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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当前有损公安交警执法形象的八种不良现象

时间:2021-12-20 15:55:36 浏览量:
    长期以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非常重视队伍建设,通过坚持不懈地抓政治学习、抓思想教育、抓作风整顿、抓问题整改,交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在不断提高,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意识在不断增强,队伍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我们在看到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还应看到这支队伍的少数单位或民警面临改革开放的考验和受物质利益的驱动,在日常生活或执勤执法工作中,时有出现一些有损公安交警形象和与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行为,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公安交警不是很高的评价。在此,结合本人从事执法监督工作所见所闻和日常生活交往社会对交警执法的评论,认为当前有损公安交警执法形象存在以下八种不良现象。
    一、形象不佳。表现在少数民警执勤执法时警容不整:如不戴警帽或戴帽不正,不挂执勤证,不扎腰带,挽袖敞胸,卷着裤脚,指挥手势不规范;处理交通事故、查纠交通违法、调查取证时,口含香烟或咀嚼口香糖,给人以庸俗、随意、不庄重的印象。
     二、态度傲慢。反映在窗口单位和路面执勤执法少数民警,对待办事群众和交通违法行为人,态度生硬,语言粗俗或慢条斯理,不清楚告知其办事程序和交通违法存在的事实,让群众深感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受到不明白的处罚时不敢陈述和辩解。有的群众甚至为办一件事或受到一次违法处理而产生积怨。
     三、行为粗暴。少数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不仅表现在语言上说粗话、说蛮话、说狠话,而且在行为上不按规定的执法规程办事。如检查嫌疑违法机动车或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不论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第一个动作不是敬礼,而是强行拔下机动车钥匙。扣车、扣证不告知原因,不开具凭证,不告知接受处理的地点,造成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找不到当事民警。少数民警纠违不仅行为粗暴,言语也不文明,如遇闯红灯、违规停车或行车,不是有礼貌地批评教育违法行为人,而是出口伤人:“你眼睛瞎了!”、“开不好车开什么车!”,当事人若容忍不过受辱反讥,定会受到“你还想不想开车?”、“搞死你!”的吓唬,有的民警说理说不过当事人,以泰山压顶之势说道:“我就是法”、“你告我去!”。俨然以管理者自居,把自己摆在群众的对立面。
    四、逢纠必罚。由于受利益驱动,路检路查不分违法情节轻重,逢纠必罚,几乎有雁过拔毛的做法。如经常对即停即走的机动车,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车人未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车人未戴安全头盔等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的规定。不注意对轻微违法行为处罚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五、顶格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有“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五种处罚规定。尤其在罚款则里,根据某种违法情节有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同幅度的处罚,而在具体执法处罚过程中,很少考虑违法原因和人性因素,甚至不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使用顶格处罚的做法较多,使被处罚人难以接受。
    六、处罚不公。同是一种违法行为,受处理时,生人熟人不一样,本地人外地人不一样。有关系、有背景的交通违法当事人尽管违法次数再多,甚至违法情节再重,应用关系,利用背景,可以少受处罚或不受处罚。而无关系、背景的驾驶人却处处受罚,导致被处罚人严重产生心里失衡。于是有的驾驶人千方百计攀附民警,以换取日后再不受处罚。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代替处理交通违法的“托”的职业。交通违法行为人只要给和民警关系好的“托”交一笔不菲费用,“托”就会帮助快速得到处理,这不仅给被处罚人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也给交警的声誉带来了不良的评价。
    七、索、要、吃、请。少数民警因关系即使不处罚违法当事人,也要当事人意思意思,有意或变相接受吃请或索要钱物。把索、要、吃、请看作是顺理成章的事,几乎成了一种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潜规则。
    八、监督不力。尽管各级交警部门建立有执法监督部门,层层建立有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立案处理审核审批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究竟有多大的约束力很难说清。长期以来,各地抓执法质量考评,抓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也纠正了一些问题,由于诸多原因使有些问题反复出现,少数单位在监督环节仍明显缺乏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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