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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的关键

时间:2021-12-05 10:57:41 浏览量:

胡锦涛同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一篇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献。
    荣辱观作为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人的道德观的集中体现,是人们关于什么是光荣、什么是耻辱的根本看法和态度。荣辱观具有社会意义,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根本意义在于人,在于人的发展,它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荣辱观总是具体的、现实的人的荣辱观,人是荣辱观的主体。荣辱观对人的思想行为具有鲜明的动力、导向和调节作用。正确的荣辱观,可以引导人们明辨是非、善恶、美丑,形成正确的自我评价,树立正确的行为导向,产生正确的价值激励,推进自身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荣辱观的社会意义,是通过人的素质的提高、人的全面发展而实现的。通过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通过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帮助人们趋荣避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方向;通过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德立人,提升境界,为和谐社会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奠定基础;通过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人的精神文明与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推动经济社会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论述,正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培养大批优秀人才”为出发点,开宗明义地提出要“着眼于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衡量一个人是否树立了社会主义荣辱观,就要看其是否提高了素质、得到了发展,在社会生活中能够旗帜鲜明地明荣辱之分,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检查一个地区单位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工作的成败得失,就要看人们的精神世界是否得到丰富,精神力量是否得到增强,是否形成了“讲正气、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的良好局面。

    以人为本既强调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根本目的和根本标准,也突出了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根本途径和根本方法。人是荣辱观的主体,树立和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就要充分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在树立、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通过教育培养人、法制规范人、风气熏陶人,引导人们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激发人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人们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正确荣辱观的形成和发展,教育是基础。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必须大力发展教育,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论述,首先从教育说起,特别提出“充分发挥教育对提高人的素质的基础性作用”。他要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荣辱观。教育既包括“使每一个适龄青少年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也包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的学习培训,使每个人都不断获得新知、增长才干,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还包括“在全体人民中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观念、提倡科学方法,促进科学素质的提高。”这些都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必要的、宽厚的、基础性的教育。正确的荣辱观,不可能自发地树立起来,必须重视并不断加大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的力度。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像胡锦涛同志所要求的那样,“充分发挥文化启迪思想、陶冶情操、传授知识、鼓舞人心的积极作用。”荣辱观作为一种观念,以文化为载体,蕴涵于文化之中。一个社会的荣辱观,存在和表现于这个社会的文化之中,一个人接受荣辱观,就要通过一定社会文化的涵养。因此,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积极推动文化创新,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寓于群众文化活动之中,使人们在先进文化的浸染中提升道德境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最终目的是使每个社会成员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因此,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决不仅仅是知识的教育、理论的教育,它根本上是一种实践的教育、养成的教育。只有经过反复的实践和逐步的养成,才能使社会主义荣辱观转化为人们内在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成为人们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示范作用、先进典型的教育作用,把言教与身教统一起来,引导和带动全体社会成员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全体社会成员都应积极投身到社会实践之中,在实践中辨荣辱、受教育。各行各业各个单位都要联系工作实际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推进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身体力行、自觉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良好局面。

    正确的荣辱观的形成和发展,法律制度是保障。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必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保障作用。法律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道德风尚发生了重大变化,总体上呈现出积极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要发扬我国重视道德教化的优良传统,同时也要借鉴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依靠法律制度的力量,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贯穿到各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全过程,渗透到社会管理的各方面。实践经验表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建立适用于全社会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行为准则,并用这些准则强制性地规范、制约、监督和调节人们的行为,对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继续采取一系列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措施,把符合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进行制度创新。要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依法惩治那些败坏道德的不法行为,用法律手段引导和规范社会道德生活,扶正祛邪,扬善惩恶,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评价机制、奖惩机制和监控机制,对符合“八荣”的人和事给予鼓励,对“八耻”现象严格加以扼制,引导和督促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学生自觉地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实现自律和他律的有机统一,并不断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化。

    正确荣辱观的形成和发展,社会风气是关键。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必须大力加强社会风气建设,充分发挥社会风气的关键作用。社会风气对于社会的进步以及生活于其中的人的发展至关重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必须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所谓社会风气,主要指一个时期、一定范围内,多数人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的价值取向、心理习惯、行为方式。胡锦涛同志说,“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它同荣辱观之间紧密相联,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荣辱观是社会风气的内容,社会风气是荣辱观的表现。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荣辱观,也必然有什么样的社会风气,反过来,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社会风气,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也就可能形成什么样的荣辱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是社会性动物,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一个人的成长,一个人荣辱观的形成,社会环境特别是其中的社会风气的作用不可忽视。人无时无刻不受到社会风气的影响。良好的社会风气,使群体、社会成为一个大熔炉,有助于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方式。胡锦涛同志在要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同时,反复强调要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学习科学、相信科学、依靠科学的良好氛围;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氛围等。因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大力加强社会风气建设,特别是党风、政风、学风建设。像邓小平同志曾要求的那样,一定要教育好我们的后代,一定要从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搞好我们的社会风气,打击那些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的恶劣行为。而且必须狠狠地抓,一刻不放松地抓,从具体事情抓起。我们要运用多种载体,采取多种方式,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文化氛围、社会氛围,同时使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转变为党风、政风,转变为民风、行风,转变为学风、校风,使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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