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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工作之管见

时间:2022-03-29 15:08:18 浏览量:

近年来,江西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纪检监察工作,深刻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紧密结合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和检察工作实际,针对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方法,特别是在落实和完善谈话制度建设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在工作实践中,灵活运用上级院负责人与下级院负责人谈话、了解情况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函询谈话、巡视谈话等类型,将谈话工作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教育之中。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两种意识”

在过去的工作中,谈话只是作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的一种重要手段,通常应用于干部考察或有问题反映的调查,纪检监察部门的谈话多为后者,因此被谈话人往往心存畏惧和逆反,谈话的作用有明显的局限。近年来,我们不断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创新谈话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更多地运用到教育感召、警醒防范、澄清问题之中,并得到了省院党组特别是一把手的高度重视。一把手不仅带头与下级院负责人谈话,还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树立谈话是了解情况、查处违纪的意识,又是教育预防、澄清问题保护干部的意识,要求全体检察人员、党员干部要主动接受监督,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谈话工作,不仅有问题要谈,没问题同样也要谈。通过“两种意识”的确立,我们的谈话观念得到了转变,对谈话是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和关心爱护干部的认识更加深刻。由于谈话的态度、类型、方式的变化,检察人员思想认识也发生了转变,被谈话人对谈话能够心平气和地接受,积极主动地配合,谈话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一些接受过谈话的检察人员说:过去,只要不犯错误,纪检监察部门就很少和你打交道,现在不一样了,纪检监察部门经常主动与干部接触、谈心,拉近了距离,有亲切感和信任感。

二、丰富谈话类型,做到“三个注重”

以往谈话是以事后谈为主,且类型较单一,主要是了解情况谈话和问责谈话。现在,谈话工作涵盖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甚至还包括回访阶段的谈话,谈话类型既有事前的任职(上岗)谈话、巡视谈话、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又有事中的诫勉谈话、函询式谈话,还有事后的了解情况谈话、对受诬告错告干部的安抚谈话、对受处分干部的回访谈话等。通过积极开展事前、事中谈话,丰富事后谈话,变事后问责为事前警示、事中诫勉,变被动查处为主动防范,突出早介入的作用,使预防腐败关口前移,把问题解决在未发或萌芽状态。

(一)注重做好谈话前的准备

在谈话之前,我们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谈话方案,尽力做到三个合适:一是合适的谈话人。选择具有威信、工作经验丰富、熟悉了解情况的人员作为谈话人。尽力避免选择被谈话人的亲朋好友或原来的下属作为谈话人;避免选择曾经与被谈话人在工作、感情、利益上有矛盾冲突,恩怨纠纷的作为谈话人,防止产生误会,带来负作用。二是合适的谈话环境。尽管谈话是善意之举,但是对被谈话人来说,多少会有些思想压力,所以我们注重选择合适的谈话环境,尽量营造既严肃庄重,又平缓和谐的氛围。三是合适的谈话用语。在谈话前准备好谈话提纲,在用词用语上做到讲究分寸,指出问题、提出批评态度严肃,充满善意,促使被谈话人认真对待谈话,反思自身问题,感受组织关爱,达到配合谈话的效果。纪检监察部门担任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同志都深有感慨,他们说:“每次谈话之前,我们都要像老师备课一样,梳理问题,分析原因,列出提纲,打好腹稿,形成预案,做好充分的准备,直至达到预期目的”。

(二)注重把握被谈话人的特征

谈话前,我们要进行调查了解,掌握被谈话人的身份、心理、性格、经历、教养等个性特征,对被谈话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其存在的问题抓住关键,分析原因,熟悉背景,做到胸中有数,确定适宜的谈话方式,使谈话有较强的针对性,尽可能做到恰到好处,谈出效果。比如,对性格外向倔犟,感情比较脆弱,情绪容易激动的,以“曲径通幽”,循循善诱方式进行;对老成持重,性情内敛,经历丰富的,以直来直去,开诚布公方式进行;对怕得罪人,谈话时常常欲言又止,含糊其辞的,针对其思想顾虑予以疏导,消除心理负担,赢得信赖,使其能够敞开心扉,畅所欲言;对有抵触情绪的,晓之以纪,晓之以理,帮助其端正态度,使其正确对待。由于我们对被谈话人个性特征掌握得比较准,谈话方式针对性强,各种类型的谈话都进行得比较顺利,没有发生话不投机、激化矛盾的现象。

