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因工作需要,请求乙方向甲方派驻涉爆保安员 名,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派驻保安员工作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由乙方派驻 名涉爆保安到矿山执行爆炸物品监督管理工作。派驻的保安员实行双重管理,政治业务工作、保安员的安全教育管理由乙方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由甲方负责。
二、派驻到矿山的保安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甲方向乙方交纳后,由乙方负责发放。
三、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涉爆单位收费的指示,矿山企业的每名保安每月交纳1700元给乙方单位(资源县保安公司)、炸药每公斤收费1元,雷管每发收费0.5元。其它公益性事业收费标准,公路每月收费1850元,电站每月收费1950元,石场每半年收费5500元。
四、甲方负责帮保安员交纳工伤险,乙方负责帮保安员办理购买。
五、保安员医疗保险由保安公司负责按街道居民标准购买(每人每年120元标准)。
六、派驻保安员的具体任务(详见涉爆单位保安员工作职责)。
七、缴款方式:由甲方按季度向乙方交纳应缴款项。超过时间者,按每天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
八、保安员由资源县保安公司统一领导,直接对公安机关负责,甲方有权监督保安按工作合同完成工作任务,对那些工作不负责任,影响矿山正常生产,理由正当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保安。
九、甲方要为乙方派驻的保安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确保派驻保安能安心工作。
十、如需加班,加班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公安局治安大队各存一份,双方签字之日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可随时协商补充。
十三、时间一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