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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1-18 17:14:52 浏览量:

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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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重大事项

第六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请示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二)区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区属企业发行债券;

(四)区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及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股权变动事宜。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项。

款所列事项除外)项目:

1.境内投资融资事项实施分类管理。净资产(以合并口径计算,下同)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金额达10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企业,金额达5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以下的企业,金额达1亿元(含)以上。

2.对同一或相关事项分次实施的,以其累计金额计算。

(五)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境外投资、融资事项;

(六)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七)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由于自然灾害、被占地拆迁等非正常生产经营原因引发的国有资产核销事项;

(八)区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九)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参加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一)向区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除外);

(二)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牌照并以期货、

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一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区国资委上报材料。

涉及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区属企业报至区国资委。

涉及本办法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均应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规性审核。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机构会议做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国资委。自请示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区国资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需由区政府批准的事项,区国资委自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并同时告知区属企业。

区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内。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报告事项,区属企业应在本企业决策机构做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国资委;自报告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如区国资委对报告事项提出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区属企业应按区国资委要求执行;如区国资委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

第十六条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应于相关决策机构做出决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区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

第二十二条区国资委适时对区属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区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备案的;

(二)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予以扣减年薪、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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