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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观察

时间:2021-12-21 15:35:51 浏览量:

摘要: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新农村建设有其独特的条件和机遇,即工业化、城市化和国际化给农村和农民发展带来的机遇。但是这能转化成农民福利水平的切实改善吗?**新农村建设的实践对其他地区有借鉴意义吗?本文通过调研发现,**各级政府在多年经济发展的积累基础上有较强的财政实力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且集体经济在工业化、城市化中焕发了青春,进行了许多增进农民权益的制度创新。但是农民发展的主体地位还有待加强。目前**各地区、各层次的农民增收和生活质量差异很大,远离工业化、城市化中心的农民发展前景并不乐观。地方政府和工业部门在追逐GDP 增长中如何重视农民利益,让农民作为发展的主体地位分享工业化、城市化的收益,是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工作。与其他地区相比,**新农村建设的条件和环境实际上是程度差异,因此它的经验和问题富有借鉴和启示价值。

  一、导言

  “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强调“新农村建设”中的“新”不再是以前通过工农剪刀差,从农村积累工业部门和城市部门发展的资本,而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动的协调发展机制。“十一五”规划明确指出,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是“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同时搞好乡村建设规划,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等等。这些新农村建设目标和要求在实践中是如何通过农民收入、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的提高体现出来?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在建设新农村上的差别主要是发展条件和机遇上的差别,这实际上是经济发展程度上的差别,因此,经济发达地区新农村建设会给其他地区带来可供借鉴和启发的经验和教训。

  本文提供一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调研报告,介绍和分析**作为工业化、城市化和国际化程度发达的地区,建设新农村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此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建设新农村的一个案例,对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作一个生动的解释,希望从中得出的经验和政策建议对其他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会有借鉴和启发意义。

  **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早在上世纪八十和九十年代乡镇工业大发展时期就已经开始了。即使在乡镇企业逐步淡出,外资企业隆重进入的时期,**农村发展和农民收入还是不断地改善着。到2005年在江苏省首批六个全面小康达标的县级市中,**的五个县级市(昆山、张家港、常熟、吴江、太仓)全部入围、占得五席,其中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393元,比省目标值高393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96%,比省目标值高11个百分点。

  **的经济发展并没有因此停止,还在加速,表现为工业化、城市化和国际化在新一轮的国际制造业资本转移和本土制造业发展中还将进一步增强。但是,这时遇到前所未有过的瓶颈:用地指标短缺。在这个背景下,**市响应国家“十一五”规划,在2006年初**市出台了“**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行动计划”,提出**建设新农村要以工业化、城市化和国际化促进和带动新农村建设为原则。在此前提下,新农村建设有两大主要内容是:(1)村镇规划先行,重点推进“三大集中”工作(工业向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集中;农民居住区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和农业园区集中),(2)促进“三大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村专业合作制)改革。从调研中我们认识到,前者是受工业化、城市化的推动,后者是前者的制度保障,使得农民利益没有损失的情况下实现前者。或者说,上述两大内容在具体工作中实际上转化为两个任务:一是缓解**进一步工业化、城市化和国际化所受到的土地数量限制,二是在土地指标增长出自于农村和农业结构调整的情况下,土地重组和集中不能以牺牲农民收入和生活预期为代价。前一个任务的完成实际上是农村和农民再一次地支持工业化和城市化。由于这两个任务涉及到政府、工业投资者和农民三大利益主体,而且在利益协调和谈判中,农民通常是弱势群体,所以,**新农村建设应当在以农民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的前提下,实现三方激励相容。

  因此,农民在失地、失业(即非农化)中是否会仅仅满足于政府提供的收入补偿,是否仅仅满足于集中地居住所谓有城市化特征的小区里?他们的劳动力在未来还有没有发挥作用的地方?他们是否具备了参与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所需要的劳动能力?他们能否分享**产业升级所带来的经济福利?这些问题都是农民能否成为一个发展主体的问题。从调研中接触到的情况,不断地让我们认识到阿马蒂亚·森的一句话的份量,即发展的目标和手段要“在适当的机会下,(让)个人可以有效地决定自己的命运并且互相帮助,他们不应被首先看成是精心设计的发展计划的被动接受者。”[②]这就是说,现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是不是精心设计的发展计划的被动接受者呢?农民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农民发展的可行能力如何体现出来?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我们对**农村、农业和农民在工业化、城市化中的发展的实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对农民在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发展能力(即森所说的实质性自由)进行评价,为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第二部分解释我们考察新农村建设的一个视角――发展的自由观。第三部分到第六部分分别从新农村建设的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背景、集体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等方面介绍和分析农民的行为能力和主体地位。最后一部分是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主体地位和存在发展差异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发展的自由观:观察新农村建设的一个视角

