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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管理实践中的伦理(雷毅)

时间:2022-02-23 16:59:39 浏览量:
  编者按 2004年年初,黄河水利委员会正式提出了“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治河新理念,开始着手研究构建相应的治河体系。同时,把重塑人与河流关系的问题上升到伦理的层面来认识,从而唤起更多的人自觉和积极地投身到“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行动中。

河流管理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说它是科学是因为河流管理必须严格遵循科学规律,按原则办事,马虎不得;说它是艺术是因为单纯地依靠科学而没有理解河流的正确态度和热爱河流的情感也不可能管理好河流。众所周知,河流管理的思路和路线决定了河流各项功能的实现,例如,河流生态功能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们的管理思路决定的。近30年来,我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用水需求日益提升,但河流管理却未适应这种需要,表现为重水利资源开发轻河流生态保护,对河流的治理大多停留在水污染控制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复杂性缺乏研究和了解,从而导致我国河流管理思想、治理方式上尚存在较多不足和缺陷。“河流健康生命”观念的提出,表明我们河流管理的思路开始了新地根本性地转变,即由过去只关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用水需求转向了河流生态利益与人类利益并重的管理思路。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这种转变都是必然的。20世纪70年代,环境伦理学的兴起为人们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新途径。它对工业社会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观提出了严厉地批评,并把人与自然关系尖锐冲突的原因归结为这种观点。环境伦理学为动物、植物、山川河流争取价值和伦理地位的主张迫使主流社会范式不得不认真反思工业社会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得与失,不得不开始考虑自然界的利益。今天我们倡导的河流伦理也是这种反思的结果。

河流是一个多价值系统。在我们的河流评价机制中,仅仅只有经济评价机制是不够的,如果能够在河流评价系统中体现出河流的多价值特征,并且引入伦理的维度,那么,我们在处理人与河流关系中视野就会更加开阔一些。

作为一个好的评价系统,各类指标之间应有必然的逻辑关联。经济评价指标如何与伦理原则结合起来(如依照河流伦理中“河流健康”标准,将经济、社会和河流健康统筹考虑),是我们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难题。也许这样的考虑会被传统的管理者认为不切实际,但从趋势上看,这是必须要做的事。

在人际伦理的领域,河流只是自然存在而非道德主体,它只有义务却无权利,人们评价河流的主要尺度是经济,有时辅之以行政和法律尺度。然而,由于缺乏对河流主体地位的确认,无论在经济尺度之外是否还加入了行政和法律尺度,处理的效果常常相当有限。原因在于,任何一个经济实体最终的目的都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单一的经济尺度不足以约束企业或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法律尺度的强制性特征只具有惩戒和威慑作用,并且对责任人行为的约束标准太低;行政尺度虽然可以在经济和法律尺度之间做出一些规定以弥补经济与法律手段的不足,但本质上,它们都是外部约束,无法从本源上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伦理尺度与经济、法律和行政尺度有所不同,它强调内省与自觉,因而属内部的评价尺度,作为一种事前的评价尺度,伦理尺度具有预防功能,一个道德的人会对他将要做的事作一番伦理的评价,以便确定他的行动与后果是否正当。当然,伦理的功能不仅在于此,它本身所具有的教化功能能够使人高尚,从而能够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伦理的作用还在于,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一旦发生,便会引入社会的道德谴责。因此,一种合理的评价机制不仅需要外部的约束,也需要内部的约束,经济、法律和行政约束固然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但若能与作为内部约束的伦理手段结合起来,便能构成对当事人行为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全面评价。

河流伦理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价值引导和行为评价两个方面。河流伦理要求人们给予河流必要的尊重和道德关怀,这就需要我们在处理人与河流关系问题上有一个观念的转换,即需要将河流作为有生命的存在来对待。河流伦理作为对人与河流关系的一种规范,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河流的相关问题上要兼顾河流自身的利益,即从过去只考虑人的(经济、社会)利益这一个尺度转向人的利益和河流利益并重的双重尺度,这又要求我们用科学的整体论态度去认识河流的生态功能及其与人类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

将此种理念应用于河流管理,便是要求管理者从整体论和系统论价值观的高度将河流开发管理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在一起,这就需要转变现行的河流开发和管理模式。

河流伦理要求河流的开发管理必须兼顾经济、社会、生态三方面。经济方面是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合理规则、正义程序、平等机会、公平竞争、诚信交易等等;社会方面主要指确保水资源公平的公益性享用和公共服务,即“社会正义”问题,当然也包括后代人平等地利用水资源的权利问题;而生态方面则包括河水的量质和河流生态用水问题,河流生态健康与景观保护问题,以及流域生态安全等问题。这三者的协调的状况需要用河流伦理的基本原则来进行评价;河流的污染则需要用河流伦理中的补偿性原则,让污染者做出相应的补偿,而这又与流域管理的法律要求相一致。

经济决策与管理中常常以“效率”和“效益”为核心,而伦理对管理决策的干预主要在价值观和道德层面,并且可以对决策管理程序和过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评价和判断。在现代社会,一项决策固然不能由伦理评价来决定,但伦理评价的参与却能够影响乃至否定一项决策。

伦理在决策管理实践中的作用在于它强调的是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的公正性,包括利益分享的公正和承担义务的公正。流域水资源分配的公正性一直是河流管理中的难题,因为既需要考虑流域内各地区的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需要,又需要做到各地区水资源分配的公正,同时还需要考虑河流自身的承载能力。由于河流水量常常处在变化过程中,因而需要特别的周密和慎重,决策常常需要前瞻性,更需要思路上的综合、全局、整体和系统观念的支撑。美国的科罗拉多河、埃及的尼罗河、我国的黄河都因过度利用水资源而在枯水季节出现过断流。这表明,在河流的决策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全面水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既要考虑人类生活、经济用水,也要考虑河流自身的生态用水。如果仅仅将公正的视野局限在人际的领域,而忽视了河流自身生态用水需要这类生态公正问题,即使人对水资源分配得到了公正地解决,最终也不会消除断流问题。这些教训也在昭示我们,在人类利益与河流利益的冲突中,河流的利益更为基本,因为只有河流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有人类利益。莱茵河今昔的变化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流域机构既是河流的管理者也是河流利益的代言人,当河流生死攸关的利益与人类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需要流域机构来维护河流的根本利益,化解河流生态需要与人类利益的矛盾。因此,21世纪的河流管理模式,需要从传统的主要考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管理模式转变为经济社会利益与河流生态利益并重的管理模式。要实现这种转变,首先要重新认识河流价值,重新评价河流的整体功能,决策与管理不仅需要遵循经济规律,还需要遵循河流伦理原则,只有依据这两方面的规则,才能在各利害相关体的内在关系中把握其本质,更全面地认识河流管理中各类措施的功能定位及相互关系的合理性。

要实现人类经济、社会与河流生命持续健康和谐地发展,必须善待河流,维护和促进河流健康生命,只有这样,才能为我们的后代留下一条健康的河流。

(作者为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

稿件来源:黄河报·黄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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