(三)注重运用谈话的策略

谈话要达到目的,策略即谈话艺术和技巧尤为重要。一是采取双向交流策略。我们在谈话中体会到,谈话决不是我说你听,我压你服,而是在双向交流中,耐心倾听,因势利导,启发觉悟,以事实和道理说服人。如果在谈话中只是单向的信息传递,简单的法纪宣传,生硬的指责说教,必然会削弱谈话效果,甚至会事与愿违,造成被谈话人或者公开抵触,或者表面接受、内心不服。因此我们在谈话中注重采取双向交流方法,尽量不使被谈话人产生思想包袱和逆反心理,主动引导其说明情况,表露想法,申述理由,甚至倾诉委屈。二是掌握主动策略。我们在谈话中,从实际情况出发,控制进度,调动情绪,给被谈话人宽裕的时间思考和叙述,防止了谈话尴尬别扭,陷入僵局,使谈话进程自然顺畅。三是自我控制策略。谈话中,被谈话人不可避免地会有戒备心理,甚至抵触情绪,对此,担负谈话任务的同志都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以及应变套路,始终掌控自己情绪的起伏,语速的快慢,音调的高低,姿势的动静,不失度不失态。很多接受过谈话的同志说:谈话人员举止文明,坚持与人为善,使我们真切感受到党组织的关心和爱护,把问题说清楚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三、灵活谈话方式,坚持“四个结合”

(一)广泛性谈话和针对性谈话相结合

我们在工作中,既注重采用了解情况谈话、廉政谈话、巡视谈话等被谈话人广泛的方式,又注重采用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等有针对性的谈话方式。通过广泛性谈话,全面了解情况,解决共性问题;通过有针对性的谈话突出重点,解决个性问题。近两年,全省检察机关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以及高检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与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谈话的暂行规定》。共开展各类上级院负责人与下级院负责人谈话1033人次,其中了解情况谈话443人次,任前廉政谈话356人次,诫勉谈话31人次,巡视中的上级院负责人与下级院负责人谈话203人次。领导干部在任职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任职中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这种各级院领导班子成员人人接受谈话的制度落实,使每一位班子成员每年都能受到一次廉政教育。一位新任检察长深有感触地说:“任前廉政谈话,给我们上了一堂非常具体、富有针对性的党性党纪教育课,印象特别深刻,拒腐防变这根弦崩得更紧了”。对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检察人员,我们及时开展针对性的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共计61人次,比较好地把问题消除在了萌芽状态。

(二)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

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比较而言,个别谈话内容隐秘、交流贴近;集体谈话节省时间,便于被谈话人之间相互学习。我们根据不同的谈话对象和谈话目的,灵活运用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取得了比较好的谈话效果。对于谈话内容严肃、不便公开的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由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中进行,一方面使被谈话人减少顾虑,另一方面又使谈话人的教育警示能够更有针对性,这一谈话方式主要运用在干部考察谈话、了解情况谈话、巡视谈话、诫勉谈话之中。对于谈话内容具有普遍性,被谈话人之间并无避讳的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既节省时间,又能扩大教育面,这一谈话方式主要运用于警示教育、征求意见等类型的谈话中。

(三)日常谈话和定期谈话相结合

为更好地发挥谈话的作用,确保对重点岗位、人员监督到位,我们坚持做好对其经常性谈话工作。同时,建立职务变动时必谈、年度总结时必谈、重大节日时必谈、婚丧嫁娶时必谈、参与项目建设时必谈等定期廉政谈话工作机制,将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人员,使定期谈话与日常谈话相结合。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谈话对象、谈话内容、谈话的组织领导、必须谈话的时间点等都作了明确要求,保证了定期廉政谈话工作有序进行。

