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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现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3-31 15:13:34 浏览量:
   摘要:分配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只有坚持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坚持分配主体的合法性和分配关系的平等性,强调分配规则的有序性和分配程序的规范性,建立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真正实现分配正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分配正义;实现;基本原则
 
    分配正义是指社会的财富、权力及其他可以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东西的分配原则,强调分配中的恰当性与合理性。正如罗尔斯所说:“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和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分配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但我们必须明确,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分配正义不等于平等分配。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所说:“无论从伦理学的角度还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着眼,可以断言,收入分配的均等并不是意味着公平,或者说,不应当把分配均等当作公平的同义词。”作为一种制度正义,“分配正义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分配正义的本质是指使应得和所得保持一致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规范,分配正义意味着每个人的所得因条件不同,人与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差距,这样才能使分配所得与各人条件相均衡。当社会成员所得是正当的、应该的,就是正义的分配;反之,该得到的没有得到,不该得到的却得到了,就是非正义的分配。由此可知分配正义的实现关键是确定一种合理的分配原则。实现分配正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配主体的合法性原则
 
    分配主体是指由谁来进行分配,即分配的决策者、主导者。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分配主要表现为市场分配,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政府分配,特别是涉及一些非经济资源时,市场分配的局限性与政府分配的必要性更加显著。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是市场分配与政府分配的结合。这种结合既体现在环节上的外在衔接,即市场的初次分配与政府的再次分配的结合;又体现在内容上的内在渗透,即市场对政府行为的制约和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的结合。这一结合又使分配主体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国民收入的两次分配中,第一次分配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市场的运行有序,合法配置资源就更能充分发挥出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优点。这就需要国家和政府机关当裁判员,为市场的竞争制订必要的、公正的规则,而不是担任运动员,直接参加或介入竞争之中。在第二次分配中,作为裁判员的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分配。第二,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中的宏观调控,严格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引导市场向规范、健康、有利于人民群众整体利益的方向发展。不论是在上述哪一次分配中,政府都必须管好自己的人和手,确保官员和公务员不得直接干预市场分配,或在政府分配中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这是分配主体合法性的关键所在。否则,如果政府官员和国家公务员一方面作为规则制定者和裁判者,另一方面又直接参与竞争,就势必导致分配主体合法性的缺失,从而导致分配秩序的混乱和分配结果的不公正。
 
    二、分配关系的平等性原则
 
    分配关系的平等性是分配正义原则的核心。其他原则都是为了保证这一原则的实现。如果这一原则不能实现,那么其他原则也就失去了其意义和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正义所包含的平等原则,应该是以机会平等为主,以结果平等为辅。具体说来,我们主要应从以下方面保证分配的平等性:
 
    (一)机会均等
 
    所有职业、职务和其他各种机会向全社会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开放,按同样的标准来衡量所有的竞争者,录用其上的优秀者。
 
    (二)收入与投入相适应
 
    在大的空间和时间尺度中,收入与投入应该是基本相适应的,只有这样,才能既使人们的投入获得相应的报酬,又可以鼓励人们积极投入,促进社会发展。
 
    (三)避免两极分化
 
    由于人们之间在能力上、在努力程度上以及在机遇上的差距,必然会产生贫富差距。这种差距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两极分化,使一部分人可以借助金钱的力量侵犯、奴役另一部分人。这就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来调节收入差异,避免两极分化。正如恩格斯说的那样,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全体社会成员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最后必须指出,在分配的平等问题上,我们固然需要关注机会平等与结果平行之间的冲突,力求使两者达到平衡和统一,但更重要的是要避免和警惕那种既无机会平等又无结果平等的情况。我们曾经一度集中反对绝对平均主义(即绝对的结果平等),这对于促进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起了重大的积极作用。但反对绝对平均主义并不是反对一切平等,而恰恰是要为机会平等的实现开辟地盘,留出空间。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改革初期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些人利用不正当的甚至非法的手段聚敛财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平等。这并不涉及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的问题,而是既破坏了结果平等,又破坏了机会平等。为扭转这种状况,我们的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实现分配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目标。最大限度地在分配领域中体现出公平和正义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系统的稳定协调发展。每个社会成员所关注的正义合理的分配,会使社会成员感到心理上的满足,从而采取积极的行为参与社会生活,促成社会成员价值目标的一致性,产生对于社会稳定的正效应。反之只能带来社会成员之间价值目标的反差和消极行为,使部分社会成员产生一种被剥夺感,对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产生心理抵触。当前,我国社会收入分配问题日益凸显,基尼系数不断攀升,贫富差距不断增大,分配不公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利益分配失衡特别是改革成本分担的失衡作为制约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瓶颈,阻碍着改革和发展的深化,成为引发社会政治动荡的潜在因素。所以,要使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在经济制度安排和社会经济活动中坚持分配关系的平等性原则。
 
