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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行出租汽车经营模式的思考

时间:2022-03-31 15:16:13 浏览量:

    摘要:目前我国出租汽车行业总体上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关于经营权问题及与其紧密相关的经营模式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息过。文章论述了如何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谋求行业继续良性发展。
 
    关键词:经营模式;利与弊;改革方向
 
    一、我国现行经营模式的基本类型
 
    (一)个体经营
 
    经营权和车辆都是个人出资购买的,个人自己经营或者雇工经营。这种模式在许多省市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普遍性。此类模式主要是在行业初期,政府免费或者廉价把经营权出让给经营者。
 
    (二)挂靠经营
 
    经营权属于出租公司,而车辆所有权属于个人所有,挂靠在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每月向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
 
    (三)公司承包经营
 
    也称公司化经营,即经营权、车辆都是公司出资购买的,公司自主经营,驾驶员作为公司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获取固定的工资收入。这种模式在管理和服务上比较规范,也具有规模效应。
 
    二、现行经营模式的现状
 
    (一)现行经营模式的问题
 
    第一,个体经营范畴。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经营行为不稳定。经营权私下炒卖,车贩子牟取暴利,严重影响政府监管。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缺乏提高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但从理论上来看,出租汽车行业本身是一个适合于个体经营的行业,政府可以直接将出租汽车经营权授予个体司机,实行“政府-司机”管理模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司机收入水平。然而,在出租汽车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以后,政府监管部门要直接面对成千上万的个体出租汽车司机,这将极大地增加政府部门的监管难度和成本。
 
    第二,挂靠模式。挂靠模式比松散的个体经营有积极的一面,公司作为经济组织可以把握一定的管理权,相对地减少政府管理成本,但产权不清晰,隐含着一系列不稳定因素,挂靠承包的经营模式必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2009年年初重庆等地发生的出租车罢运事件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第三,公司化经营。我国许多省市实行的是经营权政府有偿出让。在这种模式下,就有利地弥补了由个体经营带来的某些不足。经营服务人员受雇于公司,受公司的各项培训及管理,在稳定经营行为及提高服务质量方面都做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经营权的问题也迎刃而解,政府规定一个固定期限,到期收回,亮化了政府形象。杜绝了私下转卖、层层转包私下炒卖这一引发出租车行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个体经营者都是市场的主体,公司达到什么样的规模,政府不应该强制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的确存在管理上的难度,而公司化经营又有如上所讲的诸多优势,就应该有它存在的必然。
 
    (二)现行经营模式的完善
 
    如何在现有模式下逐步完善出租市场并使之稳定发展,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个体经营模式,政府可以采取适当宽松的态度,鼓励以个体经营模式从事出租车营运,但要注意以下问题:提高人员准入门槛。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再继续教育。严格准入制度,包括学历、驾驶水平及思想道德品质方面考虑。设置经营权期限。经营权出让期限的确定应当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目前部分城市实行的经营权无期限或者永久性出让的做法弊多利少:这种方式导致了经营者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永久占有,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侵害;一旦无限期出让的经营权成为一种私人产权,政府监管部门就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对经营权的约束和管理权限,不利于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监管。实行市场退出机制。首先是监管预警。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和举报反馈信息进行梳理,对于在服务质量上存在不足的给予警示。其次是经营整改。登记监管名录,对多次违章并屡教不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者发出整改通知,并说明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法律后果。最后是退出市场。包括注销其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直至吊销其《经营权许可证》。
 
    适当增加公司化经营,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建立和完善出租车客运公司管理成本核算体系,严格核减出租车公司的不合理收费,合理确定出租车的运营成本,提高出租车运价管理的科学性和公开性,以制约公司收取过高的管理费。按照服务质量招标与定价出让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给公司。公司提供服务承诺并按照承诺自纠自检,对达不到承诺标准的要给予相应的惩罚。对表现优秀或经常受到顾客表扬的可以考虑延长经营期限或者作为竞争下一个经营周期的有利条件。
 
    逐步减少挂靠经营引导其向公司化或个体化经营的转化。在公司掌握经营权的基础上,引导公司出资购买车辆,把握经营车辆的绝对所有权。结合车辆的自身报废周期,逐渐取消个人对车辆的拥有权。可以考虑让个人经营权入股的方式成立股份公司。在寻求向个体化经营转化的方法客观上存在很大的难度,包括经营权的定价、受让方及受与方的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采用以上哪一种经营模式,都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纵观全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出租车行业的法律、法规,这就给行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带来极大的不便,如何真正客观、公正地做到有法可依,这是相关立法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期待通过以上方面的努力,为出租车行业的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利于政府更加理智、更加大胆地推动改革,同时也照顾到众多出租车从业人员自身的经济利益,以促进“和谐社会”更高、更快、更好发展。
 
    (作者单位:保定市交通局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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