(四)直接谈话和书面谈话相结合

直接谈话是谈话中的主要方式,由谈话人与被谈话人面对面进行交流,具有即时性的特点,有利于在短时间内了解到真实情况。我们在开展谈话工作中,采用直接谈话的方式比较多,比如了解情况谈话、巡视谈话、诫勉谈话等。因为直接谈话需要时间、地点的约定,为不影响工作,于是我门对一些轻缓、个别教育或有特殊要求的采取了书面谈话,主要用于上级院负责人对下级院负责人的书面廉政谈话、警示谈话,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函询式谈话。对于涉及市院班子成员以及基层院检察长的匿名举报件,我们也是采取函询谈话的方式处理。其方式是,摘录问题致函要求被举报人回函说明情况,并根据回函情况决定是否深入调查。这种函询谈话形式既不影响下级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又能达到核实情况的目的,也给予被举报人申辩、说明的机会。

四、运用谈话成果,促进“五个加强”

(一)加强教育预防的针对性

通过各种谈话,我们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易发多发环节,并整理总结,找出规律,作为教育、监督的重点,并将一些具有执法办案权、人事任免权、资金支配权、暂扣款物管理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作为廉政警示谈话的重点对象,通过领导谈、干部交流谈、纪检监察部门谈、集体谈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警示谈话,针对各级院“一把手”位置特殊的特点,通过巡视,开展针对性谈话,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力度。近两年来,由于我们教育预防工作做得比较扎实,全省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逐年下降,2007年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数、人数均为近五年来的最低。

(二)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我们把开展谈话工作作为发现漏洞,完善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在各类谈话工作中,谈话人不仅了解到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而且深入思考,找出预防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对策,提出改进和完善制度的建议,已有多条建议被《江西省人民检察机关执法规范》采纳。《执法规范》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三年来,在防范和减少执法办案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制定的《执法规范》中“责任追究”章节的主要精神与去年高检院制定《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基本一致,符合了上级的最新要求。

(三)加强对受错告诬告干部的保护

历年受理的举报件中,超过80%是失实举报。保护受错告诬告干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省院纪检组对保护受错告诬告干部高度重视,要求各级院纪检监察干部改变以往“重查处、轻保护”的观念,树立“查实问题是成绩,澄清问题也是成绩”的意识,认真为受错告诬告的干部澄清问题,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共为80余名检察干部澄清问题,有效地保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我们还把回访受错告诬告干部作为回访工作的重点,通过与单位领导及受错告诬告干部本人进行谈话,了解该干部在受错告诬告后的表现情况,要求其相信组织,振作精神,干好工作,并对所在单位提出要求,不要受错告诬告影响,继续信任支持其做好工作。

(四)加强对违纪干部的教育和挽救

在谈话中,我们也经常能够了解到部分干部存在轻微违纪问题,我们对具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严肃指出问题发展的危害性,及时纠正错误的必要性。同时,要求被谈话人针对谈话时所提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期限内写出情况说明或自查报告,提出自律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我们坚信,对干部严是爱,宽是害,如果已经发现干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而置之不理,就是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失职。

(五)加强对受处分干部的关心帮助

干部受处分后情绪一般比较低落,我们把帮助他们振作精神、走出阴影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重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摸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帮教途径,即通过落实回访谈话制度进行帮教。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后,定期回访受处分干部,经常性地了解掌握受处分干部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受处分后的工作表现,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身错误,吸取教训,努力工作。在与受处分干部进行谈话中,根据受处分人不同情况,对症谈话,对受了处分压力过大的被谈话人,谈话时采取谈心式的方法,对其进行正面鼓励,帮其“减压”;对受了处分觉得无所谓的被谈话人,采取批评式谈话方式,指出其不接受教训,抵制组织处理可能犯新的更大的错误的危害性,对其“加压”、促其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对觉得受处分冤枉,对所犯错误缺乏正确认识的被谈话人,采取疏导式谈话方式,指出其所犯错误带来的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提高接受组织处理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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