  农村的变化,无非是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增收、生活环境和基础设施改善和农民参与公共决策情况的改善。对于农村变迁的认识,二元经济理论强调通过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工业和城市转移来提高农民农业收入,人力资本理论强调通过改善农业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来发展传统农业,新制度经济学则是强调农民进入市场的产权界定和保护能改善发展农业的激励。这些理论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农民和农业发展通常是一系列条件变化的自发结果,尤其是在农业部门在三次产业结构中逐渐变得不令人瞩目的时候,人们往往把农村发展看作是一国工业化、城市化进入高级阶段的“制成品”,一个简单的增加投入或扶贫问题。而农民作为发展的一个主体地位却没有得到重视。这个问题在中国目前农民人口占全国近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尤为重要。[③]

  阿马蒂亚·森认为,主体是采取行动并带来变化的人。[④]发展就是增强个人作为主体的可行能力,是增强个人参与经济、社会和政治活动(包括从参加市场活动到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个人的或集体的政治或其他领域的多种多样的活动)能力,具体地说,这些能力体现在各种功能性活动上,如有足够的营养、基本医疗、教育、社会保障、参与社区生活和拥有自尊等等。人类发展就是个人的可行能力集的扩展,是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扩展。由于个人的可行能力严重地依赖于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安排,所以,森将个人的可行能力所决定的真实自由区分为五种工具性自由:(1)经济条件,是指个人分别享有的为了消费、生产、交换的目的而运用其经济资源的机会。可供运用的经济资源及其交换条件决定了一个人的经济权益。收入和财富增长表现为人们经济权益的提升。(2)政治自由,是个人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权利。(3)社会机会,是指社会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所实行的安排。(4)透明性保证,是满足人们对公开性的需要,在保证信息公开和明晰的条件下自由地交易。(5)防护性保障,即社会安全网,如失业和贫困救济。这五种工具性自由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和强化,例如一个国家迅速降低死亡率既可以采取“增长引发”的过程,也可以采取“扶持导致”的过程。在前者,通过高速经济增长来发挥作用,人们参与经济交易的权益增加的同时,国家也有财力承担社会保险和开展积极的公共干预。在后者,通过精心策划的公共教育、医疗保健和透明的信息交流来实现,同时也能促进经济增长。再如在政治自由的国家,饥荒不会发生,经济的自由和生存的自由都能得到保障。因此在森看来,发展政策就是提供多元化的支持性安排,充分扩展这些相互联系、相互强化的工具性自由。[⑤]

  按照森的发展观,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于“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也可以从上述五种工具性自由及其关系来理解,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不简单是农民增收,而是农民作为自由、自立的主体地位的确立和维持。

  目前,**在农村建设中,工业化、城市化的良好形势增加了农民利用其拥有的经济资源如劳动力、土地获取收益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发展程度因其劳动力转移、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就业条件的宽松及其政府的支持而显著地得到改善,而且相比于其它地区来说,农民的发展程度是最高的。同时各级政府的投入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民从事某些功能性活动的可行能力,如基本的医疗健康、社会安全网。

  但是,在现阶段,在现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下,政治参与、医疗与教育、社会安全网和透明性保证这四个方面对**农民来说,基本上是同质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因经济增长水平高而领先于其他地区。所以,我们农民的经济权益的角度切入,观察**农民经济权益目前发展的状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其他工具性自由的依赖。由于经济权益的好坏直接体受到工业化、技术进步等GDP 增长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在**各地区之间、各年龄层次农民之间呈现出巨大的差别。所以,经济权益将成为农民发展关键的边际变量,它的改善程度直接决定农民能否走向富裕,走向与城市居民有同等的发展状况。因此,在GDP目标导向的经济发展中,**农民的发展还应有所期待。

  三、农民的经济条件:工业化、城市化和国际化中的诱惑与隐忧

  **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原来乡镇工业基础和上世纪后期发展外向型经济吸引来的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些企业的投资和成长使得**不仅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位居江苏省前列,而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收入也遥遥领先于其他地区。其中尤以昆山市发展为代表。工业化和经济国际化带来了**城市化呈现出新的特征,原有的从农村开始的自下而上的自发过程,逐步转变为政府为了工业投资建设用地需要自上而下地规划城市化,使得**既保留了乡镇工业时代形成的农村城镇化,也出现了外向型经济推动的大量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和服务业向中心城镇集中的现象,城市的边界在逐步扩大,多中心-卫星城镇群在增加,为更多的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创造了机会和空间。

