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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渊源

时间:2022-04-14 15:08:17 浏览量: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首次对我国司法核心价值观进行概括,形成了我国司法核心价值理念。笔者认为司法核心价值观就是司法者对司法追求的根本理念和坚持的根本信仰,是一个国家最核心精髓的司法理念。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任何一位司法者思想的至高境界。本质上,司法核心价值观反映了我们的司法者追求怎么样的司法效果、司法形象和司法理念。浓缩为六字精华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是凭空凑合、简单词汇的拼凑、无理论基础和支撑,而是内涵丰富、与我国一系列先进思想、成熟理论有浓厚的渊源。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对这些先进思想、成熟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是司法领域内重大的理论创新成果。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渊源集中体现在以下“三大思想”和“三大理论”。

        1.人本思想。夏代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本思想。而“仁者爱人,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这是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精华。西方文艺复兴的启蒙运动把人的自由、博爱、平等提到空前高度,其本质就是人本主义空前提高。人本思想在现今民主国家已经成为一种主流执政理念。现代的中国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科学发展观本质的集中体现。人本思想最核心的观点就是尊重人的利益要求及其独立价值,并满足其利益要求,人本思想最核心的要求就是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已经深植我国高层与民众,并已经根植于国家的执政理念。司法坚持人本思想就是要解决司法为谁服务、满足谁要求的问题,因此,司法坚持人本思想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贯彻以人为本,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确实服务人民,确实维护好人民利益,真正把“利为民所谋”落到实处。司法为民直接来源就是人本思想。

        2.廉政思想。唐朝魏征说:“为政者,莫善于清其吏也”。廉政主要指运作国家公权力的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时不得以权谋私,办事公正廉洁,实现公权力的公益与服务的目的。司法权是国家公权力,而任何权力都可能腐败或恣意。权力的关键问题在行驶权力的主体,防止权力的腐败或恣意必须管理好行驶权力的人,并且制约好权力的运作。历朝历代为了维护和巩固其政权,无不肃整官风,把清正廉洁作为吏治中的基本要求。例如《晏子春秋•问下四》载: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汉朝王充说:“案古纂畔之臣,希清白廉洁之人”。清代有廉政诗歌云:“头上有青天,作事要循天理。眼前是瘠地,存心不刮地皮”。历代所以推崇廉政思想或主张,其实际出发点就是为了约束权力,防止权力谋私、蚕食国财民利。中国当代廉政思想主要经历四代领导人的发展进化。毛泽东认为,“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作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他为肃清党内各种错误思想,开展了一次著名的整风运动,后来又对全党提出“两个务必”的作风。建国初期,毛泽东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朴素、为人民服务的革命作风”。邓小平提出——从教育入手、制度防腐、监督制约为重点的廉政反腐思想,他主张“一手抓改革开发,一手抓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并说“对干部、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廉政理念,认为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主张锲而不舍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强调从思想、政治、组织、作风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强调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要代表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在制度反腐上,主张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主张制度创新和深化改革消灭腐败土壤;在思想上,主张加强思想政治修养,锻炼意志品质,提高精神境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使”的廉洁执政理念,强调毫不松懈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要增强领导干部廉洁意识,要求把反腐倡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全局,并提出了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相结合的多位一体反腐倡廉体系。透过这些廉政思想,廉政最基本的东西就是心廉洁与行为廉洁,廉洁作为司法核心价值观之一恰恰体现了廉政思想最本质的要求,而司法廉政建设根本问题就是司法队伍廉洁建设问题,司法廉洁就是司法为公为民、司法无谋私利,因此,司法廉洁的渊源就是廉政思想。    

        3.公平正义思想。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追求的主题,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取向,社会民主文明的基本尺度。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公民合理的诉求得到应有的维护与满足。人们对任何现行制度的设计与批判,对未来的任何期许与美好描绘,始终贯穿着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与追求。先前儒家有“大同社会" 、“天下为公”、“仁者爱人”的公平正义观。墨家有“天下人兼相爱、交相利”的公平正义主张。孙中山以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构筑其公平正义思想。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以制度是根本保证、教育公平为重要基础、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思想,并提出反腐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紧迫任务的主张,他还要求加紧制度建设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温家宝总理2010年“两会”期间提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至理名言。无论是先哲的公平正义思想,还是当代的公平正义思想,其本质是一脉相承的,都体现了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满足与保护,都要求社会达到一定的平等程度,都体现了人类对公平正义孜孜不倦的追求与努力。这些思想汇流成河,构成我国公平正义思想传统。司法制度是社会制度之一,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途径。司法的灵魂在公平正义,评价司法的基本尺度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司法存在的理性前提。司法的公正必须要维护正当权利和利益,也即:适用司法评判是非时,必须体现公平正义,确实依法满足人民的诉求并达到应有的程度。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之所以设计司法制度其考量的前提就是公平正义,司法制度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直接要求的产物。司法的公正必须要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必须要发挥并实现的社会公平正义赋予司法制度的职能,因此,司法公正的价值观是公平正义思想在司法领域的折射。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理论,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由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四大基本内容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中国社会思想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新时代、新形势、新舆情下引领多元化的社会思潮、社会文化、价值观健康协调发展的根本指导。多元化的社会思潮、社会文化、价值观必将会渗入司法领域,并在司法领域要求有所表现。在司法领域吸收各种积极而先进的社会思潮、社会文化、价值观有利于提高司法文明民主。因此,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的思想统领地位。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自觉追求,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集中体现我国全体法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的共同价值追求。“公正”、“为民”体现了我国司法的马克思主义性质,“廉洁”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荣辱观,“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理念体现了我国司法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不懈的努力。

        5.和谐社会理论。和谐社会理论核心内容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我国的执政党提出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战略任务,“和谐”的理念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谐社会”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和社会管理价值的正确定位。和谐的社会其社会关系是协调而融洽的,但并非无任何纠纷,其社会矛盾是通过正当合理渠道释放。现代的司法职能已经延伸至社会管理领域并产生积极意义,而和谐社会理论必然渗入司法领域,必然要求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有所贡献。司法对构建和谐社会最大的贡献莫过于公平正义司法。以公平为评判的价值尺度,过程与结果实现双公平,积极化解矛盾,及时稳定、确认、修复社会关系,努力使社会关系的压力得到正当释放,积极发挥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努力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这就是司法的和谐社会意义。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与和谐社会理论的精神理念一脉相承。尤其是,和谐社会理论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正好与司法公正的价值观不谋而合且如一衣带水。

        6.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思想与中国法治实践结合的伟大产物,是对近代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核心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有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为大局服务、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理念、价值取向。法治就是良法之治。法治要求公平正义,要求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必然要求实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社会的公平正义思想通过立法成为法律内容或要求的重要部分,即公平正义法律化、制度化。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做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社会公平正义的物质基础就是生产发展,在我国社会公平正义最大的物质基础就是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因此,司法要确实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就要树立为大局服务的司法理念并践行之。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直接来源,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最集中反映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为大局服务的三大重要内容与要求。

        以上仅为笔者一家之观点,或未够深刻,或未够全面,或未够睿智,盼来者斧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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