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完成2003年度营销目标,经公司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销售费用实行按货款回收额比例提成,按季考核兑现。其费用按公司批准的计划,由营销部门自行支配使用。
第三条销售费用提成计算方法为:
应提销售费用=货款回收额×5.12%
货款回收额是指原料药、制剂、副产品、纯净水的实际回款额。
第四条按本办法计算的销售费用提成额,在季度考核兑现前可按预算销售费用的80%预支。
第五条销售费用开支按经公司批准的有关制度执行,同时必须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
1.工资总额在公司“万元销售收入工资含量包干”考核兑现的总额内,依公司规定考核发放。
2.销售服务费(含佣金、代理费)管理办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3.差旅费、电话费报销参照公司的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后执行;
4.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六条费用支出审批程序:
1.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签字;
2.营销部门主管审批;
3.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经办人交财务人员报账;
4.财务人员对其原始凭证审查无误后,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七条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