  我们知道,在已完成的工业化过程中,农民收入的增加主要依赖于乡镇工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集中投资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对农民的吸纳,这些制造业科技水准不高,对劳动力知识水平要求不高。即使有的外商企业投资高科技产业,但是由于看重的是国内低价时为劳动力、原材料和能源供应,主要是投资在附加劳动价值环节上。这并不妨碍农民就业和进城。

  但是**的工业化、国际化和城市化目前需要进一步提升竞争力水平。这对农民经济权益来说,并不一定得到长期的改善。这是因为**下一阶段提升区域竞争力的着力点是实现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升级,突出强调一系列先进制造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本土化,装备制造业国产化、高技术产业向自主研发延伸、传统制造业信息化等等,这不仅是政府的意愿,也是一部分企业提升竞争优势的需要。但是这种结构优化的前提是有大量的高技术能力劳动力的供给。在劳动力资源、教育资源丰富的中国,这种劳动力的供给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对于大量来自农村的农民劳动力来说,转换成高技术劳动力却是一个大问题。不仅是因为他们开始从农村、农业转移出来的时候拥有的只是体力劳动力,即使转移出来后,也只是变成了熟练工。他们获得的收入增加也主要用于改善生活条件和保障上,很少有知识投资。因此,总体上,他们难以适应制造业升级的需要。如果制造业升级呈现快速大规模的趋势,那么不可避免会出现来自城市的新兴知识劳动力对来自农村的体力劳动力的挤出效应。

  实际上,现有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已有相当大的规模,在生产和销售上形成了产业集聚,市场占有率很高,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还将继续保留一定的规模,并持续存在一段时期,但是,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企业要获得利润的增长,短期内可以通过使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来保证。而降低成本的首要手段就是降低工资。这不仅使得劳动力没有足够的剩余收入来投资技能提升,而且原来在乡镇企业工作的第一代农民和从乡镇企业改制过来的农民都已过了中年,有的已有50岁,体力下降,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险要求高,在**各地涌来了大量的外地农村转移过来的劳动力情况下,由于他们的最低工资要求低于当地劳动力。因此,不可避免地发生本地“4050”(四五十岁人的简称)劳动力受到大量外地劳动力的挤出,再次回到农村。

  从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职能来看,在经济发展GDP 指标的考核下,各级政府官员,尤其是乡镇和村级领导的工作重心放在当地GDP 规模和增长指标上,招商引资、服务于企业自然成为他们首要关心的问题。客观上讲,社会协调发展,如收入差距的缩小、社会保障平等化、高等教育大众化等都是在人均GDP 达到3000美元时才有条件实现。一定的GDP 增长速度是必要的,否则社会矛盾反而突出。而且,从官员业绩评价靠来看,GDP 指标又是简便易行的手段,社会发展指标难以在短期内可以量化的。政府官员对于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的努力会很快在GDP 增长上体现出来,而解决“三农”问题上往往是再分配性努力,对GDP 增长的影响不直接,往往显得动力不足,不可持续。可以说,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官员为了使工业投资者在本地落户和持续再投资,往往对被征地农民或失地农民利益保护不充分,对于解决失业农民再就业问题,更是努力不足。农民利益难以避免受到工业部门和城市部门的冲击。

  从上述三方面分析来看,**农民发展的经济条件既受到工业化、城市化和国际化的诱惑,同时又存在着恶化的趋势。而经济条件的改善,依赖于农民的劳动技能的提升和政府的重视,因而期待着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建设和农民利益在政府行政过程中的体现。

  四、农民的参与性:集体经济的积极行动与消极因素

  在新农村建设中最直接面对“三农”问题的行政单位是乡镇政府、行政村委。中央、省市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需要通过乡镇、行政村官员积极努力、扎实细致的工作才能落实。而且新农村建设中有许多公共投入和服务是属于村级公共品,需要当地村行政集体有能力筹集公共资金来提供。因此,如何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激励乡镇政府和村行政集体增加村级集体收入,有效供给村级公共品和贯彻落实上级政府的支持项目和政策,是新农村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乡镇工业为主的集体经济被人们称为**农民的“贴肉布衫”。[⑥]但乡镇企业改制后,集体经济面临收入渠道减少、收入降低的困境。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级集体已经没有集体企业产权可以用来从乡镇企业中筹集公共资金。行政村集体控制的集体资产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有以前乡镇工业积累和改制遗留下来的集体资金,二是为工业化、城市化所需要的集体土地,土地价值的增值成为新时期增强集体经济的“造血机制”。目前**各地区街道、乡镇、村行政集体抓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机遇,利用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土地资源的征用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将农村集体土地重新规划,或在征地时保留部分集体土地,将征用改为租用,由镇村投资兴办生活社区、工业小区,建造标准厂房和集宿楼,出租给企业和外来人员居住。这被戏称为“房东经济”。

