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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规定

时间:2022-01-18 17:52:24 浏览量: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

规定

【法规类别】贷款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88.03.30

【实施日期】1988.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规定

(1988年3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及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各分行:

为了认真贯彻控制信贷规模、调整资金结构、深化金融改革、支持经济稳定发展的方针,准确地监测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为改善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需要统一各家银行检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数字归并口径。现对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统一银行存、贷款统计数字的归并口径

近几年,适应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信贷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新旧体制

转换时期,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逐步健全过程中,信贷计划仍是控制货币、信贷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各家银行业务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有些业务数字是否列入存款总额或贷款总额,有些贷款是否纳入计划考核范围,未能及时明确,影响了对信贷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的检查,不利于加强货币、信贷的调控。经研究,现对有关存款、贷款项目的归属明确如下:

1.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专项贷款,专业银行统计报表上作为代理业务,仍单独分项目反映,并逐级汇总上报,但不计入专业银行的存款或贷款总额。人民银行在编制检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表时,要计入人民银行的存款、贷款内。

2.为便于各家、各级银行监测计划执行情况保持统一口径,制定了供检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使用的统计项目归属表随文印发(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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