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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2021年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

时间:2021-12-21 09:25:25 浏览量:

修文县2021年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

 

一、指导原则

根据修文县目前学校学位及学生现居住地情况,按照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经相关部门审核的资料统筹安排,学校学位不足时,安排在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或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

二、入学条件

采用分类安置的方式:同时具备以下1和2条件的安排在居住地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具备其中一个条件的根据县域内附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际进行统一调配;一个条件都不具备的推荐到受政府委托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

1.现居住地公安部门签发的适龄儿童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居住证。在我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的子女,需单位出具工作证明。

2.以下条件至少具备一条:

(1)适龄儿童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或适龄儿童本人于2021年6月10日前(含6月10日)在现居住地购置有效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备案登记表或不动产权证)。

(2)适龄儿童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务合同(用工合同)证明,同时提供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缴纳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社保(“五险”)的证明。

(3)适龄儿童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现居住地经商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营业执照。

三、优先条件

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居住,符合以下入学优先条件之一的,根据监护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

1.解放军、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残疾人子女或残疾儿童本人(提供残疾证)。

3.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提供市级以上证明)。

4.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子女(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县引进的优秀人才的随迁子女(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招商引资企业投资人(股东)子女(提供招商引资协议、营业执照或股份证明材料)。

8.关于退役军人随迁子女:随迁子女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在现居住地购置有效房产证明(2021年6月10日前<含6月10日>)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务合同(用工合同)证明或在现居住地经商一年的营业执照,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保障在现居住地附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①参战退役军人(提供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提供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提供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招生程序

除小学整班移交到初中的学生外(整班移交中的外县户籍学生也需要居住证才能网上报名),其余小学和初中学生需持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居住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领取《进城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入学信息审核登记表》并如实填写→持房产资料或劳动合同(社保)等原件到县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窗口审核盖章→将审核的有关材料复印件交学生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中小学并签订服从调剂承诺书→按学生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学校通知,持相关材料原件到相应学校审核、报名注册。

五、相关政策解释

1.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随父母到输入地(同住)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3.法定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户籍地村居或民政部门出具相应证明):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注:本细则中“一年”、“三年”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含8月31日)。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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