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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征管工作的思考

时间:2022-01-05 15:17:05 浏览量:
               为了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除少数特殊行业和企业外,2002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各取一半,2003年中央与地方六四分成,以后的比例视情况另行确定。并明确了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这是继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改革不仅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而且给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模式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在分享体制改革后的征管情况谈点看法。
                一、分享体制改革对地税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户数只减不增
               
            从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1999-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来看(见附表),以2001年为基期,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前,地税部门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户数呈现出逐年稳步增长的态势,而且增幅比较大,2001年较1999年征管户数增加了1524户。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对国、地税部门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企业由国税部门征管,使得地税部门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变小,征管户数只减不增。加之,受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新办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照顾的影响,使得一些原由地税部门管辖的纳税户办理注销手续后,到国税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将原有经营项目转移至新成立的公司中去,造成征管户数大量减少。2003年较2001年征管户数减少了3748户,下降了25.88%,减幅明显。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由逐年上升变为下降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前,随着我市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企业经济效益已明显好转,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企业所得税收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01年较1999年税收收入增加了12659万元,增长72.11%。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地税部门虽然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力度,由于征管户数只减不增,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没有了新的增长点。不仅如此,由于实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一些原由地税部门管辖的纳税户,为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办理注销手续后,到国税重新办理登记,也造成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减少。2003年与2001年比较,企业所得税收入减少9200万元,下降了30.45%。
                (三)企业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
               
            从上表可以看出,所得税分享制度改革前,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已经由1999年的11.01%上升为2001年的13.95%,企业所得税占同期地税收入的比重较大,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其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位有所增强。所得税分享制度改革以后,2003年企业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25%,比2001年下降了6.7个百分点,出现了与地方税收逐年增长趋势相背离的现象,其主体税种的地位和征管重视程度都受到了影响。
                二、实施分享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给组织地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压力
               
            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后,以税种划分了国、地税的征管范围,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实际上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延续,其目的是保证中央收入。收入分享政策实施以后,使得地税部门管理的所得税税源存量相对固定,管户范围逐步萎缩,税收结构出现了失衡,而“新老更替”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新办企业在不断增多,老、旧企业逐步萎缩,造成国税部门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将越来越大,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将越来越狭窄,客观上增加了组织所得税收入的难度,最终会因完不成收入,导致地方既得利益的损失,并且将长期影响地方可用财力。近年来,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不断增长的刚性需求,迫使地方税收收入在1999-2003年5年间平均增长率保持在16%以上的高位运行,在企业所得税收入逐年减少的情况下,收入快速增长的压力必然会落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上,进一步加大了组织地方财政收入的难度,这一现象从近年地税部门组织税收收入的过程中已经得以显现。
                (二)分享体制改革使税法执行的统一性受到危害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实行所得税分享政策,使原来相对分明的税种管辖范围变得交叉重叠,同一类型的企业由于成立时间先后不同,可能要由两个税务部门管理。管理的权限也发生了变化,如总分机构涉及不同税务部门征管、总机构的管理费用的审批和检查,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涉税事项的认定和调整等税收管理权限,会在两个税务机构之间发生变化。管户类型的变更也增加所得税管理的难度,如由公司制企业改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由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还有企业分立等,将引起两家税收管理户型的频繁交接与更替。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两个税务部门为了强化所得税管理,各自制定了一些具体征管办法、制度和规定,对同一类型的企业,由于不同税务机关运用的管理方式不同,征管力度不同,规范管理的程度不同,势必会出现税负“倚重倚轻”的问题。例如在执行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税前扣除认定、减免税等政策时,两个税务部门所规定的管理权限、受理程序、执行标准和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在计税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所得税征管上,“各自为政”使税法执行的统一性受到危害,增加了管理的难度,造成了税负不平。
                (三)企业所得税管辖权难以界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合并、分立的企业除外。然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资产以各种方式进行重组,对新设立企业的认定较为困难。《通知》中所表述的情况不是很全面,具体执行中遇到的情形还有很多,操作的难度很大。比如原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和合伙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而吸收新成员组建的公司,比如原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中断原有企业经营,而由各投资人或合伙人各自兴办的企业,再比如原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抽调资金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兴办的企业…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若不明确规定,导致国、地税征收机关可能争相介入管理,可能相互推委、扯皮,无法做到有效控管。另外,当前很多股份制企业究竟是中央收入还是地方收入很难以投资主体来确定,也造成两个税务部门之间在征管中扯皮,形成说不清、道不明、理还乱的“怪圈”,给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四)分享体制改革不利于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由两家税务机关负责征管,而管辖范围仅仅依据企业工商登记反映的设立的时间来划分,难以使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如对企业整体改制和部分资产剥离后改制,现行工商管理规定就有区别,对前者是办理变更登记,而对后者则规定办理设立登记,也就是说,前者改制后仍由地税部门征管,而后者则归国税部门征管,实质上两者的产权来源是一致的,即都是由原来企业转移过来的,此类情况在执行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时,容易引起争议。就目前来讲,我市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集中的反映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等几个政策上,但是在落实上述优惠政策时,由于两个税务部门对新办企业、改制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争议,政策执行口径不统一,使得一部分原属地税管辖的企业,进行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企业名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等非正常手段重新注册登记,转变为“新办企业”,在国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信息通道不畅、交流不及时,迫使两个税务部门要对此类企业进行审核认定,从而增加了管理难度。
                (五)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地税分别征管后,给纳税人增添了麻烦,带来很多不便。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前,除铁路、民航、金融等少数特殊行业和企业外,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而在分享改革后,同一类型的企业由于成立时间先后不同,可能就要由两个税务部门管理。比如新办企业既纳营业税,又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缴纳的全部税款原来由一个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分享改革后要由两个税务机关分别进行管理,纳税人一次可以办理完毕的涉税事项,现在要办两次甚至多次。纳税人在一年中可能只接受税务机关的一次检查,现在至少两次,甚至更多次。这样分别征管,既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又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违背了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为纳税人服务的指导思想。
                三、企业所得税征管对策的探讨和建议
                (一)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
               
