民在宅基地上开展商业、住宅和工业等多种经营活动,拓展宅基地的用途。

  四、总结

  宅基地改革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面临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中国政府启动了宅基地改革试点,尝试通过扩大宅基地规模、放宽宅基地流转制度、建立宅基地产权市场和拓展宅基地用途等方式,解决宅基地制度面临的问题,为农村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篇四: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

  

  【宅改宣传】农村宅基地制度改?知识问答0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答: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的住房,厨房、厕所、禽畜舍等辅助?房以及庭院、天井等?地。02什么是“?户?宅”?

  答:“?户”是指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对户的认定条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依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进?登记的户。03村民从宅基地制度改?能得到什么收益?答:1.建房?地得到保障;2.耕地得到保护;3.环境得到改善;4.分享?地增值收益;5.房屋可以抵押贷款;6.放弃宅基地可到县城购买优惠商品房。0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使机制。(?)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三)探索宅基地使?权的流转制度。(四)探索宅基地有偿使?机制。(五)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六)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七)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05农村宅基地制度改?的主要?标是什么?答:建?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06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权?答:宅基地使?权?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定的义务:(1)占有和使?宅基地。宅基地使?权?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住宅以及与居住?活相关的附属设施。(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权?有权获得因开发使?宅基地?产?的收益,宅基地使?权?有权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则该房屋占?范围内的宅基地使?权?并转让。(3)宅基地因?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4)宅基地使?权?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并且,宅基地使?权的受让?必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07村民建房需要遵循哪些原则,选址有什么条件?答: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统?规划、统?布局、统?户型原则,选址必须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不得破坏?态环境、损毁古树名?、损毁历史?化遗存建筑。08农村村民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建房?答: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具备申请建房条件:(?)符合?户条件且?宅基地的;(?)?均宅基地?积不?法定?积,书?承诺同意限期拆除原有住宅并退出宅基地的;(三)因征地拆迁或村庄改造需要搬迁的,?户多宅的除外;(四)原有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且?其他住宅,需要在原址改建并符合村庄规划的,但不得超过规定?积;(五)原有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需要另择地址建房,原宅基地已经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多宅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09农村村民有哪些情形不得申请建房?答: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申请建房:

  (?)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地利?总体规划的;(?)不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义务的;(三)虽是本村常住户?,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四)符合?户条件,原宅基地?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六)将住房赠与他?或者改作他?的;(七)政府纳?集中供养的;(?)分户前家庭成员有?法占地?为尚未接受处罚的;(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地上的房屋不得申请改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试点?作领导?组审核:饶万富

篇五: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

  

  ※三农论坛 农业与技术 2015,VoL3L No.17 1

  71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 郑敏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摘要:本文首先列出了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存在的普遍问题,然后对其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剖析,进而提出宅基地改革 的思路。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提出了如下几点:应给予宅基地,农用地充分的收益权,以利于市场化发展;应对宅 基地的范畴进行界定,特别要界定田中房,院落的属性;对宅基地实行“基于价值系数的宅基地指标化模式”;农用 地改革应同步跟进;充分尊重历史,保障老农民的利益。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价值系数;指标化模式;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93206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 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宅基地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 物,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没有 农村宅基地占用土地面积大,闲置率高,与耕地形 式严峻形成鲜明的对比。其中一种现象就是农村空心村 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但是宅 基地有增无减,新的宅基地一般向村外夸张,形成大量 村庄中心宅基地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调查 实质收益、处分权益,农民无法从价值数百万亿元的宅 基地中获利,同时占用宅基地没有任何成本,宅基地缺 少退 激励,导致土地的巨大浪费,并导致了城市房价 报告,农村常住人口每年减少1.6%,但宅基地每年增加 飙升。我国农村宅基地改革迫在眉睫。

  l%,在农村,每年有13万hm 左右宅基地用以造房,严金海(201

  1)分析了宅基地整治中的土地利益冲 数千亿元资产投入造房。这些建好的房子一般也是闲置,突与产权制度成因,探讨了地方政府为协调利益关系所 最多过年住上几天,造成很大的浪费,这都是因为宅基 采取的制度创新及其成效与局限性。李勇坚(2014)对 我国宅基地改革的典型试点方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创 新性地提出了“宅基地指标化”模式。冯蓉晔(2015)

  对我国现有的宅基地置换模式按照置换离城区的远近进 地无法变现造成的。

  1.2 ”双栖”造成土地浪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据统计,每年有1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转向城市。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变现,占用宅基地也无需任何成 本,双重占地普遍存在。今后一段时期,随着城市化的 发展,农村劳动力将进一步向城市迁移,由此引起的“双 柄”人口越来越多,加之农民在城里赚取更多的资金回 农村建更多更大的房子,土体浪费将愈演愈烈。为了给 农民足够的退出宅基地的激励,减少“双柄”人口双重 占地问题,迫切需要进行宅基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1.3 “小产权房”问题亟待解决 行了分类,并对各类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朱明芬 等(2015)提 ,应当打破土地财政路径依赖,合理界 定土地利益调节机制;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奠定土 地制度改革的法律基础;尽快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严格 土地用途管制;全面引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农村土地 资源。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列出了目前农村宅 基地使用存在的普遍问题,然后对其原因进行深层次的 剖析,进而提出宅基地改革的思路。