    三、分配规则的有序性原则
 
    分配规则的有序性是指,在分配正义所要考虑的多种因素中,在分配平等所涉及的多种规则中,存在着种种不完全一致的内容,需要把这些内容协调起来,统一起来。协调和统一的基本思路,就是使各项规则具有明确的先后次序。只有在满足了前一规则的情况下,才考虑后一规则。罗尔斯在他所提出的分配正义的原则中,就包含着它们的优先原则。他提出了一种词典式序列来解决两个正义原则的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在第二原则中,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原则。优先原则的提出,有利于用统一的标准对待所有的人,避免对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标准来衡量,从而有利于平等要求的真正实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正义中,机会平等原则应优先于结果平等原则。首先必须确保机会平等的实现,在此前提下,在一定的程度上适当考虑结果的平等。具体说,就是在初次分配的层次上,必须坚持机会平等,各种经济形式都必须进入市场,在同等规则下展开公平竞争,实行优胜劣汰,使收入与投入基本相适应。在这个层次上,必须打破平均主义,鼓励竞争,坚持效率优先,承认收入差距。而在再分配的层次上,必须考虑结果的相对平等。这就需要在国民收入再次分配中“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通过税收等手段建立利益引导机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使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适当的限度上,避免两极分化。并利用税收等收入举办全体人民共同受益的公共事业,加大对农业等弱势产业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扶持力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分配倾斜力度,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为了避免结果平等与机会平等之间的互相冲突,我们应该保证收分配的两个层次之间既互相分离又互相衔接。互相分离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力对初次分配的干预,从而破坏市场经济所必须具有的机会平等、公平竞争的规则。互相衔接是为了使市场机制所造成的收入差距得到有效调节,避免两极分化。
 
    四、分配程序的规范性原则
 
    分配程序的规范性,是指分配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一个合法的、规范的过程。从制度的视角来解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规范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法制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分配正义,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不同分配主体的分配行为,建立一种规范的分配程序。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程序也必须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分配程序的规范性,是确保分配关系平等性和分配规则有序性的必要条件。
 
    分配程序的规范性,一是指分配的程序必须由法律来规定。也就是说,政府必须为分配程序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在其分配行为中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法律而不能离开法律规定来另行规定分配的程序。二是指分配的程序必须遵守法律。即一方面公民在分配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对于公民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法律制裁,另一方面政府必须依法办事,严禁政府在分配中的违法现象发生,以确保分配的正常程序。具体说来,在初次分配即在市场分配中,必须依据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对于市场经济主体即市场分配主体来说,应该使自己的一切活动符合法律规范,不违法,不搞非法活动,不谋取非法收入。而对于政府来说,虽然不是市场分配的主体,但其在市场分配中的作用是充当法律的守护者,必须依法对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对一切非法的市场活动进行制约和制裁。在再次分配中,政府作为分配的主体,更必须依法办事,包括依法征税,依法办理福利事务,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分配,依法对社会收入差距进行调节。而同样,公民在依法获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依法纳税,依法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和各种社会管理规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分配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能否各得其所或者说人们的基本的合理需要和利益能否得到保证,人们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否充分调动起来,关键取决于社会分配的正义程度,而实现分配正义就必须遵循分配主体的合法性、分配关系的平等性、分配规则的有序性和分配程序的规范性原则,建立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为全体经济主体提供普遍的发展机会,同时保证弱势主体最基本的尊严和自由,缩小贫富差距,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何怀宏.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M].三联书店,1995.
    3、E·博默海登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
    5、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作者为该单位副教授、副院级督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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