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简易注销试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工商企[2016]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4.01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简易注销试行办法的通知
(琼工商企〔2016〕4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行试验区工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和完善注销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完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淘汰僵尸企业,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激发创业创新热情,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和《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精神,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海南省企业简易注销试行办法》。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南省企业简易注销试行办法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1日
附件
海南省企业简易注销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和完善注销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完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淘汰僵尸企业,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激发创业创新热情,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和《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精神,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已满三年或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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