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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行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时间:2022-02-17 15:16:44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的影响之大、社会意义之深远,从某种意义上说超过了一般基本法的制定与颁布。

《物权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核心组成部分中的核心内容,物权是绝大部分民事权利的基础,是民事立法中的基石。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进程中,《物权法》的制定是一场攻坚战,配合《合同法》、《继承法》、《担保法》等法律,构成了我国完整的民法(典)体系。《物权法》对烟草行业尤其是行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所有权和经营权,是行业在讨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涉及频率最高、遇到问题最多的话题。《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和物权的范围,为产权明晰奠定了基本法律基础。《物权法》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果从国有资产角度解释这两个问题,即国有资产具备支配性和排他性。

《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第四十五条)。《物权法》更详细地阐述了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自然资源、野生动物、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文物、国防资产、基础设施等。而且《物权法》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五十三条)这也可成为国家烟草专卖局职权、职能的体现。《物权法》还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这也是烟草行业产权企业所有权支配的框架。

作为产权企业,烟草行业企业如何行使国家授予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呢?《物权法》通过对物权内容的描述回答了这个问题。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企业在占有、使用国家财产的前提下,履行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义务。《物权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比以往的立法规定得更加明确:“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都是烟草企业在联合重组过程中已经面临和将要面临的问题,应予以充分重视。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丰富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为烟草行业发挥资产优势,加快改革步伐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烟草制品的附加值较高,烟草行业也是备受社会关注的行业。人们关注的不仅是吸烟对于人体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还有烟草企业可以贡献的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烟草制品的生产并非高科技含量的生产结构形式,基本的原材料、加工设备、基础生产场地、资金和生产人员构成了烟草制品生产的要素。在这些要素中,不动产占有相当的部分,而动产的形式也以相对固定的机器设备为主。《物权法》是一部在不动产方面进行相当深刻、有力度和从多角度操作层面进行规定的法律,它为解决烟草行业产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烟草企业可以遵照《物权法》的规定,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等规定,行使正当的民事权利。《物权法》为企业为追求合理的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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