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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CDM)与温室气体减排(陈翌爽,周双)

时间:2022-02-26 15:23:58 浏览量: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是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基于《京都议定书)框架下,为降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成本,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其实质是经济学中的“排污权贸易”,交易对象是“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

一、清洁发展机制的建立

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是一个典型的全球公共物品问题,容易导致“供给不足”和“免费搭车”,只有世界各国通力合作,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减缓全球变暖。

随着科学界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与全球气候变化之间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要求国际社会采取对策,努力限制或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呼声也日益增高,并于1992年和1997年相继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1998年11月,为了给各国决策者提供权威性的气候变化科学信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IPCC旗下聚集了数百位变暖研究领域的世界一流专家,评价人类对气候变化科学认识的最新进展,评价人类对气候变化潜在的环境和社会经济影响,并提出切合实际的政策建议。

1991年2月正式启动气候变化公约谈判,历时一年多,共5轮谈判。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形成,成为人类社会应对气候问题,保护全球气候的法律基础。1994年3月2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公约确定的最终目标是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水平,尽管公约没有对这个安全值予以量化,但必须在某个时限内及时实现,为此所有的国家面对气候变化,都有义务采取应对措施,提交执行框架公约的国家行动报告。

1997年12月11日,公约基础上的《京都议定书》正式通过,形成了具体的目标和方法。作为有限执行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执行的条件,即必须满足至少55个缔约国签字,签字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占世界总排放量55%的条件才能生效。

2001年12月,《马拉喀什》协议通过明确各国政府执行《京都议定书》的指南和全面的可操作规则。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经历了无数次跌宕之后,尤其是在美国政府宣布退出的阴影中,由俄罗斯的加入而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是于2008~2012年之间把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2%,按照各个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差异,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把缔约国分为38个工业发达国家和103个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2012年之前要率先承担减排责任,完成具体的减排定额,欧盟必须完成8%的减排指标,美国完成7%,日本、加拿大完成6%的指标,如果完成不了这个指标将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也有损于该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二、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内容

《京都议定书》的突出贡献是引进了三个灵活的市场机制,把属于公共物品的环境问题用市场手段加以解决。无论是国际减排贸易(IET)、联合履行(JI)还是清洁发展机制(CDM),他们的共同特点是“环境减排”非在本国实施减排行动,其核心是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或减排量进行量化,容许进行市场买卖和交易,引导企业获得最廉价的减排成本。国际排放贸易(IET)是指发达国家相互转让他们的部分“允许的排放量”,联合履行(JI)是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通过投资项目的方式获得低价的“减排单位”。国际减排贸易和联合履行是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合作。排放量和减排单位不仅可以用来抵减,同时也可以进入流通市场进行金融交易。现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减排废气为商品的新兴国际碳交易市场。

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以项目为合作载体,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关于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清洁发展机制被公认为是一项“双赢”的机制,解决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问题和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问题。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以及大面积植树造林活动的推广,都需要高昂的成本,甚至付出牺牲GDP的代价。

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领域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它将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可交易的“产品”,允许发达国家政府或私人经济实体通过购买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按照国际公认的CDM方法学计算,将减少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严格的核准和批准后与他们交换技术和资金,从而实现其在议定书下规定的减排目标,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领域涵盖面广,包括:发电(高效燃煤发电、燃气发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等)、供热、热电联供;煤层气回收利用、垃圾填埋甲烷回收利用,水氟甲烷分解、氧化亚氮分解利用、沼气利用;工业生产过程节能和节材;造林和再造林固定二氧化碳;农业减排;畜禽废弃物排放甲烷的回收利用风。

从目前来看,发达国家的潜在买家主要是有减排任务的公司、拥有独特减排技术和产品的公司,以及要完成减排责任需要进行采购的政府。长远来说,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机构也将活跃在CDM市场上。由于CDM机制所形成的CER、将出现在交易市场上,一旦CDM投资者具备了自由买卖的出口预期,国际对CDM的投资管道就会大量增加。现在,国际碳基金已经开始出现在CDM市场上,积极进行中介收购和直接的投资活动。在各种力量的综合促进下,中国相关企业获得来自CDM的额外补偿机会将大大增加。

CDM项目主要应该满足下面两个标准:

1.实施该项目与没有实施该项目时相比,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减少了,而且这种减少是可测量的。比如生产一种节能灯泡,虽然这个项目节约了电,间接地减少了煤的使用并相应减少丁二氧化碳的排放,但厂家无法统计所有卖出的节能灯泡的使用情况,所以这种“减排”是无法测量的。

2.这个项目必须具有额外性。如果一个项目在没有CDM的情况下,项目业主也会因为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实施这个项目,该项目就不属于CDM支持的范围。

CDM项目的收益有两个方面:一是类似与普通项目获得销售产品的收入;二是通过转让CER,获得额外的收入。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的需求量在近5年间预计为每年7亿~13亿t,由此形成了一个年交易额高达140亿~650亿美元的国际温室气体贸易市场。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最大的CERs市场提供者,未来5年,每年碳交易量超过2亿t,潜在市场分额约占全球的一半。据了解,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提供信贷支持的项目就包括建设运营条件良好的小水电项目,特别是在水能资源储量丰富的四川、云南、贵州等省,一些小水电项目年利用小时数高,经济效益非常好。

五、中国CDM项目开展情况

中国在《京都议定书》中属于发展中国家,《京都议定书)制定了“核证减排额”(CERs)无形产品的贸易体系,为中国新能源行业和有潜力降低能源消耗的行业带来了新的外资获取机会。由于在2012年以前中国不需要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因此在中国境内所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

据专家测算,中国在2012年以前,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根据《国家中长期能源规划》,到2020年,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占全部能源比例要上升到10%,《节能法》和《可再生能源法》也已经颁布,CDM可以为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提供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要在2012年以前至少获得5年的CERs所带来的可观收益,必须尽快行动起来。

由于《京都议定书》对2012年后国际温室气体减排量还没有规定,所有的碳基金和CERs买家都是把购买计划做到2008~2012年之间。中国企业要想在此之前获得CERs销售收入的话,最好在2007年年中之前完成项目的申报和注册。

目前我国CDM项目数量正在快速增长,国家审批的速度也明显加快。到2005年7月,已经有149个项目可以进入商业运作,其中13个项目在国家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进行注册接受审查。截至2006年6月,已有51个项目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准。甘肃张掖小孤山水电工程等10个项目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代表中国出具的CDM项目批准书,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属的CDM执行理事会开始登记申请。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已于2005年6月登记成功,成为中国第一个在世界注册成功的项目。

作者单位:

陈翌爽: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公司

周双:水利部水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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