  依据目前法律,农村宅基地以及其上住宅只能通过 国家征用的方式实现流转。但现实中,对于城市超高的 商品房价, “小产权房”价格低廉,对买房者有很大吸 引力;对于农民,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能获得不小的 1宅基地使用现状 1.1

  耕地形势严峻 全国耕地总面积从1998年的12967万hm 下降 到2006年的12178万hm。,耕地面积减少达789.11万 收益。在利益的驱使下,小产权房隐形流转普遍存在。

  由于缺乏规范引导及法律保护,隐形流转带来很多隐患,迫切需要进行宅基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1.4 回迁的现象 hm ,每年递减约106万hm ,与此同时,耕地的质量也 有所下降 

  i

  72 20/5,Vo1.3"No.517

  农业与技术 ※三农论坛 当前同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进行农村居民点整理,买房,乡下人也不能卖 居所到城里发展,造成了现存 对于整理后如何提高农民收益、如何促进农村经济可持 宅基地闲置普遍,城里房价飙升的怪像。

  续发展等方面考虑不周。在农村居民点整理过程中后期 服务不到位,农民得到的补偿偏低,在这种大拆大建、“公 2_3 无偿性 根据规定,在申请宅基地使 权时,主体只要符合 寓化”过程后、农民的生活农民的生活水平反而有所下 降。一些农民由于“上楼”后生活成本变高了,但是由 于一时没有找到合适谋生的手段,收入反而下降,加上 补贴偏低,现了回迁现象。这与农村居民点整理的初 身份即可,无需负担任何费用。

  正由于取得宅基地的零成本,村民本着“不占 小 占”心理,尽量多占宅基地,就算常年存外,宁愿闲置 也不退出宅基地,务丁回家申请宅基地建房,建了新房 衷发生了严重的背离。

  1.5 宅基地经济效能无法发挥 据估算,2OlO年我国农村建设用地的规模大约是 l640万hm ,绝大部分土地(约1330万hm )是农村 宅 地。据统计,2013年全同土地合同成交价款和 让 面积分别为4.1万亿元和143 569万m ,每667m 的价 格约为190万元。按照这个价格,农村宅基地(1330万 hm )的价值超过300多万亿元。但是,南于日前不允许 宅基地自由流转,这300多万亿元价值的资产只能闲置。

  而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却遇到了资金的瓶颈。因此,宅基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

  2 造成宅基地使用不当的原因 2.1

  特殊的用益物权 在我国《物权法》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 益物权,不过有其独特的物权属性。根据《物权法》第 ll7条和物权法原理,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 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宅基地的收益问题,在实际中却有很多限制。2007年《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 的通知》中就有规定:“农村住宅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 地产外发。”

  正凶为埘宅基收益权利的限制,而实际中宅基地使 权的交易却有很大的利益诱惑。所以宅基地的这些交 易就只有从地上转为地下,由于没有正确政策的引导,完善制度的保障,交易中往往问题重出。对于宅基地流 转,犹如治水, “宜疏不宜堵”,因为堵也是堵不住的。

  2.2 主体身份的特定性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享用宅基地的使用 权。也就是说,只有本农村集体的农民,才有资格获得 宅基地的使刚权。

  正凶为对宅基主体身份的规定,城里人不能存乡下 也不退旧宅基地的。这导致农村建设用地的无序扩张和 土地资源浪费。

  2.4 使用期限的长期性 现行的法律政策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宅基地的使 期限。根据实务界与学术界一般的理解,宅基地的使用 期限是长期的。

  宅基地只变多不变少,导致了农村人口减少,宅基 地却增加的怿像。造成“双柄”人口双重占建设用地的 弊端。

  3 农村宅基地改革思路 3.1 产权明晰化 南产权理论的相关分析可知,要使产权的激励约束、外部性内在化以及资源配置等基本功能得以有效发挥,产权应当具备完全排他的使用权、独立的收益权和白南 的转让权。而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边界是模糊的,产权交 易受严格限制。与同用途的国有用地相比,其产权是残 缺的、弱势的,不同权也不同价。

  作者以为,给予宅基地和农用地充分的收益权,农 用房可以办理相关证件,实现农村住房与城市商品房的 无缝对接,可以自由流转。这对农民也是一种正面激励。

  在非农比较收益的吸引下,农用地已然成了“鸡肋”。

  在经济发达地区,来Fj非农产业的收人占农民家庭收入 的85%左右,对于农村家庭而言,农业成了“休闲产 业”,可有可无;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业低收入与 打T高T资的差距以及农户小生产与农产品大市场之间 的矛盾,绝大部分农民选择把农用地留给老弱妇幼自己 外 打T,造成很多土地荒废,所以是时候实行规模生 产了。

  3.2 界定宅基地范畴 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在耕作地建房现象,比如在对 浙汀省金华市金东区的调研中发现,田问建筑最多的是 养殖业,还有就是栽培盆景农户,他们往往有足够的资 金进行运作,一般都在交通发达的主干道边上建造民房,

篇六: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究竟是要干啥?

