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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来认识政府采购的本质含义

时间:2021-12-23 15:40:02 浏览量:

  乡镇政府采购作为县级政府采购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甚至影响着县乡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本人就乡镇政府采购涉及的相关问题,结合本县实际与乡镇长作一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批评匡正。

    一、政府采购是什么?

    大家知道,采购是商品交换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即买进或租借。自从人类社会开始从事商品交换活动,采购活动也就随之产生。当时的采购主体主要是个人、家庭和原始部落。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20码麻布=1件上衣”就是采购行为的最初形态。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采购主体出现了多元化,包括政权机构、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当时的政权机构的采购就是现在政府采购的雏形。在我国,《资治通鉴》中记载,唐代宫庭所需要的物品,由各地官府采购。唐代大诗人白居易的《卖炭翁》就是当时朝庭采购形为的一个缩影。“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则是对宫使到集市变象地掠夺欺压百姓的真实写照。不难看出,自政权机构出现后的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只是存在政府采购行为,而不是一种制度。而政府采购制度的形成最早始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1996年起在深圳、上海等地开始试行并建立地方法规,以后全国一些省、市积极探索并逐步开展工作。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开始步入法制轨道。那么什么是政府采购呢?《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条中有这么一段表述:“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那么,我们怎么来认识政府采购的本质含义,我想应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首先,政府采购是一项制度,它是一项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使政府采购工作上升到一种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是一项政治制度。《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目的;政府采购制度重在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权力、依法行政的一种机制,一种政治性的规定;政府采购的行为体现了政府的导向和意志。所以说它是一项政治制度。

    它是一项经济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购买商品、设备、货物以及进行工程建设和接受服务,使政府消费以最经济有效的方式进行,从而降低行政成本,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政府采购是公共部门在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它的特征表现为经济行为,所以政府采购是规定机制与体制、预算编制、程序设定、资金支付、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经济制度的综合体现。

    它是一项财政制度。政府采购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过去单一的货币分配形式,转化为货币、实物、劳务等多种分配形式,它把财政监督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从资金的分配到消费,有效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从而改变财政监督乏力、支出管理弱化的状况。它与细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制度改革配套进行,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促互动,密不可分的。所以说它是一项财政制度。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其功能的体现是通过制度来约束行为,通过行为的规范来提高效率,并且是经济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体现。

    第二,政府采购是一种手段。政府采购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政府采购是最大的购买者。按国际水平,政府采购规模一般要占GDP的10%,财政支出的30%。因而对调节社会需求,启动内需等具有直接作用。通过政府采购手段,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支持国内企业发展,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平衡地区间经济发展,促进再就业,调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手段。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体系之一,对财政领域内其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支持和促进作用。如帮助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细化预算编制、制定公用经费配置标准,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节约支出,促进国库集中支付的建立和实现等都具有支持和互动作用。一些国家将财政支出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转移支付,一块为政府采购支出。

    政府采购是从源头治理腐败的手段。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公平竞争、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根本措施。

    第三,政府采购是一种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完成管理职能和开展业务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购买商品、设备、工程和货物提供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服务,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政治制度、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提供服务。

    二、政府采购干什么?

政府采购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保证。政府的运作需要采购来支持,政府的活动通过采购来体现,所以政府采购第一要为政府运作提供人力和物力保障。政府机构要存在,要开展工作,首先要购买人力,即公务员。除了购买人力资源以外,还要购买公务员开展工作所需的设备、设施、器具及其他各种办公用品。第二,承担着贯彻落实政府的方针政策任务。比如说宏观调控政策,保护民族产业政策,促进再就业政策,财政管理政策、稳定物价政策、保护环境政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促进国际贸易政策等等。可以说,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来实现。第三,是体现政府责任的方式。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职能之一,可以理解为政府受纳税人的委托,代表纳税人采购公共产品。通过政府采购这种方式,使作为社会主人的纳税人能够全面了解政府想做什么,正在做什么,做得如何。政府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做到廉洁、透明、高效行政、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三、乡镇政府采购目前状况:

