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宏发范文网平台! 心得体会 党建材料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思想汇报 事迹材料 发言讲话 述职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探讨

时间:2021-11-15 16:12:52 浏览量:
xx州国土资源局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部署,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去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主题就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今年中央1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又作出了具体部署。可以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央高度重视,群众迫切期望,社会各个方面都很关注。
    客观上讲,这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突出的问题是:1、农业基础薄弱,生产水平较低;2、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3、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差别较大;4、农村安定和谐存在压力,存在不稳定现象;5、农村法制机制不健全,发展的内在因素不健全。
    国土资源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密切相关。说到底,建设新农村就是要发展经济,增长收入,机制要民主,精神要文明,社会要稳定,要改革调动各方面尤其是农民的积极性,这些都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大ˇ秘ˇ书ˇ网-www.damishu.com-有文章需求,请到大*秘*书*网站留言板,12小时内解决您的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立足本职、积极行动,切实有效地做好相关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对策
    依法做好国土资源特别是土地管理工作,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主动研究政策措施,积极促进发展稳定,是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真正的最大的支持,这也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
    我们既要积极主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要在支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总的思路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统筹协调作用,为新农村建设合理用地提供科学依据。要切实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统筹安排城乡各项用地。特别是要积极开展村庄用地规划工作。对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优先安排、保持同步。已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要完善规划内容,抓好总结推广。要依据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土地整理等专项规划。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来进行。进一步摸清农村用地现状,在严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落实到地块的同时,明确村镇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发整理区和生态保护区等,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
 国土资源部门要先期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工作,争取主动,加强协调,确保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在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安排的重点生产、生活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基础工程建设用地,要及时予以重点保障,进一步提高审查报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是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以建设促保护。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为此,必须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必须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盲目圈占、违法批占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在农村建设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和计划,必须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必须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性质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占用基本农田的理由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在预审时应说明不能避让的理由;在报农地转用审批时,应说明补划到位的情况。
    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巡查,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坚决杜绝新农村建设中先用后批、边用边批、批少用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特别是要坚决制止用“以租代征”等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制度。全面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鼓励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新开垦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所需费用可列入项目预算。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对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制。
    要真正落实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方针,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保证及时征收和上缴。对各类土地收益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试点地区,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在系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一步部署土地整理工作,促进基本农田建设,促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有条件地方的迁村并点和新村建设。推进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增强耕地排灌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坚持土地整理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工程区倾斜。
    切实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工程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
    三是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大,节约集约用地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改造,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有低丘缓坡和“四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住房向中心村镇集中,乡村工业向工业用地区集中,农业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以集中促进节约集约,提高村镇建设用地利用率。
    要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经部批准,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加以规范完善。坚持建新拆旧,积极推进废弃地和宅基地复垦整理。村庄整理节少出来的土地,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宜耕则耕、宜建则建,优先用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四是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中,要严格控制征地数量和范围,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审核。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不得报批用地。进一步规划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大力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五是大力加强农村地质灾害监测预防,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完成山区、丘陵区县(市)的地质灾害普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全面实行村镇建设以及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多面广、造成人员财产损失较大的农村,根据农民自愿的原则,在科学调查、合理规划的基础上,有步骤、分阶段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让搬迁工作。
    尽快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投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加强农村地区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加快农村小矿山的整顿和整合,引导依法办矿、科学采矿、保护环境、文明生产。
    继续加强西部缺水地区农村地下水调查评价和供水水文地质勘查。大力开展西部岩溶石山地区、红层地区等地下水勘查。加强东部地区地面沉降的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业地质工作,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优质高效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提供科技服务。
    六是加强领导,提高素质,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务和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涉及方方面面。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足本职,尽职尽责,切实把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上重要日程。涉及国土资源部门职能的工作,要提前介入、主动参与。要善于总结经验,研究政策,及时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良展,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全面有序推进。要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这是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工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在深入开展这项活动过程中,要重点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建设。按照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汴派出机构的规定,乡(镇)所由县财政供养,减轻乡(镇)的负担。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

推荐访问:新农村 大力支持 探讨 建设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