            1、可以采取分率计征的办法来划分中央、地方收入。改变现行以企业隶属关系、所属行业和设立时间先后来划分收入的方式,也不因企业组织结构形式的变化调整税收管辖权,对企业的所得,国、地税部门分别按中央、地方确定的税率各自征税,并划分税款归属。这样做,一是把主体税种作为共享税,符合分税制体制改革的一贯原则,有利于建立一个收入来源稳定、拥有一定调控能力的地方税制体系。二是所得税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企业形成的所得项目,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支持有着密切的关系,所得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有利于调动地方税收的积极性。
               
            2、企业所得税在分享改革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完全可以由一个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可以采取企业所得税统一缴入地方金库,再由地方金库按规定比例上划中央收入,也可采取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由中央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按不同的比例返回给地方,这样既保证了中央收入,又保证了地方发展资金。当然,也可以按分税制原则,以税种来划分征管范围。就是以国、地税部门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这样做,一方面,两个税务机关既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征管资源进行管理,降低征管成本,又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这样划分征管范围,各级地方政府必然会加大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这对国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3、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上一级税务机关应该充分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因为征管范围发生变化,给国地税部门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和执行政策等方面所带来的影响,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合理调整税收计划,以此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落实到位。
                (二)科学界定所得税管理权限
               
            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重新划分了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对于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进行注销后再登记,由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和合伙企业转变为企业,以及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能否认定为新办企业的问题,国地税部门之间产生了很多争议。国地税部门可以在建立登记信息交换制度的基础上,对企业注册时的股东名单和出资情况进行对比监控,准确把握注册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对出现同一法人(个人)转移资产重复登记注册,以及新增投资比例达不到50%等情况,不予认定为新办企业,避免企业骗取政策优惠,逃避纳税义务。此外,税务部门还应该与工商部门加强联系,可以建议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的时候将从无到有的企业及转改制、合并、分立等变更或新登记的情况在有关证照上加以注明,以便于税务部门准确地划分征管范围。
                (三)加强日常管理,提高征管效率
               
            目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征管模式向现代征管模式转变的重要时期,税收征管正在由粗放式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过渡。在实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下,加强企业所得税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可以按照税源属地管辖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形态和重点行业、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在纳税鉴定、政策宣传、税款预缴、汇算清缴、纳税检查等环节上,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的监控管理,充分发挥税务管理系列的职能作用,解决好“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同时,在地税部门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变窄,收入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可以加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力度,结合纳税评级工作的开展,对纳税评级较低,会计账目设置混乱,无法准确反映财务成果,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且“长亏不倒”的大量中小企业,重点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务管理。
                (四)协调好国地税部门关系,及时沟通征管信息
               
            国地税部门应按照一切有利于税收工作的原则,建立所得税管理协调机制。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地税难免会在所得税收入归属、管理范围、政策措施等方面存在一些交叉和矛盾,这就需要双方加强沟通、合作和协调,对有争议的征管企业进行及时协商和准确认定。两个税务部门之间可以建立税收信息交流制度,相互提供相关税收信息,定期研究所得税政策,协调执法口径,交流征管经验,加强稽查协作,协商处理跨地区税收业务等问题。特别是对一些通过注销后重新登记,骗取政策优惠的企业的情况进行及时沟通,并加以严厉打击。
                (五)建立信息共享的科学管理机制
               
            目前,企业资金、营销、财务等经营管理形式日趋多样,税务电子化申报已在流转税管理中得到运用和推广,既严密了征管程序,又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还减少了税收成本,这对改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检查、税源动态、减免税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税务系统内外的信息整合势在必行,税务系统与工商、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换体系,不仅可以清理大量漏征漏管户,而且能有效监控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企业所得税在实施分享体制改革后,在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不规范,弹性较大,缺乏政策的严谨性分不开,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制定时太繁琐,不易操作,也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使企业所得税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必须作合理的修改。在下一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定中,出台一些科学的、切合实际的政策、办法,操作起来简便、易行,是新一轮税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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