    我县乡镇政府采购工作是在2004年7月结合乡财县管财政综合改革的实施,作为县政府采购工作的延伸逐步开展起来的。几年来,乡镇党委和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给予了大力支持,不少乡镇还专门成立了领导组,制定了符合本乡实际的管理办法,按制度办事,按程序运作,逐步形成共识。从而使乡镇政府采购规模逐步扩大,效果日益显现。乡镇政府采购额由2004年的278.6万元增加到2006年的836.5万元,增长2倍,净增557.9万元,环比增幅分别为150.6%和19.8%,累计实现采购额达1813.3万元,节约资金363.9万元,综合节约率为16.7%。乡镇政府采购占全县政府采购总额的比重也由2004年的11.5%,上升到2006年的23.8%,为节约经费支出,落实廉政建设,促进乡镇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四、乡镇政府采购今后如何干?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采购管理对象和范围

    《霍邱县乡镇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霍政办[2004]57号)文件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指纳入乡镇综合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的有关单位。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医疗设备、文化体育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专用材料、低值易耗品、消耗性材料、办公(教学)场所房屋、建筑物、设备维修、未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公务活动直接相关的有关服务等,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政府采购目录,明确当年纳入管理的范围和额度。

    (二)熟悉乡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方法

    2007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县政府办以霍政办[2007]6号文件印发到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1)货物类:1、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空调以及采购批量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电视机、电冰箱等其他办公电器设备;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以及采购批量在0.5万元以上的电话机、碎纸机等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3、家具:批量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4、专用材料: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实验室用品、复印纸、专业制服、应用软件等;5、专用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网络设备、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工程设备、园艺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广播电视设备、水利设备及施工机械、音响、灯光设备、办公场所设备、文艺设备、影像设备、体育设备等以及单项采购量在1万元以上的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设备等;6、物资:用于办公的专项物资,以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且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支农物资、防汛物资和救灾物资等;7、交通工具:各类公务车辆、警务车辆、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2)工程类:1、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市政建设项目;2、单项在3万元以上装修、装饰、改建、扩建等工程;3、单项在2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3)服务类:1、车辆保险;2、一次性在0.6万元以上的会议、接待、培训项目;3、一次性在0.5万元以上的印刷、出版项目;4、一次性在0.8万元以上的汽车维修项目。

    同时,规定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类: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工程类:市政工程项目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办公场所维修、装饰工程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单项项目;(三)服务类:单项采购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

    文件同时强调: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事前提出申请,并落实资金来源,由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按照一定程序,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对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和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项目,未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授权,不得自行采购,更不得化整为零擅自采购。违者将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政府采购按其管理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乡镇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霍政办[2004]57号)中规定,集中采购是指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货物、工程和接受服务的项目达不到集中采购限额的经县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后由购买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政府采购的方法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收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合同价值在10万元以上)、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邀请招标是指直接邀请5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质量与价格等容易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3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按照法定程序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通过公开招标,有效投标供应商达不到三家以上或所采购物品、设备技术复杂、情况特殊等所采取的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方式。一般适用于所购商品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或属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合同的追加以及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采购的物品、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项目。

    (三)掌握乡镇政府采购运作程序

    1、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计划,同时也是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的重要组织部分。乡镇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结合财力可能、审核和充分论证购买单位拟定的年度采购计划,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经乡镇人代会批准后,报县政府采购中心。

    2、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乡镇财政报账员,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和购买单位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名称、规格、数量、技术、质量和购买时间等要求,及时编制汇总表,报送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审核后交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这里所指的及时汇总报送申报表,在财政局印发的《霍邱县乡镇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财购[2004]89号)中明确规定:“需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提前30天报送,询价采购的提前15天报送,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提前7天报送。申请表应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数额较大的应附相关文件依据”。

    3、采购的实施。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受理采购申请后,依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根据申报项目及额度确定采购方式,对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采购。达不到集中采购限额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签署意见,由乡镇组织实施。

    自行采购作为分散采购形式之一,县政府办以霍政办[2006]12号文件,就其操作程序、管理与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霍邱县乡镇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第四章第十一条做了强调:“乡镇政府应加强对自行采购项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财政分局(所)、党政办、纪委等相关部门同志参加的采购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证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先选择质优、价廉、信誉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4、合同的订立。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招标程序和《合同法》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其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其中供货方、需货方、财政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5、验收与结算。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采购单位组织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对所购货物、工程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交县政府采购中心。财政会计核算中心凭审批后的“政府采购申请表”。招标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移交表、拨款通知书及有效发票,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实行报账列支(对额度较小、零星办公物品购买),涉及到固定资产的货物、工程等进行资产登记等相关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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