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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时间:2022-01-31 15:11:4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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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  

有效使用,根据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  

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包括:  (一)中央预算内  

资金(包括中央交通专项及国债补助资金等);  (二)省预算  

内资金(包括省财政资金、省交通规费、省以工代赈资金、省  

财政扶贫资金、民族地区“两项资金"等);  (三)地方自筹  

资金;  (四)各种基建借贷资金(包括国债转贷资金);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  

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只能用于列入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从国家、省补助  

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  

    第三条  为便于管理,由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设立基  

建财务账,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  

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人审批、专项核算,并加强对资金的监  

管。  

    第四条  市局交通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中的的  

主要职责:  (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  

管理;  (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对农  

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和建设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三)  

对全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资效益进行综合汇总分析。  

    第五条  市局拨付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程序:  

    (一)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位后3个工  

作日内将50%资金拨付县级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工程进度达到  

50%后,经市公路局确认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30%;程完工后,经验收达到合格工程并提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在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前提下,一次性拨付下余补助资金。  

(二)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位后,将资金  

到位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通乡公  

路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根据项目工程  

质量和工程进展情况拨付计划补助资金;对于通村公路建设项  

目,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和资金到位情况,在项目  

开工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20%,项目工程进度达到50%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30%,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  

    第六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支付建设资金,现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价款。  

    第七条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按相关合同或协议办理。  

    第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支付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项目工程  

管理、工程监理等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  

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  

后签署意见。(二)财务部门审查。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  

协议对业务部门审核后的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  

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意见,单位领导人审核  

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人同  

意的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  

不得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  

律的;  (二)擅自更改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不符合批准  

的建设内容及标准的;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不符  

合合同、协议条款规定的;  (五)原始凭证不合法、结算手续  

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开支范围不符合有关  

规定或超预(概)算支出的;  (七)不合理的额外负担和摊抓。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  

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通乡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实事  

求是地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  

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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