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省属企业
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闽国资产权[2006]18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30
【实施日期】200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闽国资产权[2006]180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产权〔2006〕1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同时,要在现有的拍卖、招投标等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产权交易方式,进一步提高产权交易的竞价1 / 2
率和增值率。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经过批准或备案后,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资产评估报告经省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后,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转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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