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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集萃5篇

时间:2023-12-14 14:36:02 浏览量: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集萃5篇

在全区“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务虚会上的讲话“十四五”时期是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五年,开好头、起好步至关重要。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集萃的文章5篇, 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集萃篇1

  培根说:“应当制定一部法典的时代,必当在智慧上超越此前的一切时代,因此一个必定的结论是,其立法能力必定为其他时代所不 及。”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首部民法典的问世,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权益具有 重大意义。意味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改变。

  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保障人民权益得以实现。例如,民法典规范了 自然人 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 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的到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加有 序,让社会更加和谐。

  作为一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在我国立法具有 里程碑的意义。他先后经过4次修改,历时五年,最终颁布实施,实现了 几代人的夙愿。他的出台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它标志着我国私权管理体系的雏形基本形成,我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我们相信,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民法典必将成为新时代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 功”。随着经济社会不 断向前发展 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 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定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党员应顺应时代潮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 断完善和发展。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集萃篇2

  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一天之内,时时都在面临着和他人签合同的场景。例如买东西那就会面临一个买卖合同,搭乘公交车就是一个运输合同,租房子住就会面临一个租赁合同,向他人借款就形成一个借款合同等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整个《民法典》,“准合同”这一法律术语,仅在《民法典》目录及分编条目出现两次,具体的法律条文中都直接使用了准合同的两个子概念,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扩大了无因管理人的债权请求权益范围,包括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因管理实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因管理实务受到的损失(适当补偿原则);该条第二款对“非善意”的无因管理人的权利做了限制: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该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管理人不享有相应债权。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一定能够正确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集萃篇3

  6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通过民法典能深深感受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从民法典中看立法为民。立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史记·商君列传》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在封建王朝统治的两千多年里,这一直是句空话,并且这句话本身就表示出在立法层面上有“王子”和“庶民”两个完全不平等的对象,这就是在立法层面上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极大侵害。故这句话的用途只能是掩饰封建统治者自身特权,以及安抚不断被剥削的人民群众,用现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古代封建统治者们的“法律遮羞布”。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不一样,它在基本规定第四条中提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就能看出,它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地给予保护,同等保护,平等保护。

  从民法典中看司法为民。群众在司法方面最怕什么?最怕法律规定不清不楚,导致司法裁定浮动巨大。有可能滋生出面对有钱、有地位的人“唯唯诺诺”,面对普通百姓却“重拳出击”的恶性案例。所以,一部法律规定得越细致,思考得越全面,对普通群众就越有利。从民法典宣传图册中“小明的一生”就不难看出,这部法律为了群众真的是“操碎了心”,从出生到成长再到离去,从偶然事件到必然事件,对群众的保护可谓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这部法律就好比群众的一道“长效护身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无时无刻地庇护着我们。

  从民法典中看执法为民。执法,是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一类,尤其是群众之间发生小型冲突。在法律不是特别完善的时期,很多群众之间的细微冲突都是通过执法人员的协调来解决。其中一个耳熟能详的例子就是:碰瓷。碰瓷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催生了行车记录仪这个产业,可见影响有多大。碰瓷的现象也反映出,现代社会确实存在少数“老赖”,他们以“耍赖皮”为生存的资本,或利用人们的善心,或利用法律盲区来讹诈人们。而民法典中有许多“除赖”的法律法规,比如对于确定为霸座的人就可以直接拒载。这些针对性的法律规定,让执法人员在处理这些“无赖”时有法可依、依法处置。

  笔者不是法律专业,对法律的解读或许不是特别深刻,但就从我这样一个“小白”的角度也能看出民法典满满的干货,足以说明其“人民至上”的理念是多么深刻。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集萃篇4

  《民法典》就如一块千锤百炼,无比坚固的“磐石”,铺就在“复兴号”列车带领人民驶向更加幸福的道路上,即使在未来可能还要面对更多更大的风浪,但只要人民群众齐心协力、万众一心的这块“基石”在,就能让列车稳稳地全速前进。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问题,民法典作出了明确回应,如:《民法典》中对各种“人肉搜索”、非法盗取他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的特色规定有“离婚冷静期制度”、“继承人宽恕制度”、“自助行为制度”,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同时对遗体器官捐献、职场和校园性骚扰、非法从事与人类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严格规范。因此,《民法典》将在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越来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来越复杂,这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即将精彩亮相。《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权益,用权利本位构建起整部法典的逻辑主线,必定能够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集萃篇5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了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认同法律、尊崇法律,这就离不开有力有效的宣传教育。党的_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在这篇重要讲话中,总书记提出了“三个讲清楚”的明确要求,为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是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比如,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二是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比如,民法典明确平等保护物权的基本原则,吸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最新表述,等等。实施好民法典,“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在民法典中,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另一方面,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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