  “房东经济”通常由两个模式,一是实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它的做法是,利用原来乡镇工业积累和改制已留下来的集体资产,将其转变成经营性资产,按照当地农户数量,量化成股份,分到每个村民。同时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治理结构来监督经营性不动产的投资和运营。每年经营收入分配时先提留部分作为集体公共资金,然后再作为红利分配到村民,这实际上是还权与民,还利于民,有效地解决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产权主体缺位、民主监督失效等体制性缺陷,增加了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有利于调动农民“进城”的积极性。例如吴中区长桥街道2003年靠建立标准厂房获得租金6600万元,村级集体资产经营总收入达7000万元,按照固定红利分配,每月每股分得红利120元。每户农民每年获得这种财产性收入高达10000元。

  第二种模式是发展物业股份合作社,又被称为“富民合作社”。它的做法是,根据村级留用集体土地数量及其不动产租用市场前景,确定投资新的不动产。投资资金来源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村行政集体拿出部分集体资金入股,另一部分是动员村民认股,每个村民认购股数不超过一定数量,以体现合作社的特征。

  两者相比,我们发现,物业股份合作社是在社区股份合作制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是因为土地租金价值在不断地增长,而且这时候还要将土地投入到包括标准厂房、集宿楼在内的商业性不动产,如贸易市场,不仅需要追加投资,而且不动产的租金收益受市场变化影响较大。村行政集体没有理由或动力独自承担投资风险,事实上也没有足够的集体资金再办新的社区股份合作制,因此,由集体资金和村民自有资金共同来投资新物业,即有利于村行政集体规避政治风险,也有利于调动村民投资积极性,降低投资风险。

  在木渎镇,早在2001年,吴中区金星村就建立了**市第一家社区股份合作社。2005年底全区已累计组建39家社区资产股份合作社,量化村级集体经营性净资产10.3亿元,占全区总数的90%左右。长桥和木渎成为村村组建资产股份合作社的镇。木渎全镇2.36万农民成为股民,量化村集体经营性资产5.8亿元,每个基本股民享有集体资产股值2.88万元,该镇7个村有9个股份合作社,资产收益共4000多万,2005年股金分红10%,每股每年有300元~1000多元的股金分红,分红占农户收益的比例约10%.

  在长桥街道,龙西社区积累的集体资产超过1亿元,在兴办龙西股份合作社基础上,社区政府还增设现金股,以原股民个人为单位,每人设基本股1-2股,每股1万元,承诺现金股的年分红不低于8%.联合村民共同投资兴建长桥龙西社区物业股份合作社,投资建设了大华二手市场,获得场地租金收入。其中社区村民拿出现金自愿入股投资2960万,每股1万元,每人限购5股,入股的村民占全体村民的80%,该项目另外的40%资金由村级集体投资。预计2006年股利有10%。农民说:“合作社的利率比银行还要高。”据了解[⑦],2005年底全区累计组建物业股份合作社29家,吸纳农民入股资金1.4亿元,建造集体宿舍楼、标准厂房面积38.5万平方米。以长桥街道为例,物业收入已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8700元的约15%。

  总之,社区股份合作社、投资性物业股份合作社等制度的创新,较好地保障了失地农村的集体和农民利益,增强了集体经济实力,增加了农民收入渠道。但是,我们在调研中却发现,行政村(或社区)领导对社区股份合作社和投资性物业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前景表现出一些担忧,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

  (一)关于社区股份合作社和物业股份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问题。各地村级集体资产用于投资性物业是有经营性收益的,并且要进行再分配。这是通过村行政集体作为集体资产代理人行使的。因此,上级政府有必要对集体资产及其变动情况进行评估、登记,并健全监督机制,明确代理人的责任和权利,从而保护了当地村民的权益。此外,目前这些股份合作社开展的是经营性活动,发生了价值增殖,如果进一步扩大投资要向银行举债时,没有合格的身份。如果经营活动中发生经济摩擦,合作社在没有独立法人的情况下,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农民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失。

