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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时间:2021-12-12 08:20:51 浏览量:

2021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钢筋

   赣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赣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钢筋产品的质量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钢筋分类

热轧光圆钢筋(产品标准编号: GB/T 1499.1-201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标准编号: 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二、抽查范围

全市生产企业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仓库内能够表明是合格的待销品,在其中随机抽取。

三、承检机构

赣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四、实施细则

1、抽查产品

本次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赣州市内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钢筋。

2、检验依据

GB/T 1499.1-201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3、抽样要求

  3.1原则上,每家企业或经营户抽取1-2种主导产品。

  3.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流通领域仓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3.3 抽样方法

 随机抽取经被抽查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抽样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取样时要注意去掉钢筋端头500mm后取样。抽取10根(长度不小于1米)样品,5根留样,5根检测。

  3.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承检单位接收样品时,应仔细查验,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备用样品带回承检机构。

3.5抽取的样品运输时应防撞、防挤压,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

4、检验要求

4.1 检验项目

热轧光圆钢筋(表一)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1

力学性能

下屈服强度

GB/T 1499.1-2017

GB/T 28900-2012

 

抗拉强度

 

断后伸长率

 

2

冷弯试验180°

GB/T 1499.1-2017

GB/T 28900-2012

 

3

直径允许偏差

GB/T 1499.1-2017

GB/T 1499.1-2017

 

4

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1499.1-2017

GB/T 1499.1-2017

 

 

 

 

 

热轧带肋钢筋(表二)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1

力学性能

下屈服强度

GB/T 1499.2-2018

GB/T 28900-2012

 

抗拉强度

 

断后伸长率

 

2

弯曲试验

GB/T 1499.2-2018

GB/T 28900-2012

 

3

内径允许偏差

GB/T 1499.2-2018

GB/T 1499.2-2018

 

4

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1499.2-2018

GB/T 1499.2-2018

 

 

4.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2、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无法正常进行下一步有关项目检验和判定时,应重新抽样。必要时应采集并保存影像记录。

4.3样品费用

4.3.1钢筋样品抽检费用

钢筋样品抽检费用表

序号

产品名称

钢筋样品买样抽样费

(元/批次)

检验费用(元/批次)

1

钢筋

50

650

 

5、判定原则

1、经抽样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结论用语

2.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2021年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合格;

2.2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2021年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受检企业对抽查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抽查结果十五日内向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

按以下方式进行:

6.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6.2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6.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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