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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时间:2021-11-05 15:37:52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我区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解决作风和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投诉中心受理对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公务员即将发生、正在发生、已经发生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
  1、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或公开承诺的服务时限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不当引发的突发事件;
  3、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办班、乱检查、乱报表等行为;
  4、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行为;
  5、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行为;
  6、行政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7、领导交办的严重影响区域发展环境的行为;
  8、其他影响区域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区投诉中心的权限
  1、责成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有关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积极协助、配合对所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
  2、责令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并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对办事效率低下、服务水平差的行政机关建议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建议区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构成违纪的公务员,由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区投诉中心主任由区监察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副处级干部担任,设正科级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一名。
  第五条 区投诉中心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1、区投诉中心直查快办。属于受理范围,反映区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第三条所列行为的,由区投诉中心决定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主任批办,派出调查组。反映处以下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第三条所列行为的,投诉事项发生在区内的,由区投诉中心决定受理,依照管辖规定将投诉事项转交相应的区属委、办、局调查处理并明确上报时限。必要时,区投诉中心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2、经区投诉中心调查后,认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的,转交区监察局或者区监察局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处理。
  3、转办。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按照信访有关规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区投诉中心办理投诉的时限
  1、接到投诉后,对于群众要求且应当到现场帮助解决的投诉,区投诉中心应当及时落实承办部门并派人及时到现场。能够即时解决的,必须立即解决;不能即时解决的,应查明原因,作出明确解释。
  2、区投诉中心自接到投诉当日起,对一般性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答复;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答复。
  3、对于转办的投诉事项,区投诉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该投诉事项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区投诉中心要求的时限办理完结,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区投诉中心。
  第七条 汇报制度
  对有影响的重大投诉事项当日向主管区长、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局局长汇报;定期向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汇报投诉受理及办理情况,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区投诉中心每周向委局领导汇报投诉受理及办理情况。
  第八条 区投诉中心工作人员配发统一工作证件、车辆印刷统一标识。投诉电话、办公地点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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