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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制模式选择与收入分配公平问题研究

时间:2022-04-02 15:22:28 浏览量:
    
    摘要:文章从我国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政策有碍收入分配公平等方面分析了现行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选择最佳税制模式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如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消费税、健全财产税、开征社会保障税来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
 
    关键词:税制模式;收入分配公平
 
    一、问题的提出
 
    税制模式是国家在一定社会经济环境下,为保证政府职能的履行,根据效率与公平原则,合理设置税制,选择税源,安排税率,从而形成的主次分明、相互协调的税收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收入分配差距也在逐步扩大。关于我国税制模式选择与收入分配公平的问题,国内的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梁学平、李平(2003)认为双主体税制模式可以解决单主体税制模式功能偏颇的问题,兼容流转税和所得税模式的各自优势,能更好地发挥整体功能和实现公平、效率、法治与务实的税收原则,是我国现阶段税制模式的理性化选择。潘明星、黄梓洋(2004)提出加大税收体制改革力度,通过税收制度的科学设计,如改革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以实现收入差距的合理化。王海燕(2007)在分析了制约税制模式选择的因素之后,结合我国税制模式的现状,认为现阶段以流转税为单主体的税制模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双主体税制模式是我国税制模式的最佳选择。赵丽平(2008)从税制公平与公平收入分配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公平收入分配是赋予税制的更高层次的政策目标,税制公平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基础,在税收层面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更重要的是完善税收公平机制,实现收入分配的良性循环。罗光、萧艳汾(2009)指出我国当前税制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的不足,具体体现在税种设计和税种结构的不合理上,并提出改善税负结构、完善个人所得税与消费税、加强税收征管等对策。
 
    二、不同的税制模式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税制结构模式是指一个国家的税制以何种税为主,它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一些其他因素来设计建立的。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这种税制模式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以流转税作为主体税,占最大比重,并起主导作用。由于流转税具有征收面广、税源稳定、收入及时可靠、能弥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缺陷等优点,所以,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实行这种税制结构模式。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突出了流转税在财政收入和调节产品供求结构方面的作用,但淡化了所得税在收入分配和调节供求总量方面的作用,不利于发挥税收在公平收入分配、稳定经济方面的作用。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立的是双主体模式,但实际运行的结果却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模式。
 
    (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在整个税制体系中,以所得税作为主体税,占最大的比重,并起主导作用。由于所得税收入具有弹性,税负不易转嫁,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所以,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这种税制结构模式。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突出所得税在调节宏观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而淡化了流转税在财政收入和调节产品供求结构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的稳定,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税制结构模式。但是,在我国可预见的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企业特别是个人的财富还不是很多,存在所得税征收面窄、收入稳定性差、征收管理困难等缺点,使得该种模式的作用难以发挥。
 
    (三)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占有相近的比重,在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起主导作用。一般来说,在由流转税为主体向所得税为主体的转换过程中,或者在由所得税为主体向扩大流转税的过程中,都会形成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虽然是一种现实的税制结构模式,但从长远来看,只是一种转换时期的过渡模式,终将被以流转税为主体或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所替代。双主体税制模式可以发挥两类主体税的综合优势,互补各自的缺陷。在财政收入上充分利用流转税刚性收入特点和所得税的弹性收入特点实现互补;在调节经济方面同时发挥流转税对弥补市场资源配置和所得税在促进经济稳定方面的调节作用;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同时运用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基础调节和流转税差别比例税率的补充调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税制结构模式的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结构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单一税制结构模式,所得税则处于一个相对次要的地位。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这一状况更趋强化,仅增值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其税收收入就占全部税收的50%左右,如果再加上营业税、关税等其他流转税种,其比重高达80%左右。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较低有密切关系。根据世界银行所提供的有关数据表明:一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由此决定的国民收入水平制约着该国税制结构模式的选择,经济发达国家多采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模式,而不发达国家则多采用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模式。虽然,目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国家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的发育程度还比较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总体上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只能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民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较快,但尽管如此,我国目前税制结构中所得税的比重偏低,说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而且距离该模式的真正实现,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
 
    三、税制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若构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无论从生产力、生产关系角度看,还是从征管能力和征管技术水平角度看,这些客观经济条件都是很不充分的。而与我国客观经济环境相适应的还是流转税的课税机制,这在财税理论界已是大多数人的共识。今后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所得税还取代不了流转税,商品税还得继续担当主体税种的重任。
 