  (二)投资性收益纳税问题。如果合作社要登记注册为法人,那么就要成一笔高昂的资产评估和注册登记费用,而且经营性增值和收益分配时还要按章纳税。按国家政策,企业有营业额的都应缴纳税收,地税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税额累计约占营业额的18%.目前物业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收入,要减去税收、红利分配等后,利润已经所剩无几,合作社就有亏损的可能。这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集体和农民的积极性。目前围绕是股份合作是否应当登记注册、它的租金收入是否应当纳税,村行政集体和地方税务部门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我们认为,社区股份合作社和物业股份合作社目前从事的是增值性经营活动,这与一般的工商企业经营活动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合作社经营的基础集体土地以及依赖于集体土地生存的农民。如果这些土地在征用时不改为租用,那么农民在获得一次性征地补偿之后,收入预期会很差。目前政府允许集体留用部分土地,在一定程度上使失地农民能有一个较长期的基本收入来源,仍然获得一种土地保障形式。从这个意义上,政府应当将其租金收入等同于农业税,考虑予以减免。但是,我们还注意到,**地区这种股份合作社之所以兴办起来,主要原因是当地工业化、城市化对土地需求非常强烈,客观上使得土地增值程度较高,有理由交纳一定比例的税收。因此,对于股份合作社既有减免税的理由,也有征税的理由。

  据了解,吴中区对该问题的解决已作了有益的尝试,对社区股份合作社、物业股份合作社,地税中由吴中区实得的部分全额作为奖励返还给合作社;同时,吴中区财政每年对规范运作的合作社进行奖励,对股份合作社在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全部免除,服务性收费降低标准。此外,把农民投资的农产品股份合作社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区别对待。凡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提供给合作社统一加工、包装、销售的农产品股份合作社,可享受自产自销的免税政策,但免税的资金必须全额分配给农民。[⑧]

  这种尝试依赖于政府的开明政策,实际上是将财产性收入全部归还给农民。长期看,这种依赖于特殊政策和安排来获得的经营性收益会使得个别地区产生新的收入分配不公平,仍然存在政策风险。更为全面的解决思路,是对社区股份合作制和物业股份合作制中的收益区分成两类,一部分作为保障性收益,予以免税,另一部分是增值性收益,予以征税。在确定保障性收益时,应按照城市社会保障水平来测算。

  (三)物业股份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风险。一是因为目前投资的物业股份合作社是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集中为基础,对于被征地的地区,这种基础能否长期维持下去还不得而知。二是物业股份合作社从事的是一种投资性活动,虽然这些活动目前仅仅限于风险较小的项目,但是它的收益还是十分可观的。因此,有的村行政集体考虑将合作社中的集体股份逐步让农民回购,完全变成农民自己的投资组织,这样的权利和责任对称,有利于调动农民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例如在实行物业股份合作社之前,长桥街道龙西社区作了积极的探索,2004年在原社区股份合作社实行增设现金股的规定,对于现金股的红利,承诺每年不低于8%,而对原股份合作社的配送股却差别对待,说:“只有现金股才能享受不低于8%的年分红”。这种做法实际上逐步让农民自身来承担物业股份合作社的经营风险。通过给予较高的红利率来吸引农民主动自愿拿钱出来投资,而原来的社区股份合作社经营的仍然是标准厂房和集宿楼等物业租赁,但是红利率却较低,也就是说,集体留成利润水平会上升,增强了集体干部的积极性,但是也产生一种隐忧,这些新增的集体留利如何得到有效地配置和监督是一个新问题,至少在调研中我们还没有听说过农民能够有效地监督村集体经济活动的。这种差别化的租赁收益分配实际上是直接地增加农民投资性收入,间接地为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提供了一个通道。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总之,社区股份合作制和物业股份合作制为我们提供了农民依赖于土地这一经济资源获得经济权益增加以及参与公共决策的生动案例,它的成功依赖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土地的需求,依赖于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整的藏富于民的导向。也正是这两个因素在经济变化中和政策操作上的不稳定性,使得农民对土地资源的权益还面临着风险。这期待政府在政策上保证目前农民对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在土地经营上,让农民能独立承担权利和风险,自主治理,让村集体经济集中于村公共品和社会保障的投入。

  五、农民收入:平均水平下的尴尬

  从农民收入的变化来看,遥遥领先于其他地区的**工业化、城市化和国际化,使得**农民从农业和农村中转移到工业部门和城市的机会要多于其他地区,从而使得农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得到较快的增长。据统计,到2005年,**农民人均收入高达8393元,远远高于江苏省和全国的平均水平。**市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行动计划中提出了农民人均收入到2010年增加到13000元。此外,到2005年底,全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168万人,参保率达到83.8%,享受农村养老待遇的老年农民人数73.5万人,覆盖率达到91%。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覆盖所有行政村和96%的农村人口,保障水平人均12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现了应保尽保,每人每月180元。可以说,**农民的日子已接近全面小康社会标准了。

