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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

时间:2022-01-02 15:23:29 浏览量: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的实施,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具体完善,它进一步通过立法的形式,实现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这是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该《规定》从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条件、任免程序、考核培训、管理表彰、经费保障上都作了详细规定。对改革过去“陪而不审”、“拉来凑数”,名义上合议庭审理,实则审判长说了算的局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把《决定》学习好、领会好,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好。

    一、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在我们国家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早在建国初期,为正确处理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上都作出了不可抹灭的贡献,它通过吸纳部分人民群众参入具体案件的审理,体现司法民主,保证人民群众通过行使审判权,而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实践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我们的基本方略后,在有着十三亿人口的中国进行现代化建设,没有法律作后盾,将会一事无成,而健全的法律,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社会主义法制也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我们一定要把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同时还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首位必须明确。我们的审判活动是建立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的审判,它不仅要接受法律上的监督,还要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实现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具体案件的审理之中,让他们以一个普通“法官”的身份介入司法调查、辩论、调解,直至判决等诉讼的各个环节,贡献他们的聪明才智,使他们自觉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之中。同时,随着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对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要求逾来逾强烈,法院的诉讼案件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也在不断上升,让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也是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的需要。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价值体现

    陪审员制度不是中国的专利,在英美及大陆法系的国家里,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得到广泛运用,我国正是结合自身的特点及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进行了合理借鉴。那么人民陪审制度为什么能够在近代中国,尤其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的背景下不断加强呢?它在参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维护社会稳定中究竟有哪些方面的意义呢?这就涉及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刑、民、行政等案件的审理,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从而推进了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进程,有效地实现了依法治国与依德国相结合。

    1、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了让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

    审判机关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类诉讼案件,调整各类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打击犯罪,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职能。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在人民群众中选拔、任命一批人民陪审员,赋予他们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至始至终地参加具体案件的审理活动,让他们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智慧,全面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从而让人民群众知道,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下审判权是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并不是司法审判机关的特权,这样才使得我们的法制建设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更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更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因为有了人民群众的参与与支持,我们的审判能力才有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

    2、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从而保证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防止审判权的滥用。

    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或比较复杂的疑难案件,能够弥补人民法院对社情民意了解的不足,从而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一本质要求贯穿到具体的案件之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一样,从建国初期到建国后,已经有了五十年的发展历程,不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现代化建设时期,对加强人民团结、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我们说,我们的审判工作要接受人民监督,而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落实群众监督的有效措施。案件的庭审调查、辩论到调解、裁判,是合议庭说了算,不是某一个审判人员说了算。过去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很多措施不配套,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现在不同了,无论从陪审员的选拔条件上,还是任免渠道上都有了很高的要求。由于陪审员的素质上来了,保障机制健全了,他们就有了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及观点的基础,案件的裁判质量与公信度自然会大幅度提升。由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随机性比较强,这对防止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将取到有效的遏制作用,从而使法院的判决更能体现人民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与愿望,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

    3、人民陪审员制度能保证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防止案件审判的暗箱操作,实现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们采取陪审员参审、巡回就地办案、公开审判等形式,最大限度地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其本质就是要让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暴露在“阳光”之下,用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接受群众监督。由于人民陪审员来源于社会的各个层面,代表着不同阶层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这样就能保证我们的裁判结果从群众中来,然后用具体个案的裁判到群众中去,达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从制度上杜绝了个人操纵合议庭,暗地操纵审判活动,保证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与效率,确保公正司法,防止司法腐败。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官职业化进程也在不断深化,理论上讲,社会起进步,法制会更健全,健全的法制社会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然而,我们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不足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要求日益增长的矛盾还非常突出,诉讼案件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也在大幅度上升,让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对缓解人民法院审判力量不足,提高案件审结率也是必不可少的补充。同时,各类新类型的案件涌向法院,让有着丰富的实践及理论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到合议庭中,对保证人民法院就某些专业问题或技术难题的理解都取到有益的帮助,从而对提高案件的裁判质量也会提供了有益的帮助保证。我们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过去人们认为法院的大门高高在上,人民群众可望而不可及,现在让他们中的优秀代表坐到审判台上直接与当事人交流,对监督法官依法行使职责,公正司法,防止腐败,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5、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人类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必须要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打击职能,对各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调节职能,能否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人民法院通过改革审判制度,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弘扬正气、惩治邪恶、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不断实现政治文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其它任何一项制度一样也有着它的缺陷,要毕其功于一役,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解决社会转型时期的一切问题并不现实。从多年的实践效果看,它固然有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参与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深,对审判制度不了解;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约束、及奖励惩处机制上的不足,甚至有个别陪审员在合议庭上发表与法律相抵触的观点等诸多问题,但这些,都不会影响到该制度的推进,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健全保障机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让他们把陪审作为自己的自觉行动,从而使这一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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