  ■本文作者:杨静泽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也就是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发布,“中央一号文件”的特殊位置仍旧属于“三农”问题。

  这其中,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值得广大农民朋友们关注,今天我们就来着重看看这“宅基地制度改革”究竟是要干些什么。

  《意见》中这一部分所占篇幅并不长,是这样说的:

  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在明律师团队认为,这里面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改革举措:

  1、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范围将不断扩大

  宅基地的“三权分置”不同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它是创造性地将农村宅基地的权属划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和资格权”。

  所有权仍归村集体,资格权则归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使用权就被解放出来了,可以由资格权人实际使用,也可以将其出租、入股以实现流转。

  这样一来,农民的宅基地将不再单纯用于建房居住,而是同时具备出租、共建房屋后用于民宿、餐饮服务、文化遗产展示等乡村文旅经营的全方位功能,为农民在家门口增收致富创造条件。

  2、“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将规范开展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将区别于以往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分离的确权登记形式,像城市那样将房证和地证合二为一,让农民手握崭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需要指出的是,“房地一体”的确权登记主要针对尚未确权登记的农村房屋,已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应当是继续有效的。农民朋友们只有完成好确权登记领证这一步,前面提及的“三权分置”、增收致富才会有操作的空间。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稳妥推进

  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不同于宅基地和集体公益性设施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能够

  2021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7条指出,国土空

  出让、出租给本集体以外的投资者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整个流转规则与国有建设用地有许多相似、相通之处。

  而值得关注的是,自愿有偿退出后的宅基地在满足本集体成员居住建房需求的前提下,是有可能变更规划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而入市交易的,这是实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重要途径和探索方向。

  4、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付费有偿使用将扩大试点范围

  关于这两种对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影响较为直接的政策,农民要着重理解以下两点:

  其一,二者针对的主要是“一户一宅、面积控制”原则以外的宅基地或者农民进城落户后长期闲置的宅基地。鉴于部分农民在政策之外多占了宅基地,或者未实际利用宅基地,所以要选择交费或者退出。

  而对于农村村民唯一的居住用宅基地,显然是不能试用这种改革措施的。

  其二,“自愿有偿退出”必须坚持自愿、有偿两大原则,不能搞强制、无偿。要严格区分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和强制收回,警惕打着“自愿有偿退出”的旗号搞变相强制腾退、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错误做法。

  大家记住了,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是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和适用情形的,它不是“改革试点”范畴内的东西。遇到这种情况,大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有效动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宅基地权益。

  此外,《意见》还提及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试点。应当说,这个思路要比此前一些地方尝试的“宅基地相关权属抵押融资”靠谱一些。因为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得抵押的,但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

  这一块儿的改革试点还有比较长的路要走,农民朋友们可以拭目以待,不必急于决定参与与否。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团队对中央一号文件中有关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问题的简要解读,农民朋友们要在理解其初步原理的基础上,根据自己所在县(市)发布的具体改革试点政策规定,算清自己参与改革试点的利弊得失,并通过村民自治途径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情况,最终作出符合自身实际的选择。这当中遇到法律问题,别忘了及时、尽早咨询律师。

篇七: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发展与思考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它的发展与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初创期、试点期、拓展期和深化期。在初创期,宅基地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土地私有化对农民利益的损害。在试点期,在全国推广农村宅基地制度,这一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实施,也得到了证明,使得大部分农村加入宅基地制度。在拓展期,通过加强宅基地法规和制度,建立和完善监管和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政策和法规。而在深化期,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促进农村城镇化、保障农民利益、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等。

  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不断展现出助力农村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潜力。目标是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并促进农业生产、农民就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农业保障问题,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得以重视,因此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然而,宅基地制度改革还面临诸多困难,例如未能避免买卖宅基地转化为商品房的现象,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宅基地,而且宅基地复垦难度大、成本高。针对这些问题,相应措施的发展和改革应注重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宅基地管理。要防止将宅基地私有化,应执法监察,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二是对策对付宅基地难以复垦的问题。宅基地没有进行规范性平整处理,严重影响了土地利用率。提出政策,建立机构,利用国家政策来计划、规划、设计农村村级公共建设,重新分类宅基地、调整废弃土地,以保护农民利益。

  总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发展与思考是深刻而复杂的,需要各级政府和农村居民共同努力才能在保障农民权益和推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积极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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