  我们注意到,这些农民收入状况都是用平均数反映的。统计学上,平均数只是反映总体水平的一个指标,如果农民人均收入水平服从于正态分布的话,仅用平均收入水平就可以反映总体发展状况。如果不是服从于正态分布,平均数受到极端值的影响较大。事实上,农民家庭人均收入普遍受到了极端值影响,掩盖了低收入农村和农民的困境。对于社会保障水平,我们也清楚地认识,这只是起到锦上添花,救急不救穷的作用,而且享受的人群基本上是老年人。年轻人和中年人如果生活基本上依赖于这个保障水平的话,那么他们的发展状况是令人堪忧的。从上述两个面的评价来看,我们对农民收入的考察还应当看一下不同类型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收入获得能力的差异。

  首先,按照城市中心-外围来划分,**农村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城市近郊型、二是远离城市型;按照产业中心-外围来划分,又可以分为产业集聚型和产业分散型。这种分类的含义很明显,越是离城市近的农村,农民越能享受到城市化的带动效应,越是离产业集聚中心近的农村,农民越是有可能转移到工业部门或是第三产业部门。因此。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土地和不动产增值收益越多。

  例如吴中区长桥街道通过兴办投资性物业股份合作社,农民人均收入已达到11500元,其中工资性收入6000元,接近60%,远远高于**市平均水平。相比之下离城市和产业集聚区越远的农村,农民的收入几乎是农业收入。如吴中区西山镇堂里村人均收入只有5036元。

  再如,吴中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实施积极的支持政策,创设就业岗位业,如区镇政府实施就业培训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财政对解决一户一人固定就业实行培训补贴,从2005年起全面实施失地农民免费培训,开出了财会、电工、电脑操作、汽车维修等28种培训项目供全区失地农民选择;劳动部门开展横向协作招聘活动;对无固定就业家庭实行2次以上推荐就业;就业管理指导中心对被征用土地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求职登记;区镇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优先录用本地失地农民和失业人员;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招工时优先录用本地失地农民和失业人员。至2005年底,全区108975户农村家庭户实现了一户一人固定就业,占全区农户总数的94%.10.4万名失地农民劳动力中已实现就业8.35万人,占失地劳动力总数的84%,其中就地安置就业6.04万人(主要在外资、民营和私营企业就业),自谋职业1.03万人,其他形式就业的1.28万人。失地无业人员1.6万人。[⑨]

  但是,应当注意到,工资性收入并不是持续稳定增长的,由于转移到城市或工业部门的农村劳动力基本上都是简单劳动力,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或产业技术升级,这些劳动力往往面临下岗的风险。我们在东山镇调研时,一位从事养殖业的农民说:“我靠太湖从事养殖业,虽然现在每年收入没有他们(工业部门就业的农民)多,但是等他们到了四十多岁下岗回家后,收入就没有我多了”。即使是在产业集聚区,工资性收入增长也会出现波折的,如昆山市2005年对全市111155户农民收入情况调查发现,农民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比2004年下降近30%,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和资产收入比2004年增长了3%。[⑩]从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来看,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是许多工业部门在吸收劳动力时更倾向于招收外来民工,因为他们要求的工资和待遇较低,二是在新开辟的农业生态示范区,通常是有政府承包给农业大户或公司经营开发,被征地的农民也没有机会参与。

  其次,从年龄构成看,现在20-40岁的农民工资性收入较为稳定,他们成为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当他们变成所谓的“4050”人(年龄在40-60岁之间),收入预期急转直下。我们在昆山张浦镇东旺村、丽水湾集中居住区对失地农民的访谈中,许多“4050”人在征地前有的多年从事农业、养殖业和农副产业,收入较为稳定。当土地被征用,他们面临着三个困境:

  (1)没有了稳定的事业,收入增长预期变得极不明朗。这两个村离昆山市区较远,没有条件兴建社区股份合作制和投资性物业股份合作制,收入和就业预期没有吴中区失地农民那么好,那么幸运。

  (2)征地补偿往往支付不及时。由于农民是风险规避者,损失1元钱所减少的效用要大于增加1元钱所增加的效用,所以,即使征地补偿收入正好等于原来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得到收入(未来收益贴现值),这些“4050”人的收入效用还是绝对地降低了,除非征地补偿收入足够高。但是,这又不是工业部门所愿意的。

  (3)生活保障和日常开支增加。由于到60岁才能享受的农村社会保障,所以那些“4050”人不仅要熬10多年才能享受到,而且每年还得缴纳一定的社保费用。再考虑到子女教育费用一年比一年多,看病一年比一年贵,这些农民感觉生活的压力明显比以前大了。有的“4050”人搬进新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以后,原来较低的日常生活费用一下子变得多起来,如煤气费、水费、交通成本,物业维护和治安费用等,使得每月只有120元的生活补贴捉襟见肘,而且生活空间从田园变成了“鸽子笼”,很不适应,有的农民说:“现在晒的太阳也没有以前多了。”

