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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加强产权交易监

时间:2022-01-18 17:33:21 浏览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监管推动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开展盟市推荐产权交易经

纪会员认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国资产权字[2011]7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6.20

【实施日期】2011.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监管推动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开展盟市推荐产权交易经纪会员认证工作的通知

(内国资产权字[2011]77号)

各盟市国资监管机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2010年,自治区国资委、监察厅等六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发现盟市企业国有产权存在不进场交易和交易机构选择不当等问题,“进场交易”制度仍有待进一步落实。为规范全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上下联动的产权交易监管机制,经自治区国资委研究决定,拟建立以全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指定机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为核心,以盟市国资监管部门推荐的盟市1 / 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监

认证经纪会员为支点的自治区产权交易市场盟市认证会员体系,形成有效的、覆盖全区各盟市的产权交易会员服务网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盟市推荐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认证经纪会员的重要作用

加强产权交易监管是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是源头治理腐败,落实自治区惩防体系建设任务的重点工作和重要措施。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整合机构、建立统一的区域产权市场的总体精神和《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文件要求,我区着力推动建立以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为核心机构、服务全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统一的市场平台。本次拟推荐的认证经纪会员机构是在统一的区域市场格局下,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在盟市的服务支点,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结算鉴证”的原则,与交易中心共同承担当地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实物资产交易服务职能。

各盟市通过选择推荐认证经纪会员,一方面能够使其成为开展交易监管工作的有力抓手,进一步落实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提升操作规范化程度,有效提高国有资产交易进场率,遏制场外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解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现行会员制存在的个别会员机构执业不规范、部分盟市会员服务与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脱节的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服务网络,真正实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的有效结合,同时建立起各级国资监管部门上下联动的产权交易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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