    (一)统一二元税制结构,补偿利益受损群体
 
    首先,需尽快改变现行城乡税制二元设置的格局,为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创造必要的税制条件。统筹城乡税制中需注意以下问题:清理对农民的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税制设计的要点是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纳税义务的范围之外,并使部分富裕起来的农民按其负担能力纳税。这样,在消除城乡收入差距的同时,也可以对农村内部收入差距进行调控。其次,农民在过去二元税制中损失的利益或遭受的不公境遇应该得到补偿或改善,这种补偿可以通过税式支出或财政补贴的形式来实现。
 
    同时,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完善执法责任制。有效的执法监督是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的有力保证。从监督主体来划分,对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府内部的监督以及纳税人的监督等。比较而言,政府内部监督,特别是税务系统内部的监督是可控的,可充分发挥其作用。应完善层级监督,加大监督部门的力,使监督制度更为具体化、规范化、公开化,并建立有效的纠错机制。具体来讲,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不定期抽查执法情况,深入实际,向纳税人了解基层税务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将税务执法监督制度落到实处,明确各岗位税务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建立执法与责任挂钩制度。
 
    (二)双主体税制模式是我国税制模式的现实选择
 
    我国税制模式要能够体现经济发展的特征,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结构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能够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税收一体化的要求;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效率、法治与务实的税收原则,能够更好地体现不同发展阶段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税制模式原则。从这些因素来看,双主体税制模式就是最好的选择。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或正朝着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转换。但是,从我国的经济现实出发,选择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作为过渡,待客观条件成熟后,再选择所得税主体模式作为远期目标,是比较稳妥可行的。之所以选择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和国情所决定的。流转税长期以来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它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可靠、及时、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所得税在调节各种收入分配,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是其他税种不能替代的。由于我国目前国民收入水平较低,不可能完全像发达国家一样采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因此,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是最适宜我国目前情况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模式。
 
    从所得税与流转税的比较来看,所得课税与流转课税各有其优点;从均衡公平与效率两大税收原则的角度看,税制结构的建设应当使这两个税种保持一种平衡,不可偏废。因此,在税制结构模式的选择上,应注重效率与公平的兼顾与协调,将主要体现公平原则的所得税与主要体现效率原则的流转税二者有机结合,实行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则是税制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改革个人所得税
 
    1、改革当前的分类制,实行分类综合制,即在进一步规范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较低的比例税率在支付环节从源课征,年度终了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来源所得,对总额达到一定限度以上者,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课征综合所得税。对分类阶段已纳税款,可予以冲抵。
 
    2、扩大征税范围。改变现行分项列举征税办法,除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外,自然人的一切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不具备法人身份的企业取得的所得,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减少减免税项目。对减免税项目应从严控制,尽量减少,以净化税基。除国债利息、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和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应予免税的外交人员所得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所得外,其他所得一律要征税。
 
    4、规范利息税。取消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的利息所得免税规定,同时规定免征额,对个人存款在一定额度内给予免税,以照顾低收入储蓄者。
 
    (四)完善消费税
 
    完善消费税,要使消费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关键在于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建议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对护肤护发品等日常消费品也不应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如高档音响设备、高档家俱、高档摄像器材等。另外,对保龄球、高尔夫球、桑拿等特殊消费行为也应征收消费税。
 
    (五)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是一种按照受益原则课征的直接税,也是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其税款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向全体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并已成为重要税种,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体系中还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这既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利于实现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目标。为适应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WTO后形势的需要,应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和政策的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为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白贵.论我国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的缺陷[J].会计之友,2008(7).
    2、张贵.税收与公平收入分配.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J],2007(1).
    3、罗光,萧艳汾,刘晓强.浅析我国税制的收入分配职能[J].税务研究,2009(2).
    4、潘明显,黄梓洋.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税制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04(3).
    5、梁学平,李平.关于我国最佳税制模式的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3(1).
    6、王海燕.我国税制模式选择.合作经济与科技[J],2007(4).
    7、赵丽平.税制公平与公平收入分配[J].税务研究,2008(1).
    (作者单位:黄冈师范学院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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