  作为小结,我们认为,**农民收入中虽然工资性收入占有较大的比重,但是这并没有根本上提高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当他们年龄增长,一旦遇到失业和失地,他们损失的不仅仅是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有其他严重影响,正如森所说的,如失去工作动机、心理伤害、技能和自信心、增加身心失调和发病、扰乱家庭关系和社会生活、强化社会排斥等。收入补偿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失业失地的收入损失,但是对于其他种类的剥夺,所起到的改善作用就非常有限了。这期待着政府强化社会机会和防护性保障等工具性自由的提供。

  六、农业生产:奢侈的停滞

  **农业生产在GDP 比重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呈现出逐步降低的特征,到2005年已降低到2.2%,同时农业中粮食生产和耕地面积也在逐年递减,尽管如此,水产品和牛奶却呈现较好的发展态势,反映了**人均收入水平提高后对食品消费结构升级的需求,这还表现在吴中、昆山、张家港等地生态农业、高效农业示范区的快速发展上。

  在农林局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市目前粮食种植面积165万亩,永久性保留面积100-120万亩。2005年农民人均收入8393元中来自农业生产的收入只有1360元,占比16.2%,比上年增加3%。在粮食产量逐年减少的情况,3%的增长可以说主要来自于非粮食种植活动(如**特色的蔬菜种植)。而非粮食种植活动又是一种劳动密集型活动,机械化程度复杂,投入成本非常高。这也就是说,在农业劳动力紧张的情况下,非粮食种植活动的增长受到劳动力数量和规模的约束,相应的收入增长不会很快。相比而言,如果粮食产量得到提高或种粮成本降低的话,种粮收入也会上升的,从而也会在总体上提高农业收入在农民人均收入中的比重。那么阻碍种粮收入提高又有哪些因素呢?一是目前**市农业种植机械化程度不高,二是农村种粮能手和技术不足。

  **农村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受到工业化、城市化的诱惑,多年来一直转移到工业部门和城市中去,留在农村农业上的人通常被戏称为是“3860”人(妇女和老人)。近年来,随着外来劳动力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本地工业部门,使得一部分“4050”人返回农村。虽然在理论上,有条件让种粮能手大规模承包土地,有条件推行农业生产机械化,也有条件实行土地集中,使得种粮实现规模化、集约化,降低种粮成本。但是,遗憾的是,这些条件难以得到满足。具体来说:

  首先,目前找不到固定工作而只能种田的“4050”人的机会成本较低,让他们请联合收割机的成本不会低于他们的保留工资水平,有人算过:请联合收割机来收割一亩水稻,大约需要80元;如果人工收割,包括割稻、捆扎、运输和脱粒,一亩水稻大约需要两个人工。花两天时间“省下”80元,这对于那些在企业上班领工资的农民来说肯定“不划算”,但是对于部分“4050”人或“3860”人来说,省下80元就等于“赚”了80元。[11]虽然政府对种粮的直接补贴可能是他们不在乎这80元,但是近年来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一定程度抵消了补贴带来的收入效应。因此,可以说,只要土地上的劳动力主要是“4050”人或“3860”人,他们对农业机械化的需求动力较低。

  其次,政府对农业机械化投入不足。据介绍,2005年各级政府用于**农民的购机补贴共约1000多万元,占全市9000多万元农机总投入的11%左右。但是,购买同样一台价值20多万元的高性能收割机,在日本,政府的补贴达70%以上。相对来说,我市农民的购机费用绝大部分还是自费,政府的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只能算是一种引导99.一般来说,在**,承包、种植50亩地的农民就可称之为大户了,但是,50亩地的年产出相对于购买动辄几万、几十万元的插秧机、收割机来说,其远远弥补不了机械化投入。[12]

  再次,土地难以集中。正是上述两个原因使得现有的土地被“4050”人和“3860”人作为口粮田,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轻易不愿易将土地拿出来供大型农业开发项目或公司集中使用,除非农民们能相信土地集中,如采取土地股份制以后,能稳定地获得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收入水平。

