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宏发范文网平台! 心得体会 党建材料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思想汇报 事迹材料 发言讲话 述职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

时间:2021-12-06 15:27:31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
城管执法协管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督察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各聘用单位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自聘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辖区内街道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组织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执法协管员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劳动用工政策聘用、管理城管执法协管员;
(二)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参照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协管员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
(四)对群众投诉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回复有关部门和信访人。
(五)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各项经费。

第五条 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辖区面积和人口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并列入聘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通过罚款解决协管员经费,不得利用协管员进行收费创收。

第六条 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先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报计划,列明聘用名额、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申报计划内容,将聘用计划报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并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规定条件统一招考,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聘用手续。聘用结果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首次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城管执法协管员的续聘,由聘用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逐年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应在四十五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四)举止端庄,身体健康;
(五)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工作证件。
城管执法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着装上岗。着装式样、颜色,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确定。
城管执法协管员离岗或者被解聘、辞退后,聘用单位应当将协管员工作证件及服装收回。

第十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职责:
(一)向居(村)民和驻地单位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参与聘用单位组织的除城市管理收费项目外的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必须遵守《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队员执勤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不按规定穿着城管执法协管员标志服装、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索要财物的;
(三)严重违纪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打骂当事人的;
(五)参与城市管理收费工作的。
(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
(七)拒不接受市、区城管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纠风管理的;

第十二条 解聘或者辞退城管执法协管员,聘用单位应当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者辞退声明,并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解聘或者辞退人员名单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城管执法协管员一经辞退,全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得重新聘用。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违反本规定,给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依法追究城管执法协管员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武汉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聘用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按本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十五条 此前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管理规定 城管 执法局 办法 协管员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