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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握依法治县科学理论

时间:2022-02-13 15:11:44 浏览量: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胡锦涛总书记把法制建设提到了突出地位。我县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坚持不懈地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依法治县与法制建设并举作为治县的主要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发展。在新的世纪里,要把竹溪治理得更加卓有成效,必须辩证地把握法制建设在安邦治县中的重要指导地位。
    一、依法治县承启了现代文明与传统美德的融合
    一个县和他的臣民倘若没有基本的伦理法律规范,社会成员倘若不能用公认的伦理法制自觉规范约束自己,就会导致无序、落后或倒退。重视理念,注重法制,正是我县之所以称之为文明,走向现代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根本。
    竹溪的文明源远流长,传统文化博大精深,许多有价值的精神文化成果和优秀的民间传统文化,如山二黄、向坝民歌得以继承和弘扬,这是文明、法制、道德的体现。孔孟最早把“仁”、“德”作为人伦之首和伦理道德的指导原则及最高准则,形成竹溪乃至中国伦理道德规范;“道之以德”、“伦之以礼”、“善政不如善教之待民”等法制、德治之道,仍被人们借鉴和遵循,并且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竹溪党委、政府依法治县的光辉凸现,在法治、道德建设方面形成了好的良好作风,如追求民主、尊重科学、忠于人民、发展经济、振兴竹溪,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又形成了以共产主义为理想,以“三农”、“三民”为原则,创造独具特色的治县方略。
法制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法制的力量并非社会进化和经济发展的自发结果,法制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虽由政治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但对经济发展的反映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积极能动的。尤其是进步的法制理念和道德观念,在长期的积累发展中一般都高于物质生活,对社会的进化和社会发展更具有先导作用,这已是竹溪文明进步史上一种必然现象。进入二十一世纪,“全球化”和“信息化”正覆盖着人类社会。科学发展观念的转变,赋予法制建设以新的时代内涵。法制的力量将更多地与科学发展并驾齐驱,一展雄风。由此也可以确定依法治国的地位作用是空前重要的。马克思、恩格斯早就作出论断,科学发展是推动历史进步的强大杠杆。由于科学发展和先进的法制建设对于人类道德进步具有革命意义的推动力量,因此,不仅迅速深入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不断提高人类文明程度和社会法制水平,同时也冲击着传统的“文能安邦,武能治国”的伦理观念。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决定了依法治国的思想长期处于指导地位。尽管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与新时期法制建设是并行不悖的,但必竟触动和冲击了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思维方式、生活习惯、社会心态等,使法制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法轮功”邪教所散布的歪理邪说,影响了个别人的法制观念,影响了社会文明进步,我们惟有坚定不移地把依法治国摆在法制建设的同等重要地位,才能确保长治久安。
    二、依法治县密切了法制建设与法律规范的结合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对于一个县的治理来说,法制与法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把握依法治县科学理论紧密结合起来。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法制理论和地位,从治理国家的角度来看,确实体现出其不可动摇和替代的权威性。
    这是因为“法”与“治”都属于规范范畴,具有同一性和同质性。法产生前,就是通过“治”逐步达到预期目的。法制与法治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补充,使得法律规范与法治规范往往直接重合。我国历史上最系统最严密的封建法典“唐律”,其主要内容就是把“三纲五常”这个封建法治规范格律化、条文化。我国现行宪法也体现出法律与法治的对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和优良风俗习惯”。这里每一条法律规范同时用法制的程序来实现。由此可见,法律与法治作为人类行为的管理,控制必不可少的互相联系的规范系统,鲜明的体现出在内容上相互渗透,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制约,三方面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正如胡锦涛总书记讲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律规范与法治规范应该相互相应,相得益彰。
    法律和法治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法律与法治的作用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具有强制性的力量,而法治则不具有强制性,主要通过社会力量和个人良心的作用来评价人的行为,调节社会之间,人们之间的关系。可见,法是以“必须怎样”的法律准则为调节尺度,法律主要依靠“硬功能”的威力,而法治主要是发挥“软功能”的威力。其次,法律与法治应用的范围不同。尽管法律对人们的规范行为进行干涉,但法治对人们所干预的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第三,法律与法治作用的周期不同。由于法律更直接,而法治更间接,追求远期性效应,加之法治转型较法律转型相对滞后,因此,法治建设更非一日之功。
    三、依法治县催化了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聚合
    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的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观念”。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相适应,人们的人生价值观必然受到影响。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转轨,可持续发展的定型,给人们的生产生活观念所带来的“双重效应”是相当明显的,既有大量积极的正面效应,也有可持续发展的远程效应,这种法制与法治的新起点、新动向、新特点,不得不引起竹溪社会的期待和关注。
    竹溪的改革正处攻坚阶段,虽然有水电、茶叶大县之称,可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建立新的依法治县理念可以说还有诸多困难险阻。但是,县委的高瞻远瞩,政府的雄心壮志将会乘风破浪,无往不胜。法则是:越是在改革开放、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下,越要加强法治建设,把依法治县放在突出的地位上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带来贫富观念、消费观念、价值观念、法制观念的变革与更新,反过来,依法治县通过大力加强文明建设,有利于改革活县、工业强县、依法治县。
    竹溪社会的本质是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定位于科学发展观,最终目标是共同富裕。“严格法律重点,关注群众热点,紧扣发展要点”是县委书记贺盛有同志的“三点论”。在依法治县和跨越式治理竹溪,发展经济中具有明显的前瞻性。其思想内涵是:“物质贫穷不是竹溪,精神空虚不是竹溪,社会混乱更不是竹溪”。本身就涵盖着竹溪是边、穷、溃乏地区,建设竹溪十分紧迫,惟有突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握依法治县科学理论,竹溪的经济既能又好又快,又能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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