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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具体规定

时间:2022-01-18 17:53:04 浏览量: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

【法规类别】贷款利率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88.08.30

【实施日期】1988.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

(1988年8月30日)

一、关于优惠贷款利率问题。

对于国家“六五”期间安排的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的机车车辆购置贷款、船舶购置贷款、购买飞机贷款,以及邮电部系统的通信基础设施贷款均相应提高其利率,由原来的年息7.92%提高到年息9%。“七五”期间的上述购置车辆、船舶、飞机贷款的利率,在现行年利率的基础上增加2.16个百分点。

人民银行发放的老、少、边、穷经济开发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利率相应增加1.08个百分点,即由原来年息3.6%,提高到年息4.68%。

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利率由年息5.04%调整为6.12%。年息7.2%到6.12之间的差额单独反映,财政、银行共同负担,其中由中央财政负担62%,年终

由各专业银行总行与财政部统一清算。

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贷款利率,可以调整后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年息9%)为基准继续下浮20%,即按年息7.2%执行。

预购定金贷款利率也相应提高,由原来年息3.96%提高到年息9%。

地方经济开发贷款利率、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利率均按调正后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二、关于原优惠贷款利差补贴问题。

1987年以后人民银行开办的黄金设备贷款利率,在原各档次利率基础上分别相应增加1.08%个百分点。即由原来得5.04%、5.76%、6.48%分别提高到6.12%、6.84%、7.56%;1987年以前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发放的国营企业黄金设备贷款尚未收回的部分,在原定期限内,由人民银行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和上述新利率之间的利差给予补贴。

工商银行发放的银行系统印制企业基本建设贷款和储备贷款的利率,由年息4.32%提高到年息5.4%,其利差由人民银行按不同档次给予补贴。

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每年发放的4亿技术开发贷款,仍按2.4‰给予利息补贴。该项贷款利率是否变动由工商银行决定。

对中国银行发放的机电产品卖方信贷贷款,仍按月息0.6‰给予利息补贴。

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利率相应增加1.08个百分点,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的这部分再贷款利率,也由原来的年息4.68%调整为年息5.76%。

三、关于信托投资机构存、贷款利率问题。

各信托投资公司要执行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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