  上述因素作用的结果很明显,农业生产的收入限入一个低水平陷阱。我们收集的一个普通农户的农业收入可以作为一个例证,如表1所示。

  总之,**农村农业生产的收益率在一轮又一轮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浪潮中贬值,农业生产的人力资本流失或投资不足,现有耕地农民在农业生产上的禀赋和技术能力缺乏。如果农民仅以农业收入来生活的话,那么农民将陷入贫困。也正是这个原因,轻易地推行农业土地调整和集中,会造成广大农民的基本生存资源和权益的剥夺。从这个意义上,**在新农村建设推行的“三大集中”,在农业地区要慎行。政府应当积极投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供生产、生活保障,同时利用市场手段,引导种粮大户或农业开发公司进行土地集中和规模化经营的尝试。

  七、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各地工业化、城市化和国际化状况、年龄和农业生产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农民发展的经济条件及其获得的经济权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不能简单地将农民发展或新农村建设看作工业化、城市化和国际化的“制成品”,**各级政府为增强农民的可行能力提供了许多值得推广的支持性安排。但是,从农民发展差异中,我们发现,农民的可行能力集的扩展中还有一些不足,甚至是掉入一个低水平陷阱。如本地农村劳动力的技术能力难以与工业化的方向匹配,面临被挤出的危险;农民失地失业得到的短期收入补偿和失去的长期的土地保障、收入和生活预期之间不匹配;社区股份合作社和投资性物业股份合作社虽然为农民增添了一笔资产性收益,但是却又遇到政策风险;农业生产作为基本保障的来源容易陷入低水平陷阱。限制了土地调整和集中;等等。

  这些发展差异的产生主要是政府、工业部门和农民之间利益不协调,以及农民自身拥有的禀赋和资源在谈判地位和再配置能力不足等原因。这种状况的改善,首先按照“管理民主”要求,保证农民在征地和集体经济发展于分配的公共决策中的参与程度,切实保障农民失地补偿要求。其次还有待于政府采取增强农民经济权益的政策,如(1)针对失地农民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完善就业信息发布和执业登记制度,加强不同年龄层次农民的职业技术和岗位培训,使“2030”人适应**产业结构升级对技术能力的要求,使“4050”人有机会发挥劳动力成本低的比较优势,形成较为稳定的收入,同时加强劳动权益保障,使他们能够顺利过渡为“城里人”。(2)通过制度创新,完善村公共治理,加大农业机械化体系建设力度,改变农民以来土地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预期,为农业土地调整、集中和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3)政府追求GDP 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目标应立足于规模化企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不能立足于农村工业,更不能立足于农民资产性收益。不仅如此,政府还要加强前者对后者的辐射和配套,使得农村工业成为农村普通劳动力向城市高级劳动力转变的桥梁。

  参考文献

  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江苏的实践和理论思考》课题组(洪银兴执笔):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面小康社会,《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韩俊,张云华: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中国农村研究网,2006-06-01.

  王芬兰:如何打破全面农机化瓶颈,**网,2005-11-18.

  王莉,农民股份合作社能否不交税,**新闻网,200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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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中国农工民主党**市委联合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于2006年5-6月对昆山、常熟、吴中等市区各级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各地农民的反映和要求进行了调研考察。本文是这次调研考察的总结。本文得到了南京大学985二期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南京大学经济转型与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增长与结构转型”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05&ZD03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5JJD790083)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GET-04-0467)的资助。本报告的完成要感谢中国农工民主党秘书长赵锦星先生为调研做了大量细致的安排。中共**市委农办、吴中区和常熟市等许多乡镇村领导为我们调研提供了大量的情况和材料,吴江市朱先生和吴中区东山镇李先生为我们联系了许多农民和我们座谈。没有上述诸位领导和朋友帮助,这份调研报告是无法完成的,在此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这里需要郑重申明的是,本调研报告仅代表作者的观点,文章的错误和不当之处完全由作者负责。

  *郑江淮: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博士生导师,Zhengjh@nju.edu.cn.

  **赵华:南京大学商学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

  [②]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③]按照户籍统计,中国的农村人口现在有9.4亿;从现实的居住地统计,现在真正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农民大概是7.5亿。尽管在城市化推进中,农民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但是由于中国人口巨大,2030年前后如果中国总人口有15亿的话,即使40%的人居住在农村,农村也还有6亿人。

  [④]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⑤]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章。

  [⑥]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

  [⑦]韩俊,张云华,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中国农村研究网,2006-06-01.

  [⑧]王莉,农民股份合作社能否不交税,**新闻网,2006-3-28.

  [⑨]数据和有关政策介绍来源于韩俊,张云华(2006)。

  [⑩]数据来源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江苏的实践和理论思考》课题组(洪银兴执笔):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面小康社会,《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11]王芬兰,如何打破全面农机化瓶颈,**网,2005-11-18

  [12]数据来源于王芬兰(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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